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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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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协议自缴社保 规避义务约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3-05-16 00:00:00】  
私下协议自缴社保 规避义务约定无效

华 茜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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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然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近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为规避这项法定强制性义务,与劳动者私下约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并由此引发纠纷。



高薪人员离职

“社保基金”可否返还



王某因出色的设计能力受到A工艺品公司赏识,公司欲聘请其担任产品设计总监,并开出了丰厚的薪资待遇“挖角”。王某动了心,于2010年9月正式受聘于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年薪12万元,并由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174720元作为王某的社保基金,王某的社保从基金中自行提取缴纳。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王某支付了这笔资金。



然后,王某工作不到10个月,就感到不适应,便提出辞职。此时,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剩余的社保基金。而王某认为,这笔资金是为了保证缴纳社保费用而一次性提供的保证金,不是社保费用,不同意返还。双方将诉争提交仲裁委,仲裁委裁决王某返还A公司社保基金163520元。王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A公司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这笔174720元的资金作为王某的社保基金,若王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应退还未服务年限的社保基金的50%。但王某始终认为这笔钱是她当初答应跳槽的条件之一,A公司既然支付了就没有要求退还的道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保并缴纳,但是从签订合同起,王某并没有缴纳过社保费。据此,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保缴纳的约定因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无效,依法判决王某返还A公司的社保基金163520元。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按月返还社保

“书面申请”有无效力



2010年11月,李某进入无锡某能源设备厂,在机舱罩车间从事切割打磨工作。由于李某从外地至无锡打工,设备厂鼓励李某在户籍地自行缴纳社保,李某也认为在无锡缴纳社保不方便,不如到手的现金实惠。双方就社保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设备厂每月退还李某150元现金用于缴纳社保。



2012年初,李某主动辞职并离开了设备厂。随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声称设备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设备厂支付双倍工资3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补缴社保。仲裁委经审查,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对于设备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的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设备厂辩称,其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已经遗失,但能提供李某进入企业工作当天递交的书面申请。这份申请表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还申请将公司缴纳部分的社保以现金形式每月退还150元,由其自行缴纳社保。厂方认为,既然有书面约定,这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方式也是合法的。李某虽承认申请书是自己亲笔所写,却坚持说是公司授意书写,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佐证。



由于双方都无有力的证据,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明确指出这种社保缴纳方式违法。经法官释法协调,李某放弃了双倍工资的请求,由企业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补缴社保问题由企业与劳动者至社保征缴部门处理。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义务



法官指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上,某些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约定,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承担了更大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约定实质上是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强制义务,因此是无效的。该约定无效后,劳动者因约定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实践中,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指出,并固定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依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应依法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反映,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中,遇到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折合成现金,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的情形,应该充分告知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规避该强制义务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而不能与劳动者达成此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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