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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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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运管处限制竞争败诉 法院公布民告官案例
发布日期:【2016-01-12 00:00:00】  
河南一运管处限制竞争败诉 法院公布民告官案例     河南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因不为其他车型车辆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被判败诉。这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上午首次公布的5起“民告官”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但由于起步较晚,许多人在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仍然习惯于到处信访、找领导。为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以期通过典型行政案例公开,让公众更加了解行政诉讼,了解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获得法律救济和保护的法律渠道。

  案例一:王某某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某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某某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意义: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案例二:惠通食品公司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情:李某某系惠通食品公司职工,从事厨师工作。2012年10月20日9时许,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清洗切菜机的过程中不慎切伤右手。2013年6月19日,商丘市人社局根据李某某的申请,认为李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工伤认定。惠通食品公司不服认为,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加有养老保险,表明与其他企业有劳动关系,与本企业是临时用工的雇佣劳务关系,不应认定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加有养老保险,但参加养老保险不能否定其与惠通食品公司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用工期限长短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驳回惠通食品公司诉讼请求。

  意义: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目的和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工伤保险侧重于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进行物质帮助,而养老保险则通过社会保险帮助劳动者老有所养。两者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指出了如果发生工伤,对工伤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为条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这也与现代社会中劳动者流动性加大,经常出现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不一致的社会现实情况相吻合。

  案例三:众捷汽车销售公司诉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限制公平竞争权案

  案情:2006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出租车采用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鼓励舒适、环保、节能出租车专用车型参与营运,限制低档出租车发展。2010年11月,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征求意见,确定了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北京现代伊兰特、一汽丰田花冠、奇瑞旗云五个车型。众捷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一汽大众捷达牌车型轿车,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标志。2013年5月左右,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等人在众捷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该型车8辆后,到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该车品牌、车型、尺寸不符为由不予办理,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遂提起诉讼。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王某某的大众牌捷达轿车,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是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原捷达牌更新后的轿车,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为购买该型车的出租车车主王某某等人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无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众捷汽车销售公司的公平竞争权。鉴于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该大众牌捷达轿车已作它用,相关人员已购买其他车辆办理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判决确认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为违法。

  意义: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应当享有的一项制度性权利,行政机关滥用权利限制竞争,会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最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判,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缓解了社会矛盾。

  案例四:焦某某诉宁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案情: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与李某在宁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1日,李某带领另外一女子冒充焦某某,持焦某某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到宁陵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同时办理了离婚登记。焦某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宁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宁陵县民政局在未对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的情形下,为李某和冒名者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了被诉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各方均未上诉。

  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离婚登记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初始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才能办理。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错误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法院的判决有力的监督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姜某诉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姜某系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张庄组村民,因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于2014年4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信息,申请上述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在张庄组予以公开。夏邑县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姜某公开了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编号为150G043034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商政土(2013)12号文件,并告知姜某其他材料可到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姜某认为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符,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与姜某申请的内容不符,答复的方式也与姜某要求的方式不符,遂判决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判后生效后三十日内进行公开。

  意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方面信息知情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进行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不仅仅应当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客观、全面、真实的进行公开,还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本案中,政府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姜某的申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答复行为违法,法院责令政府重新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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