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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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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太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
发布日期:【2013-07-21 00:00:00】  
77岁老太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编者按


“常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条文,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常有争议。有人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法条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如何去界定违法、子女应该多长时间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长时间、违反了如何处罚等问题都不明确,所以这一条就失去了执行的可能性。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提倡,并非强制性条款,但是制定“常回家看看”比不制定好,对年轻人也是一种提醒,即使是在外奋斗打拼,还是要经常问候一下老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问题,实实在在摆在了我们面前。这个难题如何破解,这一修订后的新法如何贯彻执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今天的判决开了全国先河。


本报无锡7月1日电 (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苟连静)77岁老太储某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今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国2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3日,储某到北塘区法院起诉称,早在2009年3月,原告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称老夫妻将老房子卖掉,卖老房子的钱给女儿,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直至养老送终。2009年8月,原告的老伴去世。2012年8月,原告与女儿一家不和,搬离了女儿家。原告提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并定期看望。但从去年9月至今,女儿一直未去看望过。原告特提出三条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费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医疗费自费部分2万余元。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其女辩称,自己负有赡养义务,但母亲无要求居住使用何处房屋的权利。母亲此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属扩大损失的行为;如母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愿意每月补贴约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费用,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女儿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此前的部分医疗费8000元。三、原告的女儿马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原告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图为77岁的原告储某走出法庭。


张宽明 苟连静 摄


■连线法官■


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


本报记者 张宽明 本报通讯员 苟连静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审判长高鑫告诉记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并没有进展。在调解的过程中,原告多次表示自己年老体弱,要求女儿定期看望。


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这个诉请?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但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其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了。高鑫告诉原告,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新法施行后。于是,这个赡养案成为了新法施行后的“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高鑫向记者详细阐明了支持原告要求女儿予以看望的五点理由。


一、老年人能度过幸福的晚年,除了物质保障外,更重要的来自于精神抚慰,而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抚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的有效性。


二、该要求子女予以看望、关心照顾的诉请,不光符合我国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精神赡养、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定期看望,不同于父母因病需要护理照料的情形,即使在老人正常安康情形下,子女们也应给予父母精神慰藉。一句问候、一封书信、一个电话,对父母而言胜似良药、价超万金。


四、一定程度上,父母对子女在物质方面的要求往往很低,但他们期盼着子女儿孙绕膝,诉说家常、分享快乐。在看望过程中父母也会了解子女们的现状,与子女们分享快乐、分担忧愁,也从另一个角度再次体现父母对子女们的无私博爱之情。故柔性的道德要求与刚性的法律规定两者目的均指向家庭成员的和睦、父母子女的天伦之乐。每个人都是参与者与需求者,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们的明天,这个道理妇孺皆知。


五、考虑到原告储某现实际居住地与其女儿马某的实际居住地距离约40公里左右,除储某住院或其他不能自理需马某履行陪护义务外,在一般正常情形下,马某应每两个月至少至母亲处予以看望关心一次。传统和重大节假日,如春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至少有三次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即除夕夜至元宵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朱某作为马某的配偶,对马某的前述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高鑫说,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院长访谈■


精神赡养不只限于“常回家看看”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 袁 挺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法,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强化,并且作为修法的一个重要思路之一,渗透到了许多条款之中。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中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通过解读我国相关的法律,我们认为,精神赡养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言之,精神赡养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因此,精神赡养并不只是简单的“常回家看看”,不但包括对老人进行积极的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还应当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如在言语、行为上不伤害老人、不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目前,对于精神赡养是否可诉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而且强制履行精神赡养的判决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精神赡养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教育加以解决。还有人认为,对于经济上不需要帮助,但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赡养,由于其内容的主观性,应以道德进行调整。


法律的确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认为精神赡养都不可诉。根据我们的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当然,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我们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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