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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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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装针孔摄像机 侵犯顾客什么权利
发布日期:【2009-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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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晨报》记者根据了一位刘先生提供的线索,专门到南京新街口某大酒店,对该酒店在顾客包间安装针孔摄像机的情况作了采访。在包间里,记者亲眼看到了一个安装在空调排气孔角落里的探头。酒店负责人在解释这一做法时称:“我们安装针孔摄像机不是针对客人的,只是用来监督我们酒店服务人员的,目的也是想提高服务质量。”并告诉记者酒店除了包间,在大厅和厨房也都装有摄像机。此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议论,有的认为酒店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有的认为还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究竟如何,许多人似乎还有点吃不准。笔者对此谈一点个人思考。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来加以保护,过去依照民法通则的精神,是将该项权利纳入到公民的名誉权中来加以保护的,对隐私权的理解不免狭窄,因而造成现实中许多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形都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鉴于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把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利益明确加以保护,从广义的立法上讲无疑是一个进步。

在酒店的包间里安装针孔摄像机是否侵犯就餐顾客的隐私权,这涉及对隐私含义的理解。从隐私权概念来分析,隐私应当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那么酒店既然向顾客提供了包间服务,实际就是有意向顾客提供一个“私人”或“私密”的空间,对这样一个由顾客在此消费并于一定时间内所获得的“私人”空间,除司法、行政或其他人员有正当理由外,任何人都不能施与侵扰。安装针孔摄像机,酒店称是为了监督其服务人员,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客观上已使得顾客的私密处于被窥探的境地,这些顾客的隐私权显然受到了侵害,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酒店行使管理权也不能侵害顾客的隐私权,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但是,对于安装在酒店大厅里的针孔摄像机,笔者认为则不构成侵犯顾客的隐私权,因为酒店的大厅是开放的,公共的,任何人(但通常都是来酒店消费的)都可以自由逗留和出入,这里并不属于私人空间,因此,酒店如果为监督其服务人员而在这里安装摄像机并无什么不妥。在此,酒店的管理权并没有与公民的任何权利发生冲突。如果酒店将其摄下的有关顾客的镜头随意公开而造成顾客的名誉受损,那么酒店就构成侵害顾客的名誉权;如果酒店用摄下的顾客镜头作商业广告或从事其它营利活动,还有可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

至于有观点认为,酒店未向顾客明示包间装有针孔摄像机,还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这里所说的知情权显然是民法意义上的,但关于民法意义上的知情权不仅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纵观世界法制发达国家,也多把知情权限定在政府对公民的关系上,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比如公民对政府作出的关涉公民利益的决策和计划,就都享有知情权,政府则有义务将这些决策和计划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任何一个公民的质询。

我们在谈论知情权的时候,往往未将民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和宪法意义或者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区分开来,这样笼统地谈论意义不大。随着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样化,“权利”这个概念也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发展中渐次觉醒,探讨民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越来越有其必要性。其实,在我国一些民事法律中,还是隐约有了点知情权的影子,比如合同法里规定的相关告知义务。

那么,知情权属不属于一种人格利益进而可以上升为一项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呢?这一点需要商榷。我认为对知情权要区分看待,人格权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所必须具有的,人格利益也是公民所具有的还没有成为法定权属但与公民人格相关的合法利益,这些利益同样是紧紧依附于人身的,而有的知情权与人身有关(比如孩子要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病人要知道自己的病情等),有的知情权却与人身并没有什么瓜葛(比如买电视机的人要知道商家“三包”的具体内容,等候在火车站的人要知道晚点的车几时才到等)。一个顾客即使对酒店在包间里安装摄像机这样的事有知情权,但这样的权利也不是这个顾客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所以与公民的人身并无必然联系,而只是表现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有的诚信,因为如果你告诉我包间里装有摄像头,我要是感到不方便就可能换一个地方消费。所以,这里的所谓知情权实际只是交易诚信而已,与顾客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无关。

不管怎么说,经营者即使在考虑自己管理方便的时候,最好认真对待顾客作为公民的权利,否则,一旦惹怒了顾客,生意受影响不说,很可能还得吃官司赔钱,那样就很不划算了。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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