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9岁的风华少年,一次开心的同学聚会,一场意想不到的车祸。
借来的助动车,不慎被撞倒的路人,水泥地上模糊的血迹,是谁让这个孩子成了精神障碍七级伤残?究竟谁是这起事故的罪魁祸首?
一位母亲从此走上了一条艰难而漫长的诉讼之路……
风华少年倒在血泊中
家住上海市崇明县的小俊,浓眉大眼,细条高个,十分英俊。小俊年幼时,父亲抛下了可怜的母子俩远渡日本,从此杳无音讯,母亲李芳独自一人挑起了养家糊口的重担。
尽管家境贫困,但母亲勤劳能干,老师与同学对小俊也厚爱有加,小俊的生活充满了温暖。
2010年,小俊中专毕业,为了将来能找份薪水较高且稳定的工作,小俊与母亲商量继续学习,专攻计算机。孰料,一场车祸改变了小俊的人生。
“那天晚上,等我赶到崇明一家医院时,儿子已奄奄一息,头部还在出血。我当即将儿子转送到中山医院抢救,否则就没命了……”说起那场车祸,李芳伤心欲绝。
2010年9月17日晚,小俊的初中同学张超邀请他一起回崇明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当晚,有一位同学来电要求人接,小俊自告奋勇开着张超新买的助动车前往车站。
半小时过去了,一小时过去了,张超始终等不到小俊的身影,打手机也无人接听,等候在车站的同学来电催了好几次。
一种不祥之兆在张超心头升起,他沿路寻找而去,发现不远处有个人躺在路边,跑上前一看,正是小俊!只见他满脸满头都是血,头部还不停地流淌着鲜血,躺在地上毫无知觉。张超吓坏了,立即拨打“110”和“120”。
经交警现场勘查,这起交通事故是小俊的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的。然而,现场除了昏迷不醒的小俊及摔在一边的助动车外,不见对方,也无目击者。
“从现场留下的痕迹分析,车辆速度相当快,对方一定也受伤了。”警方通过医院查询,果然找到了伤者老胡。
“那天晚上差不多七点左右,我沿着陈海公路由西向东靠路南边行走,突然从身后蹿出一辆摩托车,马达声轰响,速度飞快,擦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头部受了伤。我看见那个骑车的人也被重重摔在地上,一动也不动,鲜血从头部直冒,我怕极了,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奔到医院。”
屋漏偏逢连夜雨
一辆助动车速度咋会这么快!警方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了检验,结论为:该车气缸工作容积属两轮摩托车。这意味着该车是机动车,而非助动车。据此,崇明公安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小俊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为三点:其一,小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摩托车;其二,该两轮摩托车属无牌号;其三,小俊驾驶的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交警部门对这一事故的责任认定,意味着小俊不但要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还要赔偿对老胡造成的损失。
整整一个月,昏迷不醒的小俊在医院先后动了两次头部手术,医疗费花去30多万元。为救儿子,李芳发疯般地四处借钱,并拿出一部分钱为老胡垫付了前期医疗费。
小俊终于苏醒了,但丧失了正常人的思维。经鉴定,小俊脑外伤构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自身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独自料理生活。
医生建议李芳对小俊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巩固治疗效果,慢慢恢复正常的思维能力,而此时的李芳却再也筹不到钱,含着眼泪中止了治疗。看着时常发病的儿子,李芳心如刀割!
2011年1月,李芳收到了法院的一张开庭传票,原来是交通事故中的老胡状告小俊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
儿子将人撞伤了,理应赔偿。然而,儿子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又该谁来买单?
李芳的心里总是纠缠着一个疑问:小俊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怎么成了大功率的摩托车?如果是正常排量的助动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吗?
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帮助下,李芳发现那辆肇事车辆的车主与身份证竟然是两个人——购车者是张超,身份证用的却是其父亲。两者不一致,怎能销售?
6月初,李芳聘请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为儿子的代理人,将小俊的同学张超及其父亲、销售商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并承担对老胡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料,在得知法院受理此案后,销售商竟然关门溜之大吉,而张超家人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愤怒地扔出了一句话:“赔钱没门!”
面临这样难堪的境地,李芳与代理人商量后选择了撤诉。
天若无情人有情
销售商逃跑了,试试看找生产厂家吧!
根据车辆合格证的线索,2012年春节后,李芳将生产厂家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公司告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36万元。
面对这位走投无路的母亲及其神情茫然的儿子,法官们立即启动了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减免了小俊的诉讼费。随后,法官张元官及谷培涛一起驱车赶往崇明,实地查看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情况。
倾盆大雨,天气格外寒冷。停车场中,法官们费了一番周折才查明该车未有被改装的痕迹,悬挂的是鲁宁助动车牌照。
排除了车主及原告对该车改装的嫌疑,法官们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在了生产厂家。
“公司多年来一直生产本菱摩托车,从未生产本菱助动车,怎么会冒出超标的本菱助动车呢?”得知自己被小俊告上法院,厂家深感意外和惊讶。
根据厂家提供的本菱摩托车合格证标本,与原告提供的合格证对比,法官发现,两份合格证有着显著的差别,且据厂家介绍:“2010年浦东新区工商局曾经查封了一批‘本菱’牌35CC助动车,这批助动车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且我们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不在上海地区销售,大多销往东南亚一带及外省市。”
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当初小俊驾驶的肇事车根本就是一个假冒产品,被告对小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厂家没有责任,法官谷培涛又查阅了肇事车的销售商注册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显示,该销售商自2009年注册登记后从未年检,现在注册地址已成为一家养老院!
案件审理一下子陷入了僵局,谷培涛再次辗转找到被告厂家,希望厂家能从道义上伸出援助之手。
5月9日,小俊的代理人当庭申请撤诉,被告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总则将1万元现金送到了李芳手中。看着为自己四处奔波的法官,这位坚强的母亲顿时泪如雨下。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社会观察
别让诚信逝去
一次意想不到的车祸让小俊的人生从此变成了灰色,然而,这世界上还有多少个小俊在重复着同样的悲剧?车辆规格不符合标准,制动与质量不匹配,越来越多的恶性交通事故出现在世人面前。
据有关资料显示,仅上海目前就有自行车1000万辆、电动自行车300万辆、燃气助动车28万辆。2012年以来,上海发生的涉及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和总死亡人数的47%和4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助动车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量的78%和65%。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进行的抽样统计中,电动自行车的超标车辆占到80%以上,且全部挂外省市牌照、假牌照或无牌照,这些车辆时速可达50多公里。
有人在不负责任地仿冒车辆,有人在销售产品后销声匿迹,有人在制造假冒的合格证,当个人的生命承载在不负责任的车轮上,那些早已逝去的诚信让受伤的人们情何以堪!
据了解,2009年国家曾颁布实施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并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反之,即为“超标”电动车。
2011年,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文,要求限制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速高于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禁止“上路”。为此,上海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在今年2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超标电动车集中整治。希望小俊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