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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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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坏了电信优惠“这锅汤”?
发布日期:【2012-01-31 00:00:00】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杨长平 方晋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10多起利用电信优惠进行诈骗的案件做了梳理,法官发现,这些案件中实施诈骗的人员既有社会无业人员,也有为电信公司提供服务的维修工人,甚至还有电信公司的“内鬼”,案值从最低3000元到高达80万元不等。利用电信优惠进行诈骗,这类案件的频发,引起了思明区法院的高度重视。

  团伙以“帮助电信推广”为名“吸金”

  2009年3月至4月间,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针对企业客户推出了“天翼手机总机服务业务”,要求用户必须是本单位或关联单位成员,如用户从该天翼业务开通自计费月起18个月内每月保底消费一定金额,手机终端即归用户所有。

  远某、符某得知上述业务后,便产生了以“帮助电信推广业务”的名义从中渔利的想法。随后两人约定,由符某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与电信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远某负责联系用户充当符某公司的单位成员或关联单位成员。符某可以从每部手机中收取40元好处费,取得的手机由远某负责处理。之后,远某通过同伙苏某、杨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南平市获取了大量的身份证复印件充当“用户”提供给符某办理业务。

  2009年3月17日,符某以收集的身份证复印件前去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签订集团消费协议,假冒手续被审查“合格”,符某获取手机50部及UIM卡49张,总价值4万多元。符某将上述手机交给远某并从每部手机收取人民币40元。

  第一次得手后,远某和符某如愿以偿体验到了来钱的畅快,便拉起了一帮“兄弟”,如法炮制大肆干起合同诈骗的勾当。他们分工细密,相互掩护并发展下线,向他人“推销”此项业务。在这些人的蛊惑下,不少人贪图钱财加入了犯罪行列,其中不乏一些正规经营的单位法人代表。

  2009年底,符某、远某被警方抓获,与之相关联的十几个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这伙犯罪分子诈骗案值已达135万多元,其中远某单独诈骗82万元,符某单独诈骗29万多元,给电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11年8月,远某和符某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其他被告人也因同罪获刑。

  客户经理监守自盗成“硕鼠”

  身为80后的林某原为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思明电信局的一名客户经理,本来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却因贪图不义之财监守自盗,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9年4月,林某在经手办理公司推出的“天翼套餐”优惠活动中,发现公司在给申请人办理手续时并未进行严格审查,遂心生邪念,欲利用这些漏洞赚取钱财。于是,他找到了朋友纪某,向纪某讲明了发财的“机会”,两人一拍即合,共同谋划起了实施诈骗的计划。

  不久,二人伪造了“厦门市金健翔休闲有限公司”的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曾鸿辉”的身份证及纪某化名为“张志强”的身份证等虚假证章。

  2009年4月24日下午,纪某假冒“厦门市金健翔休闲有限公司”的员工张志强,持伪造证章,到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办理了20份“天翼110元商旅套餐”,该套餐内容为包月消费人民币110元,并在网18个月,即送时尚天翼手机或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优惠券。纪某骗走20张手机号码卡及40张面值为500元的“天翼终端优惠券”,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得手后,林某和纪某将上述优惠券进行销赃并分赃,将20张手机号码卡丢弃。

  2009年5月,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在纪某被抓获后,林某迫于压力也向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林某和纪某均以诈骗罪获刑。

  “潜伏”维护员里应外合“巧做生意”

  梁某是厦门一家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终端维护员。2010年2月始,梁某被所在公司派驻到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担任电脑终端维护员。期间,电信公司推出“天翼手机团购业务”促销活动。梁某得知通过介绍团购客户可以赚取手机经销商给予的回扣后,便积极为电信公司的业务员介绍团购业务的公司、个人。2009年4至5月间,梁某又做起了“二传手”,向朋友张某介绍上述团购业务,要求张某帮忙联系公司、企业,并承诺给予回扣。

  之后,张某向梁某提供了伪造的公司印章与中国电信签订团购协议,梁某将该伪造的协议书递交电信公司业务员,利用业务员疏于审核的漏洞,骗得450张面值为300元的优惠券、50张面值为650元的优惠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6.75万元。

  第一次得逞后,梁某和张某继续疯狂作案,至2010年底被抓时,两人共诈骗案值58万余元。2011年6月,梁某和张某以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和三年。

 

  ■连线法官

  电信优惠业务需建立“防火墙”

  电信诈骗系列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高度重视。2011年9月,思明法院向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该公司能引以为鉴,亡羊补牢,规范经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思明法院刑二庭庭长江玉华分析认为,电信公司屡屡受伤,首要原因是制度上存在漏洞。在电信公司推出的优惠套餐服务中,客户无需先行支付相应的话费就可以领取天翼手机的兑换优惠券,这无异于“免费午餐”,这就为电信公司被恶意欺诈埋下了隐患,所有已审理案件的被告人正是瞄准了电信公司这一漏洞才乘虚而入犯罪得逞的。

  其次是管理上有令不行。法院在调查走访时发现,电信公司业务员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流程,对客户身份均未加以严格核实,为不法分子通过大量收购或假冒他人身份证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业务员为了扩大业务量,甚至违规操作,私下办理个人业务,而后再伪造协议以应付检查,上述案件中客户经理林某就是以此手段实施了犯罪,电信公司管理失范可见一斑。

  再次是缺乏必要的监督。部分电信公司业务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着向经销商收受回扣的现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同时加剧了业务员为扩大业务量而疏于防范的心理。还有业务员为了提高自身业务量谎报客户所需手机数量,而后再把多办出来的手机自行处分,而电信公司对此并未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是导致上述案件频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对此,江玉华提出了加强电信优惠业务管理的建议。

  第一是要严格规范业务流程,严把客户身份审核关。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电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运营商的商业促销活动花样翻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这也为不少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土壤。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电信公司应当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信息的技术手段,把好办理优惠业务的第一道关卡,从源头上扼杀假冒行为的出现。

  第二个方面是加强对业务员的监督管理,杜绝商业贿赂现象。企业中“内鬼”频出,企业遭受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电信公司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内部宣传等手段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监管,营造积极向上的经营管理氛围,从企业内部筑好“防火墙”,杜绝业务员赚取回扣、虚报手机数量、私自处置优惠券等各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个方面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规范经营。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初发阶段就应及时封堵漏洞并依法维权,以免损失继续扩大,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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