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年近七旬的顾老伯与前妻分居10年、离异5年,近日因为旧居动迁费用,他把前妻、女儿和外孙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补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顾老伯房屋折价款和拆迁补偿费共9.1万余元。 顾老伯与黄大妈原是夫妻,早在10年前,两人因长期性格不合等原因开始分居,顾老伯搬回远郊老家居住。2003年6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顾老伯的户口没有迁移,对夫妻共有的这套41平方米的老房屋也未进行分割。 2004年10月,老房要动迁,某置业公司与黄大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款为17万余元,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为1.9万余元,共计18.9万余元。 同日,黄大妈向置业公司提取拆迁补偿费,同时领取订房证明一份。顾老伯得知房屋已经动迁,即要求前妻作经济补偿,但黄大妈予以拒绝。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顾老伯将前妻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费等18.9万元。 黄大妈不同意分割房屋,认为购买此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自己的妹妹,该房屋不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虽然该房屋拆迁时,原告未实际居住在被拆房屋内,但房屋内的常住户口有原告顾老伯、被告黄大妈与女儿、外孙等4人。法院据此认为,虽然顾老伯因离婚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但仍应视为同住人。因此,拆迁补偿费属顾老伯和黄大妈等人共同拥有。除搬家费部分不予支持外,顾老伯应当享有30%的拆迁补偿费权益。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房屋目前单价计算,3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8.55万元。同时返还原告拆迁补偿费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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