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合同时应当留意的题目
市场信用经济的到来,使我们在贸易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常常同合同打交道,作为公司经理人,在起草合同时要掌握两条原则:小心谨严和深思熟虑。
本文结合合同治理实践,提出合同起草应当留意的十个法律题目,供贵公司参考。
第一 留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同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因为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泛起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合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 留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详细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门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门商品的价款。
第三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固然划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假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抛却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商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常常在诉讼管辖方面耗费时间和精力。
如何避免?可采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划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轻易达成一致意见,假如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 留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例如:甲乙口头商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
乙在回还部门借款后,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
之后,甲因乙迟迟不回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回还余款4万元。
对此凭据就泛起了两种理解:一种以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回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旧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以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实,它证实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回还,故应判令乙回还甲1万元。
再如:在合同结尾明确,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提出因为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双方商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六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分的治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望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实资料。
不能仅凭其手刺,先容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由于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 合同条款必需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划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需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划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 留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划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归。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支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 留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题目是发包方是否答应承包商对项目入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划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根据合同法的划定,转包,分包都要经由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
对工程项目入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去去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划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题目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详细,明确有的合同在商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分解决。
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商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商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划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商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
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需写详细的名称,如南京仲裁委员会。
假如没有写详细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增补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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