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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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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员工网聊泄露商业秘密案
发布日期:【2009-09-05 00:00:00】  

 

 

题图为原告在法庭上质证。法制网记者 徐伟摄

北京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涉嫌违反竞业禁止案开审 英国公司索赔23万

一员工被诉网聊泄露商业秘密

法制网记者 徐伟

  

  一边是知名的英国公司,一边是普通的中国员工;一边来势汹汹指责老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索赔23万元,一边矢口否认泄密,向老东家讨要尚未支付的最后一个月工资。

  8月21日,北京市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午9点,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抱着电脑显示器和主机步入法庭,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和咔咔作响的镁光灯,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这台电脑是被告喻女士在公司工作时所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

  究竟孰是孰非?随着一声清亮的法槌敲击声,案件事实在原被告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中,逐渐还原了基本轮廓。

原告:泄露商业秘密索赔23万

被告:无劳动关系应驳回起诉

  

  中国员工与英国公司的雇员关系始于2008年。

  当年1月1日,被告喻女士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四达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将喻女士派遣至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委托代理人介绍说,喻女士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喻女士在聘任后,同意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竞业禁止,承诺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

  “然而,2008年11月19日,公司发现,喻女士公然与公司的国外客户私自交易。”在谈到喻女士的这些行为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陡然间提高了嗓门,“我们认为这有悖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因此,请求法院裁决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于原告的咄咄攻势,被告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谈何起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在本案中,喻女士是四达公司派遣到原告处的员工,故与四达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同被告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应违反保密承诺书

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在法庭上,原告亮出了自己的又一道“撒手锏”———保密承诺书。

  记者在这份有喻女士亲笔签名的保密承诺书上看到了如下内容:“我郑重承诺,在供职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期间,我不会参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赔偿216000元人民币。”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既然喻女士自愿签署了这份保密承诺书,就应该履行相关承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喻女士的职位是区域销售经理,既不属于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因此,原告不能通过所谓竞业限制对被告的的择业权利进行约束,即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原告:通过网络聊天私下交易

被告:何为商业秘密从未廓清

  

  “一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无意间坐在喻女士的电脑旁,发现喻女士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和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下交易,并偷偷收取居间费用,还打算成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指着桌上摆放的电脑说。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立即给予了回击。他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原告的《员工手册》、《聘用合同》、《保密承诺书》中从未界定过商业秘密的范围,也不能认定原告一般的商业信息、被告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就是商业秘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这样看来,原告实际上是没有商业秘密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喻女士泄漏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于存有喻女士聊天记录的电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用打开看了”,“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电子邮件必须经过公证或者对方认可才可以作为证据。原告当时没有进行公证,现在过去这么长时间了,原始数据已经发生改变,我们不予认可。”

  庭审整整持续了3个多小时。由于双方调解差距悬殊,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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