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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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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9-05-23 16:16:19】  

  知产判赔金额低一直被公众所诟病。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判赔金额与美国相比相差数百倍。自去年以来,赔偿额出现增长趋势,连续出现多起千万级别的赔偿案件。但总体来看,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并无实质性增长。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缺乏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统一认识是其中之一。笔者将针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批评和借鉴。

  知产判赔金额低一直被公众所诟病。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我国专利诉讼中,法院判决的平均数额为8万元,而美国自1995年到2013年间,法院判决的专利赔平均数额是550万美元。 我国近年来的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大多在5000元到2万元之间, 同样在美国,版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多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

  自去年来,赔偿额出现增长趋势,连续出现多起千万级别的赔偿案件。U盾专利侵权案判赔5000万元,近日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赔1000万,但总体来看,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并无实质性增长。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缺乏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统一认识是其中之一。如下,笔者将针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批评和借鉴。

  许可费在对赔偿计算的位阶适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 49 条、《专利法》第 65 条和《商标法》第 63 条均为知识产权法领域关于确定损害赔偿依据的具体条款。从具体内容相同点来看,知识产权法对损害赔偿数额主要设置了三种确定方法: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

  同时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将权利人的许可费用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外部位阶上,其所处的位置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却又规定不一。

  根据《著作权》49条确定的赔偿依据顺序,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其次,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再次,在两者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法定赔偿。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北高院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原告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属于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依据。即在著作权侵权中,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应属于第一位阶。

  《专利法》第65条以及《商标法》第63条均规定,实际损失能确定的按照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获益;如果两者都不能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三者均不能确定,再采取法定赔偿。

  也就说,在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诉讼中,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依据属于第三位阶。

  同属于知识产权法,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的位阶居然不一,这实属立法上的矛盾。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益又少于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依然还必须适用侵权人的获益计算损害赔偿是不能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的。笔者认为,从最大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角度去看,解决这种矛盾的的合理的方式为,在侵权人的获益少于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许可使用费来计算损害赔偿。

  许可使用费也分为许可合同约定的费用,市场行业许可费以及国家规定的指导性许可费。

  在许可费内部的适用位阶上,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首先有合同约定的,应该按照许可合同约定的费用作为参照;其次,在没有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参照市场行业的许可费标准;在既无约定,有无行规的情况下,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指导性标准,如《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家版权局办字(1994)第64号)中指出:“在确定侵犯摄影和美术作品等著作权的赔偿额时,……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侵权人获益中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均规定,对于侵权人获益以侵权获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而利润也分为很多种,是销售利润,营业利润,还是净利润?

  对此《北高院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一般指营业利润,侵权情节严重或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也可以适用销售利润。侵权产品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权利人合法产品的单位利润。合法产品的单位利润一般指净利润;如果以净利润计算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许可费用的法律适用难题

  即使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许可使用费用的适用依然限制重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极少采用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因为在排除许可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各项因素后,能够作为赔偿依据的许可使用寥寥无几。

  北京高院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2017)》中指出,当事人以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数额的认定可以参照权利人所提交的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许可使用费合理性的认定,应当在综合许可合同的真实性、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是否在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前已支付、许可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许可人是否完成纳税凭证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认定。

  种种严苛条件的限制,导致即便权利人有许可第三方使用的经历,在损害赔偿时也派不上用场。

  法定赔偿的适用泛滥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估算,侵权方的销售数据及营利额侵权人极难主动提供,赔偿损失计算的第一位阶依据也如有源无水。而许可使用费用适用条件严苛,也几乎形同虚设。

  这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绝大部分赔偿还是法定赔偿。2008年,上海高院审结的109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采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比例高达98.89%。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不得超过50万元,专利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法定赔偿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本质上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推定,但是即使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法官在裁判中还是需要一定的依据标准,这个标准依然是以填平原则为核心,由法官在庭审中根据案件的特点、查明的事实等因素推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而确认的一种赔偿数额,这样确定的数额或超过实际损失或接近于实际损失,并不一定完全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等。

  现实情况是,法官选择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其判决赔偿金额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因为这样即便不对损害赔偿推定过程详细说明,看起来也是于法有据,无需担责。然而,这种机械的计算损害赔偿方式,却使得权利人维权成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再索求其为此投入的时间与心力付出更是无稽之谈。

  对此,采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时,法官须克服担责心理,加强对赔偿额推定过程的详细阐述,也让当事人能够心服口服。

  正如法谚所言: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既然我国立法已对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知识产权被侵权后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依然不强。司法判决只有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客观上真正达到填平原则,弥补侵权人的全部损失,让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比创造成本还高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激励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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