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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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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中介费”纠纷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2-04-22 00:00:00】  
买房“中介费”纠纷面面观

刘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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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研发现,在买房“中介费”纠纷案中,买房人“跳单”后居间费应如何收取成为这类案件的矛盾焦点。

确认书中有居间委托协议条款——

买方“跳单”应付居间费

某中介公司带王某看完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后,王某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中介公司就该处房屋提供带看与居间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王某、王某的利害关系人如购买、实际使用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的房屋,视为中介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王某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1%标准支付报酬。之后,王某与产权人自行成交,签署合同并办理过户。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居间费。

法官视点:本案中,王某虽然主张看房确认书系在中介工作人员称仅作为其业绩证明的情况下签订的,中介公司存在欺诈情形,但是由于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且看房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了委托协议条款,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履行,故王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在此,法官提示购房人,在看房过程中,应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文件内容仔细阅读后再行签字,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卖方与中介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逃单”后应支付违约金

某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李某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某处房屋。协议约定: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毕时止,该中介公司为出售人的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如出售人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出售人应按房屋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介绍王某购买李某的房屋,但未达成交易。之后,李某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官视点:本案中,李某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此,法官提示,由于独家委托协议系对卖房人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卖房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卖房人应拒绝签署。

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实际履行——

仍应付居间费

张某与钱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就北京市昌平区某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购房人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某由于购房资金问题,无法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居间费。

法官视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完成其居间义务,由于购房人张某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故张某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在此,法官提示,如因卖房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购房人在支付居间费后,有权要求卖房人赔偿其相应损失。

中介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可拒付居间费

赵某、李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某处房屋出售给赵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同时,三方约定赵某全部购房款通过单位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如果李某无法收取支票,中介公司可以代收支票再转给李某,中介公司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合同签订后,李某、中介公司均表示无法收取赵某的支票,导致赵某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居间费。

法官视点:本案中,中介公司在促成赵某与李某的房产买卖交易中提供了虚假的承诺及保证,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其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在此,法官提示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将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明确地写入合同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未签房屋买卖合同——

有权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钱某在某中介公司人员的带领下,看了王某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钱某对房屋表示满意,约定第二天上午签合同,并交纳了1万元意向金。后钱某因房屋价款、贷款手续等原因,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

法官视点:本案中,“意向金”的性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其不能认定为具有首付款、定金性质。同时,根据其文字解释,其应仅为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购买房屋的意向,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在此,法官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应按法律规定对所收取的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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