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大网络售假案在厦门宣判
销售假冒美国胶鞋涉案4400多万元 10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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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杨长平 摄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杨长平)福建人徐某和林某分别设立公司生产、出资组织人员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美国康沃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ONVERSE”牌胶鞋,形成集生产、贩运、储存、销售为一体的犯罪团伙,至案发时涉案金额达4400多万元,构成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的网络销售假冒商品案。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徐某、林某等10人分别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六年零九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并处5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出资118万元,并与丁某提供“CONVERSE”运动鞋的规格、样式,委托莆田市某体育用品公司等厂家进行生产。期间,由被告人徐某负责生产、组织货源,在福州、厦门两地租赁仓库,伙同他人通过淘宝网“匡威专卖商”网店大肆销售该假冒运动鞋。 在此期间,徐某不仅委托他人生产,还自己做起了“生产商”。2010年1月,徐某成立武平君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未经“CONVERS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CONVERSE”运动鞋并销售给多人牟利。2010年4月至8月,该公司生产并销售“高帮”、“低帮”等假冒“CONVERSE”运动鞋共计29万多双,非法经营额共计1100多万元。 2010年7月中旬,被告人林某先后共出资335万元收购了徐某、王某库存的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用于销售。林某伙同宋某、严某等人先后通过淘宝网店“城门鞋业”、“匡威校长123”进行售假。 2010年8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在该团伙租赁地查获假冒“CONVERSE”牌的胶鞋8.1万双,货值金额达1800多万元,一个巨大的网络售假犯罪集团浮出水面。之后,徐某、林某两个骨干成员及其同伙陆续归案。 经统计,该犯罪团伙已销售假冒“CONVERSE”运动鞋达2200多万元,未销售价值也达到2200多万元,案值共计44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出资人,也是主要组织者之一,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其他8名同伙根据犯罪程度不同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期。 ■本案看点■ 假冒侵权呈现新特点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杨长平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与其他传统的假冒侵权案件相比,本案呈现的几个特点十分显著: 分工细密。在共同犯罪中,这伙人有明确的分工:徐某成立公司负责生产和组织货源,林某出资组织销售,其他合伙人和被雇佣人员分别负责进货、仓库配货、搬运、客服、打包货物并交付快递等工作,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与正规生产销售流程别无二致,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链条化的特点,在近年来破获的同类案件中属罕见。 关系错综。该犯罪团伙成员,既有独立犯罪,又有共同犯罪,销售行为相互交织。以主犯徐某为例,其设立的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CONVERSE”品牌运动鞋的销售金额1100多万元中,510多万元销售给了自己,该部分金额涉及徐某销售给林某后,再与林某等人再次销售;另外由林某出资260万元向徐某收购鞋子后,再与徐某等人共同销售,徐某销售一次后,再次加价销售,形成两次销售行为。 呈低龄化。从该犯罪集团成员的年龄分析,均为年轻人,除了主犯林某为70后以外,其他人都是80后,最小的为1989年出生,其中多人为大学和大专学历,曾经受过高等教育。这些年轻人成长于“网络时代”,对网络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较为娴熟,但是他们却将此优势作为了违法犯罪的手段,走上了歧途。 隐蔽性强。与经营实体店不同,在网上销售很容易逃避税收、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当前网上销售存在诸多漏洞,网络销售管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些因素在客观上为网络销售假冒商品提供了有利条件,该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网络销售的这一薄弱环节实施了犯罪。 ■法官建言■ 多方发力 让网络售假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杨长平 就本案反映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承办法官刘德芬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现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一种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也逐渐成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由于相比较传统的销售方式,网络销售更加隐蔽,因此有很多人利用网络平台大肆售假,最终伤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刘德芬建议,防止网络售假,加强监管是关键。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网络监管,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不能对商家的售假行为听之任之,更不能给售假者提供便利。同时,网络平台应该建立起相关的监控机制和举报机制,对平台上销售商的资质比如工商注册、授权、营业执照等进行基本的审查,一旦出现有争议或者发现有售假情况存在,就应该主动核实相关商家的代理资质以及是否有销售权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明知售假仍提供平台和便利,一旦构成刑事责任,应该严厉处罚。 开设网店的门槛和成本都比较低,但很多网络从业者对于网络售假的法律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贪图一时“来钱快”而制假售假。因此,对于有志于在网络上从事经营的人,特别是刚刚走出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刘德芬建议他们要树立起合法经营的观念,不应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对消费者来说,在网络购物时应擦亮眼睛。对于所谓名牌产品、“A货”、“尾单”等,更应该核实商家的授权情况,不应该“知假买假”。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网上交易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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