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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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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审结一起民营企业破产案
发布日期:【2011-02-26 00:00:00】  
顺德审结一起民营企业破产案  
  
 
  
  本报佛山1月13日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今天宣布,佛山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顺德区汇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全额清偿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共计10万余元后,汇中电器正式破产退出市场。该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得以终结。

  2009年4月30日,汇中电器在缺少资金支持,连续长时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公司已累计亏损277万元,到期债务163万元。公司停业后,相当一部分的员工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泽(非股东)个人垫付,但还是拖欠了大量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30日,汇中电器向顺德区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汇中电器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发出受理破产公告及申报债权公告。经审查,该公司共有普通债权人3名,工人债权人14名,其中所欠普通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为102.16万余元,欠工人工资90609.82元,社保费用9764.64元。

  对汇中电器财产进行清理后,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12054.75元后,可分配财产总额为103933.96元。由于张鹏泽之前用个人财产为工人垫付工资56359.82元,这笔费用计入工人工资债权,再加上他之前垫支的33943.05元的破产费用,如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将一无所获。在顺德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张鹏泽同意将其全部债权按6万元进行清偿,其余部分予以放弃。最终,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均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3.315%的比例得以清偿。

  (林劲标 喻景鹏 曹雨轩) 

  ■法官说法■

  民营企业合法

  破产难在何方

  此案的主办法官、顺德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红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本案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315%,有人质疑,这个清偿率是否过低?

  对此,李红说,破产清算时企业资不抵债时才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它要用相对少的财产去偿还比较多的债务。而且在所有债务受偿之前,它的财产要先用来偿还破产费用。再加上普通债权在清偿中没有优先受偿的优势,其清偿顺序排在最后,所以其清偿率一直都是很低的。在很多案件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比如三鹿奶粉破产案即是。本案中,法官积极努力地与张鹏泽进行沟通,将本来一分钱都得不到清偿的普通债权提高到了3.315%的清偿水平,应该说这个结果还是不错的,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

  李红说,民营企业在破产程序上遇到的难题普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启动上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进入破产清算。国有企业如果要申请破产,政府的公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先进行垫资支付,用于缴纳管理人费用,办案费用以及法院方面等费用。这笔费用对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二是在破产财产审计方面,目前看来,有很多民营企业不注重公司的财务规范,导致企业的账目不齐全,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给破产审计中无法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详实的认定,法院方面只能对现有查实的财产进行分配。

  ■新闻观察■

  聚焦民营企业之“死”

  汇中电器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的小企业,破产的债务总数也即100多万元,但这件小案的背后却反映了中小企业“生”与“死”的一系列问题。应该说,汇中电器是合法“死亡”的榜样。

  地处珠三角的广东顺德一直是民营经济活跃之地,中小企业是顺德企业的主体,也是顺德经济的中坚力量。目前,全区有18000多家工业中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5%以上,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活跃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等多方面的因素,在企业经营抵抗风险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顺德区以注销或吊销方式关闭的共103家。

  要关闭解散一家公司,清算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分为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

  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自行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自行清算将无法进行下去,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公司在自行清算中要么不进行清算,要么怠于清算,不履行清算程序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进行真实的财产清理,使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债权人在到期债权没有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向公司质询时,才发现公司只剩下一副空壳。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多数情况下,法院的执行部门查到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无法直接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现实中很多公司在不进行合理清算的同时会对财产账册等主要文件进行伪造,使股东逃避了本来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造成社会信用降低的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汇中电器破产案,即是一宗典型的当公司自行结束经营时,发现其出现亏损而资不抵债情形,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以公司的有限财产清偿其债务,以法定的形式清算完毕并注销公司,终结以公司为核心的所有社会关系的案件。汇中电器的合法“死亡”使各方利益均得到了最大的保护,这种“死亡”方式是我们应该倡导的。

  在自行清算过程中,由于外力无法介入并得知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无法查明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真实原因和真实状况,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需要清算组织正确履行义务、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使清算回到正确的轨道,减少公司以“假死”来逃避债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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