当“假证据”遇到“真处罚”
朝阳法院司法救赎诚信不手软
本报记者 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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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得到更多赔付,伪造医院诊断证明;办完老人丧事,为多分得遗产,伪造殡仪馆收费清单;夫妻离婚后,一方伪造司法文件,把分给对方的房产卖了……当这些貌似“不起眼”的不诚信行为屡屡刺痛我们的神经,不断拷问世俗的道德底线时,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以及从民事强制措施到刑事制裁层面的相应规制,对于“占便宜”、“抖机灵”等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诚信行为,司法机关正在开出一张张严苛的“罚单”。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访中了解到,在该院近年来查处的18件涉伪证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全部受到惩处。其中,当事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件,单处罚款的13件,处罚款并处拘留的3件。 诊断证明造假 赔本没赚吆喝 今年1月18日早上8时50分,张某驾驶残疾人摩托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时,摩托车右后侧与董某所骑自行车的前轮相撞。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责。 诉讼中,董某称自己因事故伤情,自1月18日至4月24日处于持续误工状态,要求张某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共计10500元。为此,董某提交了4份落款为武警北京总队医院的诊断证明,开具时间分别为1月18日、1月28日、2月24日、3月21日。但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董某故意制造事故,并伪造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武警北京总队医院致函询问发现,董某提交的4份诊断证明中只有1月18日开具的是真实的,另外3份均系伪造。 6月25日,法院约谈了董某,董某既不承认伪造证据,也无悔改表现,但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提交虚假的诊断证明,符合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考虑董某的认错态度、悔过表现、造成的后果,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此后,法官向董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但董某拒绝签收,并表示因经济困难不能主动交纳罚款。法官表示,本案将移送执行。 伪造丧葬清单 换来一纸罚单 在朝阳法院今年3月受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中,肖氏老夫妇相继去世后,他们的四个女儿因10万元遗产闹上了法庭。大姐、二姐起诉老三、老幺,要求四人均分遗产,各继承四分之一。但负责管钱的被告老三、老幺表示,钱大部分都已用于父母的日常花销和办丧事等,现在只剩2万多元。为此,老三、老幺还提交了发票两张、收据两张以及殡仪馆出具的收费确认清单一份。 诉讼中,法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出具了《委托调查函》对单据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一份金额为12420元的殡仪馆确认清单系伪造。 经批评教育,老三肖某认可该确认清单是她在诉讼中找人伪造的,并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证据伪造的情况说明及悔过书。 法院认为,肖某提交虚假的证据,符合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查证的事实及其认错态度、悔过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2013年5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罚。次日,肖某即向法院交纳了罚款。 自编虚假判决 面临刑事处罚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艾某诉称,其经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0年8月与张锋签订买卖合同,以190万元购买了张锋“所有”的红军营东路241号房,并于2010年10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张锋的前妻仍居住于红军营东路241号房屋内,艾某起诉要求腾房。 原来,241号房屋原登记在张锋名下,后张锋起诉离婚,法院于2010年5月判决准许张锋与其前妻离婚,同时判决241号房屋归其前妻所有。张锋不服,提起上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此后,张锋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241号房屋上的异议登记,并将该房屋过户至艾某名下。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和过户时,张锋向房管局提供了一份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从房管局留存的复印件来看,判决书出现了“改判241号房屋归张锋所有”的内容。经朝阳法院向北京二中院核实,张锋向房管局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与北京二中院实际作出的判决书不符,应系伪造。 鉴于上述情况,朝阳法院认为,张锋明知241号房屋不属其所有,仍与艾某签订买卖合同,骗取了购房款190万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张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官说法 严厉惩处 绝不姑息 “一般情况下,发现伪证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中。”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告诉记者,涉伪证诉讼失信行为主要在发生涉房、交通事故、遗产继承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这些案件中,伪造的证据种类全部系书证。有的当事人是伪造委托代理手续企图冒名领取案款;有的是伪造法院的裁判文书;有的是伪造利害关系人签名;也有的是伪造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证明文件。 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说,在近年朝阳法院查处的18件涉伪证案件中,当事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件,单处罚款的13件,处罚款并处拘留的3件。对于相关个人的实际罚款数额,考虑违法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了500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款数额;单位被处罚的2件案件中罚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 在诉讼中,如何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树立诚实信用的理念,合法、有理、正当、有序进行诉讼,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采取哪些有力措施预防和惩处诉讼失信行为?据朝阳法院介绍,他们的四项举措是:一、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在涉房屋案件中惩处恶意违约、保护诚信交易的意见》;二、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法官识别、发现伪证等不诚信行为的业务指导,提升法官辨别证据真伪等的业务审查能力;三、建立全程监控排查提示机制,即建立从立案、审理到审结整个诉讼流程的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的审查机制,一旦发现可疑线索,将跟踪排查、全程提示;四、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查证的违法诉讼行为,严厉惩处,绝不姑息。 龙云斌强调,民事案件中涉伪证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基于诉讼参与人贪图一己私利所致。“如果伪证未被识破,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造成裁决不公,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龙云斌指出,伪证一旦被采信,可能会加剧诉讼失信者的错误认识,导致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对于查证的违法诉讼行为,法院将严厉惩处。” ■记者观察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诠释立法的精髓?又如何通过个案的判决来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起到凝聚人心,传递社会正能量的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借助诉讼手段实现权利救济。据统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三年来每年民事案件收、结案量都在3万件以上,且呈逐年攀升势态。这些案件中的绝大部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在法院主持下,本着恪守诚信、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履行相应诉讼义务。但是,也有个别诉讼参与人为了谋求一己之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失信行为。 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专家指出,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应对长时间以来法院面临的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情况的泛滥。 记者从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口中获悉,民事审判中涉伪证案件所占比例极小,但危害性很大。如果那些作伪证的行为未被识别,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造成事实上裁判不公的结果;而且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诉讼失信的当事人由于伪证被采信,可能赢了官司或者取得其他诉讼外的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他们对制造、提供伪证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对于伪证者周边的人而言,可能会发生传感效应,产生极恶劣的负面影响。而对于守信一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因为遵循了诚实信用,合法权益反倒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如此一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误解加深、矛盾激化,甚至可能引发刑事犯罪,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指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这就从立法上加大了对诉讼失信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审理有作伪证行为案件时,承办法官们借助审判经验,多方走访调查,经过形式逻辑和经验逻辑的分析后,使得伪证的真实面目得以揭穿。最后,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有关法律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官能够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诚信诉讼,倡导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风气,从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社会和谐氛围,是我们下一步努力的方向。”龙云斌最后说。 ■专家观点 以判例强化立法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乔欣认为,在诉讼领域,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讼失信行为近年来有一定的蔓延趋势,且因主观方面难以认定,伪造手段多样等特点使其难以识别。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从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层面予以规制,增大了惩治力度。 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的帝王条款走入公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一种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诉讼秩序,诚实、善意,不罔言、不欺诈、禁反言,是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最基本的诚信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等滥用诉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成为诉讼的拖延、混乱的根源之一。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如何规范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增强诉讼的可预测性,实现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价值和社会价值,已刻不容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加大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等诉讼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减少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做法,不仅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立法精髓的深刻诠释,对立法精神的贯彻落实,而且对于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同时,法院的实践还给了我们另外的思考,即司法实践应当成为规则制定的基础。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诉讼中抽象的法律原则或规定,通常通过判例来实现,以判例的示范性,解释并强化该原则的适用和规范性。我国没有判例法,对法律的适用一般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细化抽象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但司法解释若没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积累是很难做到的。朝阳法院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伪证行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总结,以诚信原则指导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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