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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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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擅自拆走固定装修遭诉
发布日期:【2016-01-12 00:00:00】  
卖房后擅自拆走固定装修遭诉 法院判决:卖方违约 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双方因对房屋内装修及相关物品明细未作约定,卖方搬走及拆除屋内家私、固定装修后,买方却拒收房屋而引发纠纷。

  卖方:一口价卖房却拆走屋内固定装修

  2014年10月,吴氏父子与阿罗经一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介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吴氏父子将其二人名下一处房产以一口价50万元转让给阿罗,此价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维修基金、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初装开通费、入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的价款。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详见物业资产明细表。

  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楼款当日将房地产交付买方,与买方履行下列手续: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向买方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签订后,阿罗向吴氏父子交付了房地产转让款50万元,并于2015年2月21日将房产过户至阿罗名下。3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地产须于4月20日前交付,逾期交房则按原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卖方负担买方房贷利息作为补偿,但双方未补充签订物业资产明细表。

  吴氏父子在交付上述房地产前却将部分室内固定装修及家私电器等拆除并搬走,具体包括客厅的窗帘和窗帘架1套、防盗门1套、厨房抽油烟机1台、燃气灶具1套、热水器1套、小客房的房门及五金件1套、洗手台1个、排气扇1个、水龙头花洒1套、储物架1个、梳妆台1个、灯外壳1个等。

  买方:拒收房屋,起诉索赔

  在收房日到来时,阿罗以固定装修被拆除为由拒绝收房,并起诉称卖方吴氏父子在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包含在转让款中部分房屋装修拆除。拆除的装修价值约12780元,该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吴氏父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设施属原告所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确实拆除原告在诉状中所列家居设备及用具,但双方在协商转让房屋时已确定被告可将家居用品拆除及搬走。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卖方违约,需要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虽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但合同载明诉争房地产按现状出售,并一再强调房屋转让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和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等,以及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等,按照商品二手房关于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不得拆除附合装修及其他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家私电器等。

  窗帘和窗帘架、排气扇、防盗门等早已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出卖方不得将其拆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且将前述电器设备拆除可能造成意外发生,因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亦不能拆除。

  吴氏父子在签订合同后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前述固定装修及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并搬走构成违约,且经原告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故应按现值及重置费用向阿罗赔偿损失。

  鉴于双方庭审中确认装修及电器设备的现值及重新安装费用按6000元计算,故吴氏父子应按前述金额向阿罗赔偿损失。虽然吴氏父子于2015年4月20日迁出诉争房地产及交付钥匙给经纪,但其擅自拆除及搬走固定装修及必备的电器设备后,经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致使阿罗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视为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吴氏父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氏父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阿罗赔偿损失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约定不明应遵守行业交易习惯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副庭长卢钊洪分析指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当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交易习惯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阿罗与被告吴氏父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却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致使买卖双方意见出现分歧。而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在商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现状出售通常有理解为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因此吴氏父子在交房前擅自将窗帘架、房门等固定装修及热水器等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及搬走的行为足以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且经原告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故法院判决吴氏父子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现值及重置费用向原告阿罗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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