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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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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死刑复核程序 加强诉讼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12-06-22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 高贵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98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下来。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死刑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等。死刑复核制度亟须改革。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实际,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及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确保死刑复核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死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全国命案发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有所上升。在改革中,刑事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修正案全面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完善后的死刑复核制度,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贯彻以裁定方式为原则、以判决方式为补充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特别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充分吸纳《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并予完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从而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以裁定方式为原则、以判决方式为补充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

刑诉法修正案确立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契合的,也符合死刑司法工作的实际。死刑复核程序是为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和慎重而设置的一种法院的特殊审核程序,没有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全面参与,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对死刑复核案件一般不宜作出实体性的判决,而应以程序性的裁定方式,核准或不核准被告人死刑。但也有一些案件,因存在特殊情况,以判决方式更为适宜。例如对于一人有两个以上犯罪被判处死刑或一案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如果认为其中的一些犯罪不能核准死刑,或有一些人不该核准死刑,就对全案一律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会导致一个案件反复报核,浪费诉讼资源,同时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大为延长,给司法机关带来较大压力,社会效果不好。因此,对此类案件规定直接部分改判,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落实刑诉法修正案确立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必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核准死刑的,原则上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例如,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裁定予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引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条款不准确、不规范的,如漏引或者错引条款,应以裁定方式纠正并核准死刑;等等。二是不核准死刑的,一般以裁定方式进行。例如,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等等。三是对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判决方式进行。这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虽然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作出对该部分犯罪不核准死刑、直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核准死刑的判决;另一种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虽然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作出对该部分被告人不核准死刑、直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二、认真做好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被告人工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死刑复核案件的讯问被告人工作,近年来提讯率一直很高,达到90%左右。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对此,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其中的“可以讯问被告人”修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纳这些建议,在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从而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讯问被告人的原则。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对死刑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对死刑被告人应给予尽可能充分的人权保障。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直接向被告人核实案件事实、情节,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给被告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阐述辩解意见的机会,有助于进一步深入准确把握案情,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件,切实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讯问死刑案件被告人,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赴被告人羁押地进行实地讯问。为了缓解提讯工作的压力、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羁押地与具备远程视频提讯条件的法院距离较近、能够确保提押安全的案件,也可以利用全国法院专网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讯问。但对于事实、证据比较复杂的死刑复核案件,则应赴被告人羁押地进行实地讯问,以确保讯问工作的质量。

三、严格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来重视对死刑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对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参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则未作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和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均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纳这些规定,在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意见,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准确适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往的死刑复核制度未将辩护律师的参与及相关权利法定化,导致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具体行使中存在一些机制上的障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进行完善,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意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认真对待、充分考虑。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办理。

四、自觉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律监督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确保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死刑复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法律适用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工作中认真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处理,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规定和要求,均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要参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办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确保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质量。

本次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制度的修改完善,既不是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开始,也不是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终结。长期以来办理死刑案件的丰富经验,尤其是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大量成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路径,为立法完善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同时,对死刑复核的很多问题,本次立法还没有彻底解决,例如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期限,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案件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等等,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死刑复核制度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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