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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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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怎样买卖才不闹心
发布日期:【2013-07-21 00:00:00】  
二手房 怎样买卖才不闹心

本报记者 何春晓 本报通讯员 方 亭 付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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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看涨不看跌”的购房心理促使下,房产销售市场持续火爆。但二手房因交易周期长、程序繁琐、涉及法律关系多重,极易产生交易纠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两年来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加强房产交易制度规范的五条建议。


买卖合同已签订 房产突然被查封


洪某与林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后,洪某收到林某购房款300万元。随后,洪某、林某签订了《房屋交接书》,约定自移交之日起,该房产生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接收人林某负责缴交,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谁知,洪某与宋某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后,法院查封了洪某卖给林某的房产。2012年2月16日,林某对诉争房屋的保全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诉争房屋的查封。法院根据债务人洪某陈述及实地查看情况,认为诉争房屋在诉前保全之前已实际由林某占有。最终,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法


委托第三方监管交易款


厦门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刘宁分析说,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受人和保全房屋申请人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法院对林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且无过错的主张,予以支持。


刘宁强调,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交易尚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房屋,更应增强风险规避意识和措施,可以通过完善合同约定、提高定金比例、加重违约责任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多种形式,降低交易风险。此外,交易双方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如银行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买受人将房款打入监管账户,待过户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房款支付给出卖人。从而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因房产被查封造成买受人既无法获得产权又无法取回已付房款的风险。


房产过了户 贷款却搁浅


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将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总价为72.5万元,实付27.5万元,余款办理银行贷款。如无法贷款或贷款金额不足,王某应支付现金。


签约后,王某支付给陈某包括2万元定金在内的购房款27.5万元,并实际接收了房产装修入住。之后双方办理了房产的解押及过户手续。王某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因王某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不符合银行要求,多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陈某得知贷款不能获批后,要求王某以现金付款方式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但王某无力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责令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将房产返还给陈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27.5万元,并支付房屋装修款。陈某则反诉王某支付其房屋原有的装修损失和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5.5万元,并支持了陈某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预先考虑无法贷款风险


本案主审法官许莹认为,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比较关注的是在过户前的解押及付款问题,而过户后的贷款问题容易为双方所忽略。但随着近几年社会对个人资信情况关注度上升及房产调控政策的频频出台,过户后无法贷款而导致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本案中王某就是因个人征信问题而无法贷款,并由此承担了违约责任。


对此,法官指出,因银行是否批贷无法预见,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全款后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以避免房屋交付后因买方无法贷款造成损失。作为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先对自己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询。如准备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也应在合同中写明要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如因政策变化无法贷款可解除合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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