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又有新的改动。主要是增加了对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规定。 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监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实际生活中,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因而建议增加相应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提供投保单应附合同条款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应要求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同时,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