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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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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发布日期:【2007-11-25 00:00:00】  


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只因自己胃部不适,请同事帮忙代打了一次卡,结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 
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解雇。两公司员工以所属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案展开法庭调查。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事件:违反《员工手册》两员工被解雇 

  2006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职某公司。2007年1月23日晚,原告由于胃痛难忍,请已经下班回家的同事来接自己。但由于胃痛,她请求同事贾某回到办公室帮其进行在线考勤,作为下班记录。 

  2007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以瞿某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为由,书面通知与瞿某解雇劳动关系。同时,帮其代打卡的同事贾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07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贾某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5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诉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06年年终奖1065元,驳回其他诉求。 

  两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后,随后又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该原告瞿某在确认理解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上签名,驳回有关起诉,两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原被告双方当庭争辩 

  昨日下午,记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调查现场看到,上诉人瞿某首先陈述案情和补充意见,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 

  在法庭调查关于加班费问题时,被上诉人某快递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领导在瞿某按照考勤记录申请的加班工资全额发放单上签了名,并不表示上诉人没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认代打卡是属于严重违纪。 

  而上诉人瞿某则认为,被上诉人之前在加班工资发放上没有提出异议和扣罚,就说明公司认为代打卡造成的时间差不影响发放加班工资,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条件下写了代打卡事件情况说明,“现在被上诉人却再以代打卡为由将我们解雇,还拿出诱骗我写的代打卡事件情况作为证据,那不是陷害我们吗?” 

  律师说法 

  《员工手册》有一定法律效应 

  昨日,记者采访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时,他告诉记者,类似瞿某与贾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对员工不利。 

  因为企业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做出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和员工双方均签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由于每个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有所不同,该企业的《员工手册》是否违反有关劳动法规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争论焦点 

  焦点一: 

  《员工手册》是否符合《劳动法》? 

  被告某公司认为,公司解雇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据的。因为瞿某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要求瞿某详细阅读该公司《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有关解雇问题上,第三条明确写有“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行为将被公司解雇,并且瞿某也签名确认详细阅读了《员工手册》。 

  原告瞿某称,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本身就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 

  她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对打卡的处分过于严厉,仅代打卡一次就视为严重违纪,片面强化了劳动者的义务。 

  而且自己是在自身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时的求助行为,不是以骗取加班工资为目的,主观并无预谋也无恶意,不符合《员工手册》里所描述的“唆使”行为。 

  焦点二: 

  代打卡是否属严重违纪? 

  被告某公司认为,瞿某明明是在7点钟下班,而让同事帮其代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属于严重违纪。 

  原告瞿某认为,关于“代打卡的行为是否属严重违纪”不应该按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作为评判,而是应依据相关法规。 

  她表示,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此外,原告瞿某认为,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也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而公司对其的解雇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作者:文/记者王广永、肖欢欢 实习生 叶高峰   责编:张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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