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毕业生年薪20万实给12万 毕业生不服状告公司
正义网贵溪12月15日电(通讯员 熊红)一年一度的大学生就业季来临了,如何找到专业对口、自己热爱的工作成为毕业生踏入社会的第一道坎,此外,在找到心仪工作的同时,如何防范就业风险,也应该引起广大毕业生足够的重视。2014年4月1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大学生就业如何防范就业风险有一定指导意义。 2011年,顾某毕业于北方的一所著名高校,毕业后他应聘到江西贵溪的某公司,据顾某讲,公司总经理在招聘现场对他承诺,每年给他年薪20万。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31日止;此外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视为加班,可享受加班待遇;对劳动报酬则约定采用基本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职务津贴)和绩效工资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每月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顾某上班后,每月实际发放工资8000元,年终发放3万余元,顾某称3万元系其半年年薪的70%。2012年11月,公司以顾某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为由,将顾某辞退。顾某不服辞退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损失共计5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顾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顾某工资是月薪8000还是年薪20万?顾某是否存在加班及加班多少天?顾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案中因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曾经承诺支付其年薪20万,法院认定顾某工资为月薪8000元;对于顾某称其加班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已在工资中明确写明支付每周日加班工资1379元,但是对于平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事实,顾某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对该事实也不予认定;关于赔偿金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发展”为由辞退顾某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故该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顾某一个月鹰潭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本案中顾某和公司经理口头约定年薪20万,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面的举证不能,法院对年薪20万的事实不予认定,广大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查看劳动合同,对任何口头约定的东西都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写进劳动合同;对于平常、周末、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也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最后对于遭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支付赔偿金的辞退,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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