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争议 > 正文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后对公司债务要担责
发布日期:【2009-11-19 00:00:00】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后对公司债务要担责

 


【案情】

   2008年8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江阴市宜均服饰有限公司应赔偿江阴顶达服装有限公司损失费人民币226529.92元,并负担诉讼费2052元。判决生效后,顶达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均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但宜均公司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2009年2月10日,顶达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宜均公司的股东杜忠平、肖富平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宜均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1万元,股东杜忠平出资31万元,肖富平出资20万元。2003年11月6日,该51万元从验资账户汇入被执行人宜均公司账户内,并于同日将该51万元转至江阴市太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用途为“还前款”。江阴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裁定追加股东杜忠平、肖富平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顶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抽逃注册资金51万元内互负连带责任。

【焦点】

    依照判决,宜均公司应赔偿顶达公司损失费人民币226529.92元,并负担诉讼费2052元,但宜均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设立的法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时候,是否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宜均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设立,2003年11月6日就将注册资本51万元转至太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宜均公司在设立后一天即将全部注册资金转到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银行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转账用途为“还前款”,理由是否可以成立?在公司设立一天后就有相当于注册资本的“前款”要还,是否是公司成立后的正常的资金流转行为?

【短评】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格,由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把股东从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中解脱出来,以此来鼓励投资、激励创业。但股东并不是完全不承担责任,股东必须如实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以作为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保证。

如果股东在设立公司后抽逃注册资本,公司就没有任何对外清偿能力,一旦发生债务需要清偿,毫无偿还能力的公司就成为不法股东的保护伞,股东利用公司的外壳获取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背离了设立公司制度的初衷。因此,法律必须适时地裁决股东承担责任,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守法的市场主体。只有严格执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才能在保护股东和维护债权人利益间取得平衡,公司制度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对话

本报记者    田  浩

注册资本  必须到位

    记者: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性质?

    执行法官曹海英:注册资本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法律上确立了企业法人独立活动并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公司资本有两重意义:(1)作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它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保证。(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旦形成为公司资本,即与股东的财产绝对分离,只能用于公司经营,股东不得支配使用。

    记者: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曹海英:公司法把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金额作为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股东对于出资瑕疵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资金  追加股东

    记者:顶达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什么?

    曹海英:顶达公司认为,宜均公司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记者:顶达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宜均公司是否提出抗辩意见?

    曹海英:追加杜忠平、肖富平为被执行人后,宜均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应追加杜忠平、肖富平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宜均公司本就是被执行人,而本案裁定追加的主体是杜忠平、肖富平,杜忠平、肖富平才符合异议主体资格,故驳回了宜均公司的异议。

    记者:追加杜忠平、肖富平为被执行人后,杜忠平、肖富平二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

    曹海英:裁定追加杜忠平、肖富平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杜忠平在裁定书送达后未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肖富平于2009年5月22日向法院提出异议,但在6月19日进行听证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照撤回异议处理。

    记者:认定宜均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曹海英:宜均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设立,200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51万元从验资账户转至宜均公司的账户后,于同日将51万元转至江阴市太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且用途为“还前款”。其时宜均公司刚设立,经营活动尚未开始,将股东认缴的出资用于“还前款”的理由难以成立,故应认定杜忠平、肖富平为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记者:杜忠平、肖富平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曹海英: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对于股东出资不足均规定了由股东互负连带责任,虽然没有直接指明抽逃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相对于出资不足来说,是更为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出资不足尚要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责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题中应有之意。“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这属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当然解释。

确保债权  平衡利益

    记者:追加股东为其设立的公司偿还债务,是否违背了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

    曹海英:1897年,英国通过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最早确立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到19世纪末,英国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现代公司的“三原则”,即有限责任原则、合股原则、法人资格原则,其中对有关公司法人资格原则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是公司法人是一个独立于成员(股东)而存在的经济实体,它不因其设立人或成员或经理的死亡而终止,它的生命具有相对的持久性;二是它可以以法人名义起诉其中的任何成员,也可被其中任何成员作为法人起诉;三是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出资者提供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是,任何权力都会被滥用。以保护股东利益为本位的传统公司理论使股东居于十分优越的地位,往往在实际上控制了公司,攫取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而把经营所产生的风险成本转移给债权人。抽逃注册资本正是这样一种行为,宜均公司在设立后一天内便将注册资本抽走,以至于在与顶达公司对外发生业务后,毫无偿债能力,如果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宜均公司的经营风险就被转嫁到债权人顶达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注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滥用。在出现纠纷时,应该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也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

    记者:“刺破公司面纱”是否会触及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设立根本?是否会增加投资风险进而抑制投资?     曹海英:“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刺破公司面纱”是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判断是否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在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也只有达到这样一种平衡,才能完善有限责任制度,促进公司制度健康发展,否则,社会诚信度的缺失将增加交易成本,反而不利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