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合同专栏 > 正文
兰州民间融资第一案调查:3亿集资款被挪用殆尽
发布日期:【2012-06-23 00:00:00】  
近日,《 》又有新进展。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二审中,上诉方永瑞公司、永瑞公司法人代表朱国尧、股东陈良同出示的评估报告、录音等新证据,以及被上诉方永瑞公司小股东叶成岳的现场申辩,让此前借“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名义收取的3亿“诚意金”的去向渐渐清晰起来。 

  诚意金系小股东叶成岳个人行为 

  在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纠纷案二审审理中,上诉方永瑞公司法人代表朱国尧的代理律师黄开国直接向叶成岳发问,其是否与林贤通签过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的招商代理合同?是否借项目收取过诚意金? 

  叶成岳则表示,与林贤通的招商代理合同是由永瑞公司授权的,应由永瑞公司法人代表朱国尧负责。收取诚意金是林贤通自己的事,与他无关。 

  黄开国律师随即问到,收取诚意金的总额大概有多少?林贤通是否将收取的诚意金打至公司账户? 

  叶成岳再次表示,收取诚意金与自己无关,谁收的应该找谁去问。 

  与此相对应,作为上诉方的之一永瑞公司则在法庭上表示,公司从未收取任何形式的诚意金。并且给记者出示一份财务部门的声明。 

  永瑞公司法人代表朱国尧则表示,此前公司股东会曾授权温州的一家公司进行招商、销售等,但考虑到项目本身还处于建设中,招商、销售的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此外,永瑞公司还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名为《项目委托招商合同》的证据。在薄薄的一页纸上,记者看到甲方永瑞公司与林贤通签订的合同主要属于意向性合同,约定的招商方式为:“在东部商圈内开发、锁定潜在商户,使项目建成后,尽早投入运营,营造良好地商圈氛围,提升项目品牌”,对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项目的招商细节并没有交代。 

  在合同的最后虽然该有永瑞公司的公章,但法人代表朱国尧并未签字,而在代理人一栏中,却赫然签着叶成岳的名字。 

  朱国尧表示,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授权叶成岳对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进行招商,与林贤通的合同系叶成岳私自签订。 

  另外,据永瑞公司多份股东会议纪要显示,由于其他四名股东长期不在兰州,永瑞公司的公章此前主要由长期驻守在兰州的小股东、永瑞公司原经理叶成岳在使用。并且,该公司股东会决定:叶成岳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公司一律不予承认,一切法律后果由叶成岳个人承担。还因此罢免了叶成岳的经理职务。 

  录音证据暗示3亿诚意金去向 

  在此次股权纠纷的审理中,上诉方还特别向法庭提供了三份录音证据,其主要内容为2011年11月16日、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4日,朱国尧、叶成岳等永瑞公司几位股东以及债权人针对股东间的债务纠纷、诚意金等进行的谈话。在这三份珍贵的录音公布后,3亿诚意金的去向渐渐清晰起来。 

  在11月16日的录音中,叶成岳表示朱国尧、陈良同借的高利贷5000万,形式以叶小元借给朱国尧、陈良同和自己,实际是自己作为中间人,向林贤通借的,真正的债主是林贤通。另一方面朱国尧多次催促叶成岳将私自收取的诚意金早些上交到公司,但叶成岳反复强调需要朱国尧先还了林贤通的高利贷,自己再去处理诚意金的事。 

  在11月30日的这份录音中,林贤通表示,他曾借给叶成岳1亿元,然后叶成岳借给朱国尧。由于债款迟迟不能要回,所以叶成岳向他建议,朱国尧(占永瑞公司股份25.5%)、陈良同((占永瑞公司股份17.5%)等将其在永瑞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林贤通。此外,林贤通还透露,他将整个永瑞公司作价3亿,并希望收购陈松汉(占永瑞公司股份21.5%)、陈建忠(占永瑞公司股份18.5%)两位手中的永瑞公司股份, 

  而在12月4日的录音中,叶成岳表示,朱国尧等的债款都是林贤通借的,他希望能将朱国尧、陈良同的股权质押、过户到他(占永瑞公司股份17%)名下,对林贤通有交代并且也好以此对付公司另外两名股东陈松汗和陈建忠(合计40%),同时自己也可以借着大股东(加上托管的朱、陈股份占60%)的名义,作为融资平台,再次对项目进行融资。 

  上诉方黄开国律师表示,上述三分录音是此次永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二审的核心证据,有力地回击了叶成岳一方关于“朱国尧等股权转让是真转让并非股权质押托管”,“朱国尧、陈良同两位股东股权转让价格应分别为255万、175万”等明显有违案件真相和合同公平的辩解。“二审我们提交的评估报告,公司净资产5个多亿,怎么可能430万就转移高达43%的股份?”黄开国强调。 

  此外,永瑞公司以朱国尧、叶成岳、陈良同名义向叶小元、林贤通两人的近1亿元的借款,叶成岳收购陈松汉、陈建忠两人的永瑞公司股份所花的1.4亿,与叶成岳、林贤通收取的3亿诚意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500余名经营户恐血本无归 

  在此次法庭庭审中,永瑞公司法人代表朱国尧还表示,叶成岳以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名义收取的诚意金从未打到永瑞公司账户上。直到叶成岳授权林贤通收取诚意金的事情败露,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借款很可能就来源于收取的诚意金。 

  记者在兰州采访中,大部分交纳了诚意金的经营户表示,林贤通作为多年在兰州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人,林手下也有一些兰州叫得响的商业项目。大部分经营户是基于对林贤通的信任,及其员工宣称林贤通拥有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的股份,才交纳的诚意金。至于,林贤通与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这个项目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如他所说的关系,大部分经营户并不了解。 

  记者也从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开发方——永瑞公司方面了解,自从今年公司在兰州对外发布“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诚意金的声明”以来,已经陆陆续续有数十名经营户去该公司核实,并留下了诚意金收据、身份证号等复印件。 

  数十名通过永瑞公司核实完情况的经营户,也有一些向林贤通方要求退款,但绝大部分的经营户还处于观望阶段。一名孙姓经营户告诉记者:“现在找林贤通退款,我也亏了不少。70万的诚意金交纳都一年多了,放在银行都有利息啊!不论如何,要么林贤通连本带息一起退换,要么就履行承诺,向我交付商贸城的店面。” 

  采访最后,记者从永瑞公司了解到,对于公司小股东叶成岳私自授权林贤通收取的诚意金,永瑞公司及其所开发的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针对叶成岳这种不顾公司利益的行为,永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尧表示,叶成岳联合林贤通以永瑞公司的名义收取诚意金、公款私存,为牟利再将 “诚意金”返借公司,并不断挑起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恶意进行股权质押等,企图达到将公司据为己有的目的,已经涉嫌犯罪,他们已经向兰州市公安局报案。 

  朱国尧说,3亿元诚意金被叶成岳、林贤通挪用殆尽,他们即使想退还恐怕已经无能为力。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广大经营户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正义网 吴平)

[责任编辑:杨斯]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