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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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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端遭遇低价竞争 员工窃取机密另起炉灶
发布日期:【2012-04-22 00:00:00】  
企业无端遭遇低价竞争 员工窃取机密另起炉灶
南通宣判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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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技术图纸不翼而飞、同类产品抢夺市场……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经历的一系列变故,经查实,原是“内鬼作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宇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3548万元。据了解,该案系江苏省包装行业首例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大牌企业遭遇低价竞争

华宇公司始创于197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马口铁印刷、涂布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大型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覆盖占有率近90%。

上世纪90年代初,华宇公司制定了《关于企业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006年年底,华宇公司有部分员工上班时无精打采,疲惫不堪,快下班时精神十足,到点就往外走,这给华宇公司领导层带来担忧。没过多久,让华宇公司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市场上出现了与华宇公司产品极具竞争力的烘房产品,但价格要远低于华宇公司的同类型产品。不少公司的老客户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经过一番调查,华宇公司发现,幕后“黑手”竟是该公司的原职工曹某。

员工“偷”技术另起炉灶

经查,1992年至2000年,曹某在华宇公司主要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在此期间,曹某接触了华宇公司生产烘房设备的相关技术秘密,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和复印了大量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

2002年,曹某从华宇公司辞职,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新宇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华宇公司基本一致。在生产烘房设备的过程中,曹某使用其在华宇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华宇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在遇到技术难题时,曹某又高薪聘请华宇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下班后继续为他们公司“加夜班”。

经过一番“努力”,新宇公司终于在较短时间内制造出了与华宇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利用低价的优势,抢夺了大量华宇公司的老客户。

2007年10月15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华宇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查,在新宇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内,发现标有华宇公司名称的烘房设备设计图纸及未标名称的设计图纸共计1126张。此外,在曹某电脑内还有该产品设计图纸1796张。

随后,工商部门对新宇公司罚款5万元,并要求将图纸返还给华宇公司,销毁电脑中存储的设计图纸。但曹某不予理睬,继续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技术秘密

华宇公司无奈,一纸诉状将新宇公司和曹某告上法庭。

新宇公司和曹某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的技术信息,属于“反向工程”。同时,他们认为涉案的技术信息属于公众已知悉的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

2011年1月,法院委托南通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华宇公司主张的9个技术点在该制造行业中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具有实用性;新宇公司被查封的图纸与华宇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具有同一性。

法院审理认为,新宇公司、曹某均未能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同时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新宇公司和曹某共同侵犯了华宇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共同承担停止侵犯华宇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华宇公司的经济损失。(顾建兵 丁 薇)

■法官说法■

本案技术信息不属“反向工程”

顾建兵 丁 薇

该案审判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纪建华介绍,“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比如从市场购得的产品通过化学手段分析了解去皮成分、配方或者通过拆卸了解机械装置的设计构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因此,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是看被告是否以“反向工程”抗辩。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抗辩,且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没有以“反向工程”抗辩,或即使以“反向工程”抗辩,但抗辩理由不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那么,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理由,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证据,包括“反向工程”的技术资料、图纸、计算公式、实施“反向工程”的具体技术人员、时间等一系列证据。

本案中,虽然曹某和新宇公司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了技术信息,属“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技术秘密。但曹某和新宇公司均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通过拆解同类产品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故其行为不属“反向工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阅读■

企业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含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给被侵权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那么,企业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呢?纪建华建议,具体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不具有专有性。后来经自行创造、独立构思而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与前已获得同样商业秘密的主体同样享有商业秘密权。

二是合法接受许可获得。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合法购买取得商业秘密。

三是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之产品而获得商业秘密。

四是因权利人疏忽泄露而获得。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而自行泄密。比如权利人对图纸、文件等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保密资料保管不善而流失,为他人从合法渠道所获取。

五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但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实施反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产品的合法性要充分,同时还要注意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文字记载及录像等,因为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资料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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