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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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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由审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审理的案件在京开庭
发布日期:【2016-01-12 00:00:00】  
全国首例由审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审理的案件在京开庭 2015-09-17 15:09:5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高鑫   今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据悉,该案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医药公司因商标注册告商标局

  2013年1月4日、1月11日、1月28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健一网公司)、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易心堂公司)先后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且都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类似群组为3509。

  针对原告华源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华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华源公司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商标与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华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其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其他两个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所依据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法院首审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据悉,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法庭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法庭上,被告称,2013年以前,我国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2012年4月,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写入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日。作为使用尼斯分类的成员国,商标局必须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接受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2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局长签署,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设立新增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视为同一天申请”,即按照同一天申请的做法,受理首次放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安排,被告当庭解释,设置过渡期是为较早使用的一方通过提供使用证据获得注册提供了途径,保障了在先经营者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能有效阻止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情况的发生。

  对于被诉的合法性争议问题,被告称,其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行政职能,就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发布《通知》主体合法。而且,其有权对商标在注册和管理中如何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进行解释。

  被告称,其“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规定,并未违法商标有关规定。商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在先、注册在先;同时申请的,核准注册使用在先。商标局正是按照该规定,正确行使核准注册权的行为。同时,在首次放开新增商标或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时,设置过渡期既是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社会各界共识。

  原告代理律师回应,被告无权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且无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于“年、月、日”这样即使单位作出规定。

  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未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审判委员会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此案审理结束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其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相关举措。据介绍,该院积极践行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改变以往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而是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和有益尝试。

  该院副院长宋鱼水告诉记者,今天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且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该案法律适用问题由我院审判委员会审理。

  “以本案的审理为契机,我院对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实践探索。” 宋鱼水说,按照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审理。

  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义,宋鱼水认为,首先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又能够保障审判委员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其实,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要求。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突出了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坚持去行政化的指导思想,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予以具体落实。

  再次,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由审委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分析,避免合议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同时,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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