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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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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开放平台著作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16 00:00:00】  
互联网开放平台著作权纠纷——
“身份”之辨与“避风港”之争

本报记者 刘吟秋 本报通讯员 周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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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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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一系列著作权侵权诉讼却让平台运营商犯起了难。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状告开放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为7起,2012年迅速增至20余起。当上传至开放平台的互联网商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平台运营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有无免责的可能?


互联网开放平台是IT时代的新生事物,在立法对其规范相对滞后的特定时期,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调整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扼杀一个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新兴行业,对于法院无疑是个挑战。北京二中院在对此类型案件调研过程中发现,回答平台运营商的问题,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平台运营商的“身份”;二是“避风港”的适用条件。


网络开放平台“身份”之辨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语境下,开放平台的“身份”无外乎IC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与ISP(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两种。平台运营商只有首先确定ISP“身份”,才有进入“避风港”免除赔偿责任的可能。


作为ICP的苹果开放平台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大百科全书公司认为,其享有《中国大百科全书》完整的著作权。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存在包含《中国大百科全书》内容的应用程序,这些程序能在iPhone、iPad等苹果产品上运行,其中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售价20.99美元,包含了《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第三册的全部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0余万元。


苹果公司主张App Store中供用户购买的应用程序有两种来源,一是苹果公司自行开发,二是第三方开发商开发。而涉案应用程序系由第三方开发商“zhou lianchun”开发并自行上传,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苹果公司实施,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方开发商若要开发应用程序并在“App Store”销售,需注册并与苹果公司签订《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本案中,苹果公司不认可涉案应用程序系其自行开发,主张在该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ou lianchun”为实际开发商。但苹果公司一直未向法院提交与“zhou lianchun”签订的《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也未提供“zhou lianchun”注册信息。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ou lianchun”为实际存在的第三方开发商,无法确认涉案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根据举证规则,应认定该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被告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开发并在“App Store”上提供涉案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为ISP的苹果开放平台


原告李承鹏诉被告苹果公司、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欧迎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李承鹏认为:其是《李可乐抗拆记》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苹果公司未经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李承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上传到App Store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服务,谋取经济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1万余元。苹果公司的抗辩主张与上案相同。第三人欧迎丰承认自己是涉案应用程序的开发者,且未获得授权,但主张涉案应用程序被下载的次数少,获利有限,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苹果公司系App Store的运营商。涉案应用程序系第三人欧迎丰所开发。苹果公司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其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未履行该注意义务,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上述两案,虽然苹果公司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身份”不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性质也相异。前案苹果公司作为ICP,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后案苹果公司作为ISP,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开发平台不是天然的ISP,其“身份”的确定离不开证据规则和司法判断标准。


关于开发平台“身份”的证据规则。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两案中,人们可自由进入App Store,将涉案作品下载到苹果终端设备中进行阅读,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苹果公司传播了相关涉案作品。苹果公司主张涉案作品是第三方开发商提供,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法律将推定其“身份”为ICP,承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责任。


关于开发平台“身份”的司法判断标准。平台运营商的“身份”是个案判断,判断标准是其在个案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如果是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技术服务,那么其“身份”应认定为ISP。如果平台运营商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即通过上传到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下载、浏览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的,那么,其“身份”就应认定为ICP。


“避风港”适用条件之争


“避风港”移植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避风港”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对ISP的特定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予以豁免。2006年5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避风港”原则,将ISP纳入“避风港”保护。但时至今日,“避风港”的适用条件仍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避风港”之争直接关系平台运营商的经济利益,是其核心关切。


进了“避风港”的百度文库


原告贾佳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贾佳认为:其系小说《愁城纪》的作者。百度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百度网站百度文库栏目提供该小说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涉案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


百度公司则认为:百度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小说《愁城纪》系网友自行上传,百度公司未对该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在接到贾佳的投诉函之前不知道百度文库中的该小说系侵权作品,接到投诉后,其已及时予以删除,符合相关免责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贾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已通过百度文库“帮助”等向用户告知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以及权利人侵权投诉步骤,未对小说《愁城纪》内容进行编辑、修改,也未因该小说直接获利,在接到贾佳发出的《商洽函》后即删除了百度文库中的涉案小说。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贾佳的诉讼请求。


未进“避风港”的百度文库


原告韩寒诉被告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韩寒认为:《零下一度》(以下简称《零》书)是其原创代表作,多个网友未经许可将《零》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侵害了韩寒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站百度文库的运营商,亦构成侵权,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寒为知名作家,《零》书为其代表作,影响较大。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作家代表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应知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负比其他侵权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


上述两案,被告相同,案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前案适用了“避风港”原则,免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案则没有适用“避风港”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除了被告的ISP主体“身份”、客观上“有效通知+及时删除”的“作为”,最关键也是司法最难判断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即被告主观上不应存在过错,对于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


“知道”的判断是事实问题,原告的“有效通知”能推断被告知道的事实;难的是“应该知道”的判断,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因为“应该知道”不仅涉及相关证据的采信,而且涉及相关注意义务的法律评价。2012年12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解答,回应了平台运营商的关切。


平台运营商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应该知道,需根据直接侵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同时参考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开放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平台运营商所具备的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开放平台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开放平台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开放平台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开放平台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开放平台是否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应该知道”的判断标准应是多元的,客观上,侵权信息内容的违法性非常明显,一般理性人即可识别,如网络游戏软件抄袭容易被识别,但游戏界面中的某个画面抄袭就很难被发现;主观上,平台运营商应当尽到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如其违反该项义务,对直接侵权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其主观上就存在过错。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如果直接从侵权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编辑、推荐,那么相应的注意义务就要更高。


两案中,被告对开放平台百度文库所具备的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同,所采取的预防侵权措施也相同,不同的是后案中直接侵权的具体事实明显,百度公司应该知道,从而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法眼观察


在创新与传播中寻求共赢


鉴于互联网开放平台商业运营模式能带给应用开发者、网络用户和平台运营商多方共赢,许多互联网知名企业迅速依托自身核心资源对开放平台抓紧开发运营,如国外的苹果、微软、谷歌;国内的百度、腾讯、搜狐等。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平台运营商为明确自己的“身份”,应尽可能要求第三方提交真实主体身份证明并与其签订协议;为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尽可能要求第三方提交上传作品的权利证明文件;为预防未进“避风港”而替人受过,协议应约定侵权风险最终由直接侵权的第三方承担。然而,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看,严格采取上述措施可能并不太有利于互联网繁荣。


著作权的制度价值是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并在创新和传播中寻得平衡。同样,设计“避风港”原则的目的也在于平衡作品权利保护与促进传播的关系。互联网时代,为了保护和鼓励网络原创作品能以较少的成本在网络用户间合法传播,有必要对开放平台设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以促进平台运营商为公众提供更为有效的信息服务,促进相关作品的传播。


实践证明,互联网开放平台是个合乎效率的商业运营模式,如何让其也合乎法律,考验着立法者、司法者的智慧。法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而纠纷多源于不确定。随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身份”之辨与“避风港”之争有了越来越确定的结论,平台运营商在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也将有越来越准确的答案。如果平台运营商能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准确理解合理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准确利用“避风港”原则让自己免受应用开发者直接侵权的连累,那么,与开放平台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将不会再让平台运营商如此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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