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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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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发布日期:【2009-03-28 00:00:00】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即他人用犯罪手段获得的钱款或财物。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手段获得的钱财而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行为过程中明知。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
 2.区分赃物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掩饰、隐瞒,从中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买卖赃车触犯何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张岩

    2007年6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一被告人分别于2005、2006年以明显的低价购买了金杯牌面包车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各一辆,经查,这两辆汽车均系被盗车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解释》第一条规定,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根据这一规定,凡买卖盗抢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下同)的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因此也就有了本文前述案例了。

    据查汉语词典,“掩饰”即遮盖修饰使人看不出真相,“隐瞒”即谓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如果从广义角度来理解“掩饰、隐瞒”的含义,它可包含以往所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因此对待收购、销售盗抢机动车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可,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罪名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待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仍应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同样实施了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假设标的物是盗抢机动车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设标的物是此外的其他赃物则定收购、销售赃物罪。如果仅仅是上述区别倒也容易执行,但上述《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在罪名表述、定罪角度、涵盖范畴等诸多方面存在的衔接矛盾将在今后适用相关规定确定此类案件罪名时造成一定混乱,并带来多种问题。

    首先,上述所涉罪名中“赃物”与“犯罪所得”二者之间的词义存在相互交叉。在司法实践中,“赃物”即包含因犯罪行为所得的物品,也包含因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如盗窃价值不足800元的物品等等。而“犯罪所得”从字面即可明确得知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这里边即包含物品,也包含金钱,不易使人产生赃物不包含赃款的误解。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罪名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均以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上述哪一行为来确定罪名。从《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的表述来看,此罪名是否亦应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确系选择性罪名,那么“掩饰”、“隐瞒”二词原本就是近义词,实践中又如何具体掌握和区别适用呢?今年5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对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而本文篇头所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则对购买两辆被盗机动车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再者,《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如本文前述所提“掩饰、隐瞒”在词义上可包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结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笔者认为,其中“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应指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外的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的掩饰、隐瞒的行为。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并列的选择性罪名,而《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将“买卖”明知是盗抢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明显与刑法上述条文的表述和立法本意相矛盾。

    最后,《解释》仅就明知是盗抢“机动车”而实施的买卖、介绍买卖等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规定,而实践中常有人对被盗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均予以收购、销售,这其中即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那么对同一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又如何定罪呢?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哪一个?还是定两个罪名?另外,《解释》中并未提及对盗抢机动车予以窝藏、转移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那么对此行为仍应定窝藏、转移赃物罪。也就是说,同样是涉及盗抢机动车的此类案件,在确定罪名时也要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而出现表述差异很大的罪名。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不难发现,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及两高院《解释》的出台,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处理赃物(称之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更为准确)行为的制裁时出现了适用标准不一、罪名表述不一、打击范围不一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应取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买卖”二字,将“买、卖”内容归还给“收购、销售……”的罪名当中;此外,尽早出台《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修改原《罪名规定》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将该罪名中的“赃物”改为更加科学、完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另外,对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可借鉴刑法第二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设定方法确定新罪名,以涵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之外其他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修改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罪名可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其中“掩饰、隐瞒”作为固定搭配,不分开适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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