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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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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3-07-21 00:00:00】  
车辆保险理赔面面观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因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保险理赔问题也层出不穷。事故发生后,能否获赔?如何理陪?赔多少……这些问题因与车主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最近,记者走进福建厦门法院采访,听法官就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类车险理赔问题进行释法,廓清迷雾,指点路径。


看点一:“交通事故”如何界定


■案情回放


司机站立被货砸死


公司索赔被判无效


2012年4月,某物流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平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2012年7月16日,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投保车辆停在一厂区内等待卸货时,站在该车左侧路面上的王某被从该车上坠落的货物砸倒身亡。之后,某物流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家属32万元。


后某物流公司向平保公司申请索赔被拒,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平保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单中有明确约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且合同约定,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意外死亡也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此,平保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据此,思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


某物流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厦门中院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辆”与“道路”是构成


“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厦门中院此案二审承办法官尤冰宁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不仅强调事故发生的场所在“道路”上,而且强调事故是由车辆造成的。该法还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讼争事故发生时,既未发生在道路上,也未发生在通行过程中,因此,讼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情况,因此讼争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其针对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应当结合其是否发挥交通工具的功能予以考察,并非所有从车上掉落物品均与车辆的使用有关。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在车的左侧,车辆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车辆并不属于使用状态,而且货物坠落与车辆的使用亦没有关联性。因此,讼争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看点二:投保车辆未注册保险赔不赔


无照车辆发生车祸


仅获保险部分赔偿


2012年3月,王先生就其轿车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8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为5400元和6000元。


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并向都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都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不负赔偿责任,而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都邦保险公司告上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都邦公司赔偿其2.8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王先生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判决都邦保险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先生作为车主,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其从购车订立保险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时隔五个月,均未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直接导致了该车出险依商业保险单约定无法得到理赔。王先生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牌照上路,依双方保险单约定,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厦门中院对一审结果予以改判,由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法官说法


车辆未挂牌


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承办法官尤冰宁对该案的焦点进行了分析。他说,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示说明;约定免责事由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拟定,体现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无牌照车辆上路被法律明令禁止。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未挂牌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都邦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看点三:醉驾肇事后保险赔款应否追偿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先理赔后追偿


2012年2月,许某醉酒驾驶林某的小型越野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郭某当场死亡。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林某,事故发生时由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许某赔偿死者家属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之后,死者家属将许某、林某、人保公司诉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许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郭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款后,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11万元的赔款。


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厦门中院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无需保险公司以明确告知为免责的前提。在致害人醉酒驾驶的情形下,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厦门中院遂作出改判,许某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


■法官说法


酒驾赔付产生的追偿权


属于法定追偿权


尤冰宁解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是出于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但该赔偿应当限制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列举的包括醉酒驾驶在内的四种情形,因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上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故意,如果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保险人赔付,那么必然会纵容驾驶人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车辆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包括醉酒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因致害人醉酒驾驶对受害人在交强险项下的赔付产生的追偿权属于法定追偿权。因此,本案中人保公司向许某追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看点四:司机离开事故现场能否获赔


发生车祸离开现场


司机索赔未获支持


2012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海珠驾驶自己向中保公司投保的轿车行驶时,不慎驶上人行道,分别与两辆停放在人行道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海珠受伤及车辆损坏。


肇事后,王海珠未及时报警,而是过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向“110”报警称要去医院,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报警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直到第二日下午,王海珠才到交通大队接受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本事故。肇事后,王海珠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王海珠将人保公司诉至思明区法院,称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非逃离事故现场,请求法院判令中保公司赔偿其自身车损及对外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1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决。


■法官说法


被保车辆逃离现场


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尤冰宁这样分析此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外,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具有违法驾驶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撤离现场。因此,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可以作为保险人责任免除事由。


保险条款还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海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10多个小时。根据其病历,并不存在其因受伤致无法报警、必须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因素。王海珠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败诉。


看点五:无上岗证酿车祸保险赔否


无证的哥驾车闯祸


公司求偿法院驳回


2012年8月,刘亚兵驾驶厦门海峡出租车公司的一辆的士与受害人陈小林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小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亚兵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受害人陈小林将刘亚兵、海峡公司、人保公司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赔偿。


思明区法院查明,刘亚兵并非海峡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当日,是刘亚兵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没有上岗证的刘亚兵,存在过错。海峡公司作为刘亚兵父亲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雇员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故海峡公司应与刘亚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亚兵、海峡公司与受害人陈小林因按6:4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刘亚兵、海峡公司应当赔偿陈小林16.7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峡公司向陈小林支付了该款项。


后海峡公司向人保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海峡公司遂诉至法院。思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应赔偿海峡公司16.7万元。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该种情况人保公司不予赔偿。据此,厦门中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驳回了海峡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无证上岗构成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尤冰宁就本案分析指出,根据行业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这是为了控制经营车辆的风险,保障道路行驶及乘客的人身安全。将经营车辆交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不仅违法,且明显增加车辆的交通风险,因此,保险条款规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


本案中,刘亚兵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无出租车岗位服务证的儿子,刘亚兵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责任免除情形。人保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列入重要提示栏,海峡公司已盖章确认。且海峡公司作为专业出租车运营公司亦应当知道出租车不得交由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规定,其以人保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为由主张免赔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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