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化工学院建校为争夺销售建材(俗称砖霸、沙霸),武汉市江夏区大舒村与X知名建筑工程公司发生数百人斗殴,致对方一死二重伤八个轻伤,大舒村长舒治久指名丁律师担任第一被告舒位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认为舒位同轻了其他的不会重。丁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相关机关交换意见,八个被告在检察院就放了三个,庭审后四个判缓刑,舒位同故意伤害判五年。 --------------------------------------------------------------- 舒 位 同 伤 害 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舒位同亲属的指名委托,征得舒位同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其伤害案的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阅卷、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律师认为:武汉市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03)第255号起诉书指控本案其他四被告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是客观的,指控本案被告舒位同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定性错误。比较而言,舒位同的行为也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舒位同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 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而聚众斗殴罪则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纠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两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舒位同等人为建材供应与武汉化工学院新校区建筑方新洲区第八建筑公司、中建二局发生纠纷,新洲八建、中建二局二、三百民工,头戴安全帽,身穿迷彩服,手持一、二米长已打磨尖的钢钎,将大舒村村民撵过流芳大道赶回村口,砸了大舒村的车,殴打拍照记者。作为负责人之一的舒位同与其他负责人在吃饭时一起商议,“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打”,其首先立足于谈,最终目的还是要参与建材供应生意,并非要伤害新洲八建、中建二局的人的身体健康。关于这一点, 不但卷宗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作证,武汉市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也表明这一点:如舒位同等人“因建材供应与武汉化工学院新校区建筑方新洲区第八建筑公司、中建二局发生纠纷”等等,因此本案辩护人认为,舒位同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虽然,本案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这并非舒位同等人商议的目的所在,也没有谁说要把新洲八建、中建二局的人搞死搞伤。而是说“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打”,所谓“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打”是他们要打我们就打。舒位同安排购买斗殴的工具是为了防备,因为对方“二、三百民工头戴安全帽,身穿迷 彩服,手持一、二米长已打麽尖的钢钎,砸车,打记者”,这足以表明对方首先就有了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在事发现场,对方负责人喻老二扬言:“不屑谈得,不死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死个把人算什么,我负责,要搞就搞到底。”喻老二的话激起了大舒村村民的义愤,大舒村干部和舒位同发现事态不妙,对村民进行劝阻,但已无力控制局面,导致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对方一死二重伤六轻伤的结果。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谁伤害的谁负责。舒位同没有指使谁去伤害对方,也没有实施伤害对方的行为,无非是与其他负责人在吃饭时一起商议“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打”而已,因此,舒位同不构成伤害罪,也不应承担伤害罪的责任。 二、舒位同具有自首情节,这一点,大舒村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明其委托村民舒位胜找村主任舒治久联系,准备把化工学校的材料帐交待清楚后去派出所投案,但专案组在其交帐之前将其抓获。其委托他人联系村干部,准备去派出所投案的行为,依法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 三、舒位同系初犯,无前科,并表示愿意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舒位同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其行为特征更符合聚众斗殴,舒位同系初犯,无前科,此次犯罪是为了大舒村这个集体的利益,又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舒位同予以从轻处理,以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
辩护人: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丁 白 杨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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