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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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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劳动纠纷考验执法智慧
发布日期:【2010-01-19 00:00:00】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相关案件呈“井喷式”爆发—— 图文:新型劳动纠纷考验执法智慧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在武汉市中院,有近一半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企业和劳动者的握手言和告终
    图为:法院在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注重对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本报记者肖丽琼 通讯员凃莉 实习生曾诗情 图/通讯员李金星

    提 要: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对劳动者权益的“空前”保护,而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利剑”,并在其颁布实施前后,引起极大的轰动。
    在武汉,《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爆发,各种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昨日,武汉市中院公布了2008年以来武汉市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

    向酒店讨薪质检员跳楼
    政府法院联手化解两难困境

    2008年4月14日下午,在位于武昌珞狮北路的某大酒店,一名中年男子从酒店二楼跳了下来。幸运的是,他仅受了轻伤。
    这名男子姓高,55岁,是某酒店的质检员。他之所以跳楼,是为了讨薪。
    此时的某酒店已经濒临倒闭。和老高一样被该酒店欠薪的还有150多名员工。从4月初开始,员工们开始通过有关部门讨薪。后来酒店的负责人周某曾写下承诺书,答应支付工资,但是到了时间员工们依然没能拿到工钱。周某称酒店承包给吴某经营,亏损应由吴某自负,吴某则称此事应由法人代表周某负责。
    周某、吴某之间明显是在“踢皮球”。2008年底,眼看讨薪无望的157名原某酒店的员工将酒店以及部分股东告上法庭。他们向一审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支持了员工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酒店以及股东支付共计26万余元的工资。
    然而,此时的实际情况是,某酒店已经倒闭,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有的投资人则因为涉及经济案件被拘留,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的被告只有股东张德林了。
    张德林是名温州商人。一年前,他满怀热情地从温州来汉投资某酒店,但并未参与酒店的经营。怎料他连一次分红都还没有拿到,酒店就垮了。不仅如此,一审败诉,还令他陡然背上了26万余元的债务。
    2009年4月,张德林一口气向武汉市中院提起157起上诉。他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已经出资到位,所以依法不应该再对拖欠员工们的这笔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
    主审法官调阅了某酒店在工商部门的原始登记资料,查实张德林已出资14万余元,确属出资到位。
    既要让劳动者能拿到应有的报酬,又要保护温州商人的投资热情,同样觉得两难的不仅是法院,还有对此案高度关注的区政府。此前,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由政府牵线为劳动者找到了法律援助的律师。由于这起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区政府及法院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都希望能调解结案。
    经过多次协调,2009年6月3日,张德林与员工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全部157件上诉。157名员工工资通过执行程序得到了保护。

    老公当门卫妻子来帮忙
    女方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现年50多岁的陈水清和刘艳菊是一对夫妻。
    2002年9月,陈水清在武汉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谋得一份做临时工的工作,给公司做门卫,月薪600元。
    物流公司随即与陈水清签了一份协议,协议期至2003年6月。协议上注明,如需续聘,双方应提前一个月签订协议。
    陈水清很快就上岗了,物流公司还给陈水清发了工作牌。为了方便陈水清在公司值班,物流公司给陈水清提供了一间住房,作为妻子,刘艳菊也就理所当然地搬了过来。在陈水清、刘艳菊夫妇看来,这值班的活儿就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工作。平日里值班时,刘艳菊偶尔给陈水清“挑土”。碰上陈水清生病的时候,刘艳菊就干脆替陈水清上班。
    2003年6月,协议到期了。这9个月,陈水清尽职尽责,公司领导对他十分满意,决定将陈水清留下来,但是签协议的事就此搁置了下来,双方的责权利仍按照原来协议的条款履行。
    转眼到了2009年,陈水清夫妇在物流公司已经8个年头。去年春节过后,夫妻俩找到了新的工作。陈水清随即向物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该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就在双方进行相关费用结算的时候,刘艳菊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她要求物流公司应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刘艳菊认为,这几年里,她也协助公司做了不少门卫的工作,已经与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拒绝向刘艳菊支付任何报酬和补偿。刘艳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该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付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补足低于职工最低标准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门卫工作是陈水清应尽的劳动义务,刘艳菊协助陈水清值班,被协助主体是陈水清,而不是物流公司。此外,该物流公司也未另行给刘艳菊核定和发放工资,故不能认定其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刘艳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艳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庭审时,刘艳菊提出了新的证据。她说,2002年9月,公司的保卫人事科长曾说过,“你们夫妻俩一起做便于配合工作”,这说明当时是有口头协议约定的。此外,这个岗位十分辛苦,24小时在岗,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事实上,在丈夫接手这个岗位之前,这个岗位一直是6个人轮流值守。2009年2月,陈水清离职后,这个岗位由5个人值守。这些客观事实都能证明,自己为物流公司付出了大量劳动。
    负责此案二审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忠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艳菊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艳菊陈述其与丈夫共同值守岗位后两人月工资一共是600元,此与常理不符,所以刘艳菊称与物流公司有口头协议约定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陈水清的工作特点,以及物流公司在值班岗位附近提供陈水清的生活起居用房,证明刘艳菊作为妻子有时候有协助陈水清进行门卫值守的情况存在,但不能证明是物流公司安排其承担这项工作的。
    2009年12月,武汉市中院民四庭做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工作有“弹性”要求加班费
    员工与企业最终握手言和

    42岁的赵秀英是武昌某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工。到2008年,她在这家医院已经工作了8年了。
    医院里收治的多数都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并不是常年都有病人。对于赵秀英来说,有时候,一连几个星期都比较清闲,而有时候,病人入院比较集中,一旦忙起来,就是几天几夜连轴转。
    正是基于医院的这种特殊情况,为了便于工作,医院聘请的锅炉工、清洁工等均是来自各地的农民工。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医院方提出要与赵秀英等人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考虑到身体等原因,赵秀英等十余人没有与医院续签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赵秀英等人向医院提出,要求支付8年来的加班费用每人数千元。然而,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赵秀英等十余人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赵秀英等人的诉讼请求。赵秀英等人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6月26日,这起案件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医院方提出,制定这样的工作方式,是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所以当病人来的时候,大家才能更好地应对。而且医院已经给大家支付了应有的工资后,就不再支付加班费用。赵秀英等人则认为,自己平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加班不仅是时间长而且劳动强度也较其他工种更大。
    主审此案的法官敏锐地感觉到,赵秀英等人对于工作多年的医院还是很有感情的,庭审结束时,他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最终,医院以补偿给每人补助1000元钱的方式,与赵秀英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2009年6月26日,赵秀英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解读
    劳动争议何以“井喷”
    维权意识强 诉讼“零成本”

    据统计,2009年,仅武汉市中院就受理劳动争议案近1400件,较2007年翻了一番。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
    劳动纠纷类型多样化是一个明显特点,从2008年以后涉案的具体纠纷类型来看,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裁员、不支付加班费成为劳动者起诉的主因。其中,新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长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企业与员工约定,由员工个人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费,再由企业给予报销,以期降低缴费数额;还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含单位应缴的社保费,但扣除社保费后工资已经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都成为员工起诉的主因。
    群体性劳动纠纷多发是第二个明显特点。经济波动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导致劳动者集中追索加班工资,是群体性劳动纠纷大增的一个原因。新法规定劳动者一般可就所有在职时的加班费等费用提起诉讼,大量劳动者就在职期间多年的加班费用提起诉讼,涉及数额巨大。
    此外,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干满一个月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规定都是过去没有的。
    武汉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田宇生认为,造成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的原因,除了《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金融危机造成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外,劳动争议诉讼“零成本”也是重要原因。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根据过去的收费办法,仲裁费加诉讼费,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动辄花费数百上千元。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仲裁法,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实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起诉,费用仅需10元。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减半收费,5元钱就可以打劳动争议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武汉市中院,有近一半的劳动争议得以调解,他认为,最大限度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根本目的不谋而合。
(以上人名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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