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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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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准空姐应聘索赔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8-06-30 00:00:00】  



法院以缔约过失为由判决中介和航空公司连带担责

作者: 石 岩  

 今天,确认录用又被要求“自愿”放弃聘用的8名准空姐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之间的索赔官司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劳动法对缔约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判决外航公司、马航连带赔偿8名准空姐共计14.26万元。
    2004年11月,马航委托外航公司发布了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广告,8原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8原告辞去了原工作,应马航和外航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将材料寄给了外航公司。事后,8原告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公司上班事宜,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8原告在家耐心等待。

    2006年9月,马航和外航公司告知8原告,马航放弃聘用8原告,并要求她们在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并承诺签署“放弃书”就可以拿到1.1万元礼物。

    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拒绝签署,于去年9月将马航和外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至9.3万余元不等。

    庭审中,马航认为其与8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即使8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马航工作,马航也与8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另外,马航还称其从未向8原告和外事服务单位表示过招聘并同意录用8原告的意思。

    外航公司则辩称其作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4年9月与马航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并应马航要求发布招聘广告,组织人员到马航安排的场所应聘。招聘过程中,其不但未向马航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还全面履行了其与马航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双方磋商过程中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招聘单位在订约过程中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委托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外航公司按马航要求进行招聘活动时对应聘者承担的民事责任,马航理应连带担责。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法院不支持8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

    为此,法院综合考虑招聘单位过错、8原告原单位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因停止工作而未再进行相应劳动以及在该阶段仍可能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判决外航公司、马航连带赔偿8原告1.3万元至2.4万元不等,同时判决外航公司返还当初收取的押金。

  

法官说法

招聘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俞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俞法官表示,本案中,外航公司应马航公司要求进行了招聘空乘的活动,8原告参加了相应招聘活动并被确认为拟录用者,还参加了体检并被要求提供办理马来西亚工作证的相应材料。根据上述情况,8原告对外航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工作的前景形成合理信赖。鉴于应聘者一般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因此8原告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应适当予以赔偿。同时,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不再寻找其他招聘单位的机会损失,法院也应当予以考虑。

    俞法官也指出,本案原、被告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实际上是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对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规定。但是,俞法官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鉴于此,在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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