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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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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高铁挤压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遭驳回
发布日期:【2018-07-19 19:13:21】  

男子被高铁挤压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遭驳回

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

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男子翻越站台被卡后身亡

2017年3月26日15时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的22号站台跳下,横越轨道,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

多份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短发年轻男子,下半身被卡在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视频中,男子口鼻处渗出血迹,表情痛苦。

铁路南京南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列车停车,车站联系消防人员现场营救,试图使用工程机械拆除男子下半身周围的站台使其脱困。由于站台建筑材料坚固,这一方案并未达到预想效果。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后,宣布男子已经死亡。

车站工作人员称,调阅监控后发现,列车正在进站时,男子突然跳下22号站台,而列车司机看到前方轨道有人后,以最快速度停车,但由于车辆惯性较大,最终未能制止惨剧。

关于男子站内翻越列车轨道的原因,南京南站表示,初查系“走错排队的地方,想抢路跑到黄线内区域,结果失足。”不过,南京警方事后查明,死者并不持有当日D3026次列车车票,其翻越站台动机仍不得而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死亡男子名为杨耀(化名),去世时27岁,重庆人。

家属起诉铁路部门索赔近82万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补偿金、误工费等在内损失总计102万元,其中铁路上海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近82万元。

死者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8年1月24日,案件一审于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事件中铁路方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铁路南京南站方面称,在发现死者试图穿越轨道后,现场工作人员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关于家属提出应设置安全门的问题,经调研后发现,当列车以高速通过站台时,列车与安全门之间会形成气压差,可能误伤站台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装安全门的技术条件。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车站充分履行义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杨耀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

15时43分,D3026/7次列车沿21站台,以每小时约37公里的速度驶入车站。在列车驶近时,杨耀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

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他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此时杨耀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关于铁路部门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杨耀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对于铁路部门在事发后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已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杨耀的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法院认定,杨耀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紧急制动,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急救人员于21分钟后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车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4分钟后到达。

处警人员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分钟到达现场,并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耀移出站台。据此,法院表示,铁路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死者不顾警示擅闯危险区域”

对于铁路方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鉴于车站已采取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法院认为,杨耀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7月13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因此驳回其家属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求。宣判后,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案件主审法官于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参与主体多,运行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

于震称,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一份责任。本案中,杨耀正值青春,合议庭很同情其不幸遭遇,但其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最终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家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应坚守规则,不可心存侥幸,更不能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于震表示,遵守规则,珍爱生命,对家人负责,应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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