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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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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举证不力 游客仅承担约定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5-01-12 00:00:00】  


提前告知退团 被扣近半旅费
旅行社举证不力 游客仅承担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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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报团参加旅行社推出的出境游,出行前一个月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团,旅行社要扣除近一半的旅游费来赔偿损失,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游客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旅游费旅行社悉数退还。

“2013年9月30日至10月7日德国罗滕堡+海德堡+法兰克福+奥地利9日团队游”旅游产品一经推出,即吸引了不少旅行爱好者。2013年7月30日,陈先生一家三人报名参加了该团队游。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费每人17866元,三人合计53598元;因游客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游客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订房、签证、交通等损失费按实计算。合同还载明,地接社为注册登记于香港的欧洲之星公司。

2013年9月6日,陈先生因故无法办理签证,不能参加既定旅游行程,故陈先生一家向旅行社申请退团,并要求退还旅游费。

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已预先支付给欧洲之星公司的陈先生一行三人的酒店费用3018欧元,按照欧洲之星公司的取消政策规定不予退还。酒店费用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均需在陈先生支付的旅游费中予以扣除。旅行社在扣除上述费用损失后,将剩余旅游费退还给了陈先生。

对于被扣除的所谓费用损失,陈先生一方并不认可。因协商不成,陈先生及妻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25598元。

为证明确实发生了3018欧元的酒店预订费用,旅行社向法院提供了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证据,并表示考虑到诉讼成本,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公证、认证。

一审法院认定陈先生一方违约,应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对于酒店费用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认为作为境外公司,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文书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公证、认证,存在瑕疵。但鉴于纠纷缘于陈先生解约,旅行社出示的证据因提供方的不配合,使瑕疵难以消除,故对于酒店费用损失,酌定由双方各半负担。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陈先生旅游费10896.62元。陈先生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旅行社所称3018欧元的酒店费用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属于合理损失。为查清事实,二审法院给予旅行社一个月期限办理境外证据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供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强。其后,旅行社提供了其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记录、报备给旅游局的出境游客信息表等证据,但始终未办理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一方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属于违约,应当承担以总价53598元为基数,按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679.9元。旅行社为证明酒店费用损失提供的“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其与欧洲之星公司邮件往来、报备文件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无法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至于签证费、保险费,旅行社也没有提供支付凭证。因此,旅行社虽称因退团使其产生实际损失,但对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合理性”并未尽到举证责任,故对旅行社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据此改判旅行社退还陈先生一方扣除违约金及已返还部分之后的旅游费,共计22895.1元。

据悉,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该案也是2014年下半年上海一中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由该院院、庭长开庭审理的一起典型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朱 瑞)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指出,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综观旅行社的证据材料,无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优势证据。从证据的效力上看,旅行社提供的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存在瑕疵;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在上述关键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旅行社提供的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报备文件等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经公证、认证,如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则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专业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送签、办理保险、订房、交通等均由其安排,其在本案中应当有能力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凿证据,但旅行社怠于举证,对其自境外提供的证据不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无法证明损失确实发生且具有合理性,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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