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争议 > 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法律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09-03-21 00:00:00】  

编者按:2008年,我国有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开始实施,这一年也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由于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2009年我国劳动争议会出现一些新特点,以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复杂、处理难度大最突出。权威预测,今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数量仍将保持较大幅度增长。这一现象已直接导致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负荷过重。劳动争议案件上升过快,根源何在?出路何在?本期刊登两篇文章,从实证调查的视角出发,致力于平和化解劳动纠纷,以求有效抑制劳动争议案件的过快上升,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有三大原因

陈  葵

    近年来,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2008年1至5月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就达到了6506件,超过了2007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由于劳动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矛盾深层化等种种原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过滤功能已呈减弱趋势,大量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后仍然涌入司法大门,从而导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东莞的劳动争议已逐渐呈现争议数额不断增长、矛盾难以调和、群体性纠纷增多、社会敏感性增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等突出特征。

    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第四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维权的积极性,而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这些法律法规成为引发纠纷、激化矛盾的诱因,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严峻和尖锐,双方都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殊死”抗争,进而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率低、诉讼率高、上诉率高的状况,严重影响劳资纠纷的彻底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

    (一)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

    珠三角的产业以轻工业为主,多为低投入、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依赖大量廉价劳动力,以低端制造业发家。此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定位注定了其利润空间狭小,也决定了劳资双方在利润分配上较为激烈的争夺,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紧迫,这种矛盾更加尖锐。利润的引诱、违法的低成本使企业难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求高额的回报,这也为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的增长埋下了伏笔,其他因素在此基础上酝酿发酵,最终导致现在的状况。近期,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一系列变化给东莞的出口兼劳动密集型产业带来了严峻考验,进一步加剧了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争夺和矛盾,直接造成劳动诉讼案件的上升。同时,经济社会转型也使大量低学历、低技术水平的劳动者面临下岗走人、降薪降职的残酷现实。这也会产生大量劳动争议,并有相当部分提交到法院。而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黑律师”的鼓动、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客观上都促成东莞的劳动诉讼案件数量过快上升。

    (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原因

    长期来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不畅。非诉机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都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预防、分流、滤化纠纷的作用。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缺陷。近二十余年来,与纠纷的不断增长相反,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机构不健全,基层调解人员职责不确定,缺乏引导和培训。第二,企业调解组织的功能不全。企业调解组织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工会,而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相似。但是,企业调解组织也因其为新生事物而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达到其设立的初衷。第三,工会组织虚化。我国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往往由作为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工会担当调解者,但大多数工会更接近于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方的支持者,本应作为劳动者集体代言人的工会实质上已被虚化。第四,行政调解不到位。行政部门更注重于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问题,忽视了调解这一途径。因此,行政调解在机构、人员的配置上不受重视,甚至被弱化,致使行政调解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第五,劳动仲裁过滤性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缺陷如下: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而仲裁的结果不具有终局性,这违背了仲裁的基本理念,也严重影响了其自身的实效性;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规定了一裁终局,但由于赋予了劳动者对这些裁决的起诉权和企业的撤销权,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在实践中极可能“名存实亡”;我国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律素养、专业素质不高;我国劳动仲裁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独立性、中立性不足;仲裁与审判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仲裁的实效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折扣现象严重,以致法律预期的社会效果难以实现。

    (三)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2007年4月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小额标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仅为5元,尤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缴受理费。在该办法实施之后不到8个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直接取消了劳动仲裁费用,延长了劳动仲裁时效,并大幅缩短了劳动仲裁的裁决期限,同时规定对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一来,劳动者司法救济的道路更加通畅、成本更加低廉,用人单位滥诉的成本也明显下降,导致仲裁机构的收案数显著上升,司法机关的负担也显著增加。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的权利内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规范企业用工增加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它一方面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劳动者对权利保护的预期。这对于习惯了没有制约、一直待在一个可以享受种种优惠待遇、宽松政策环境里的众多中国企业来说,实在是难以适应。因此,对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自始就伴随着大量的论证,以及误读、误解,著名的“张茵事件”也因此而起。进而,基于彼此对同一法律做不同解读,劳资双方的矛盾也变得更加明显化和尖锐化。

    诉讼成本的降低和劳资双方对法律的误读、误解(尤其是劳动者对权利预期过高)会激励着人们走向司法,进行诉讼。实践中,在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出台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而涌至法院的状况已普遍存在。对此,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都难以应付、疲于奔命,而尤其是仲裁不能有效阻断纠纷流向法院,导致极大地浪费了国家资源。

    (作者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


化解劳动诉讼案件:预防与分流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徐  昕

    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它之前应有一系列的纠纷预防和分流解决的途径。法院不能整日陷于细小纠纷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它所处理的案件应当是其他纠纷解决机构所不能解决的纠纷,它的解决也应成为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典范,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树立标准。因此,有必要建立纠纷分层分流机制,将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变成一座座拦水坝、一条条导流渠,将纠纷层级分流,抑制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最终剩下真正需要司法解决的部分。

    (一)健全纠纷预防机制

    建立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能从根本上抑制纠纷的发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解决机构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加强劳动执法,规范企业运行。企业运行的规范包括用工规范、管理规范、工资制度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很多企业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应大力加强劳动执法力度,打消用人单位对“执法折扣”的预期,进而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二是明确权利义务,引导合理预期。随着2008年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的实施,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这仍然是粗线条的法律构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大加快劳动立法速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将劳动合同关系纳入现代化的劳动法制轨道,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正确的法律宣传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地预防和处理纠纷,进而降低纠纷发生的频率。因此,正确宣传法律是减少争议、预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三是完善劳动保障机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依据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为此提供支撑,成为解决劳资纠纷,缓解双方尤其是劳动者负担的有效途径。这需要我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包含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网络”、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生存环境、建立东莞劳资关系促进委员会。四是遏制“黑律师”,整治非法代理。客观上讲,“黑律师”的存在具有让普通劳动者更易接近司法,更有效保护权利的积极功能。但在逐利意识的引导下,也不乏恶意挑唆,故意制造矛盾的“黑律师”。他们的不当鼓动和挑拨诉讼,使原本和平相处的劳资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也导致许多能够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争议走向了诉讼。同时,“黑律师”的代理行为还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法律市场的规范秩序。因而,有必要对“黑律师”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限制“黑律师”的代理。

    (二)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人们并非把法律视为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实际上只是因为缺乏其他解决手段才导致了法律的增长”,“其他的方式越少,法律的方式就越多”,因此,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纠纷是我国当前应当大力提倡的解决纠纷方式。但当前劳动争议的非诉纠纷机制存在着诸多不足,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分流,劳资双方及早化纷止争以及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故应予以完善。

    1.协商

    协商是处理较多冲突的首要方式,但劳资双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给协商的作用发挥造成了很大障碍。因此,应当提高劳动者的协商地位和能力。具体讲,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应支持、鼓励和帮助工会的成立,引入律师作为劳动者的代言人,并从制度上进行保障。

    2.调解

    调解的优势决定了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要重视调解,大力发挥调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大幅增加及纠纷的不断复杂化、专业化,现有调解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为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纠纷,有必要整合东莞调解资源。我们认为对现存的劳动调解体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整合资源,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纠纷解决能力。除了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外,建议建立东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它是由各乡镇、街道、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自治协调机构。该委员会的领导可以由东莞市综治部门的领导兼任,根据发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组织调解专家组成跨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调处。东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下设东莞调解中心,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介入;对于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应当及时主动介入,防止纠纷升级;申请调解应当免费;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调解中心应根据纠纷的地域性、专业性特点组成调解庭等等。

    二是加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纠纷当事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由它主持的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权威性强以及具有专业优势的特点。但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中的行政调解也存在一些缺陷,如:缺乏明确的调解主体,调解人员组成不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不明确,程序公正性不足;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明。因此应着重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和调动行政机关调解的积极性。

    3.仲裁

    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保证,并辅之以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但在我国实际运行中,劳动仲裁日益严重的行政化和诉讼化倾向已使其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逐渐丧失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地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仲裁制度: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完善现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统一仲裁和司法审判标准,引导合理预期。

    4.舆论引导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机制则具有成本低、耗时短、沟通机制畅通、有利于原有劳动关系的维持和改善之优点。因而,有必要通过一定方式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介绍,对人们的维权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使人们谨慎、理性地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完善诉讼制度

    1.建立速裁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维持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上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这使得上述“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设想在近几年内不会实现。而劳动争议的解决要求便捷、快速,在“一调一裁两审”程序构造的大背景下,在诉讼阶段建立快速审判制度成为必要。

    2.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要改变“诉讼全能”的观念,不仅要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彰显程序的公平正义,还应当以纠纷的妥善解决为立足点,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机制。第一,应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讼方式解决问题。第二,应合理分流案件,强化庭前调解。第三,法官应强化调解意识,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第四,应设立调解激励机制,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增加调解的成本优势,包括减少诉讼费支出,节约经济成本,采用灵活的程序和期间,降低时间成本等。

    目前劳动诉讼案件调解率低也与案件争议较大、可调解性低、诉讼费低廉、处理标准不统一、诉讼结果不确定等原因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对劳动诉讼案件的调解也应适当,应从诉讼效率与社会效果出发,针对部分适调案件加强诉讼调解,特别是立案调解。此处所强调的调解,并不一定要单独定时间、定场所,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处理,如立案调解、庭审时调解等,这样做的优势在于程序便捷,效率提高,节约司法资源。

    3.诉讼机构的专门化

    当前我国把劳动争议案件放在传统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但由于劳动争议中双方显然的实质不对等,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纠纷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民事审判程序冗长,不利于劳动争议的有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的其他相关制度,如管辖、审限、诉讼费用等也无法适应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因此,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处理劳动争议所惯行的专门性原则和三方原则,应对劳动诉讼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强化了对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官的职业训练,专门设立劳动仲裁或劳动法庭已成为世界通行的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手段。

    4.制订劳动案件审理流程及操作规则

    为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有必要制订劳动案件审理流程和操作规则,其中,包括详细的审理流程,证据提交与审查适用规则,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劳动时间起算点与计算方法,常见问题与疑难问题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这方面,虽然东莞市两级法院尚未见到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但东莞市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对所辖人民法庭进行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培训,并制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和认定方法,开始统一辖区内的裁判标准及司法尺度,这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裁决和服判息诉。

    5.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制度

    调查发现,东莞劳动诉讼案件的上诉率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其重要原因就是诉讼费极低,变相刺激了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相应款项或者劳动者寻求更高的补偿。劳动争议作为一种诉讼双方实力悬殊的诉讼,应当实行更适当的诉讼收费办法,要能真正兼顾降低劳动者诉讼门槛、防止滥用诉权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三项功能,既要针对性地遏制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妨碍对方行使合法权利,又要有利于劳动争议及早解决,消除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6.群体性诉讼的解决

    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诉讼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濒临倒闭、发展陷入困境的企业,往往涉及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争议人数通常较多且不断扩大,突发性强,当事人情绪易波动,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秩序甚至经济发展。事实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旨在寻求劳资双方的利益整体上的重新分配和定格。由于审判只是确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现,故可能过于“僵硬”,但调解却可以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法定权利的处分而达到重新分配利益的效果。因此,调解才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和平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可考虑采用集体谈判制,多机关协调处理等方式实现纠纷调处。司法,应仅作为特定条件下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关链接

    据专家预测,2009年劳动者维权可能会遭遇三大“拦路虎”:一是来自无良企业主不负责任的欠薪逃逸行为。以浙江宁波为例,2008年7至11月,宁波市两级法院受理因企业倒闭、企业主逃逸引发的借贷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1386件,比上半年的992件上升了39.72%。二是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人为设置的障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高位运行,势必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上述机构可能会在立案阶段通过缩小受理范围、使立案程序复杂化、强制调解等方式,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数量。三是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为确保本地区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扶持力度,为此很有可能采用行政手段干预劳动者维权,或者通过地方性规定作出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或解释。

——摘自《半月谈》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