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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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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玲诉程XX隐藏离婚财产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4年10月接受刘国玲在离婚后诉程耀X重新分割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案,程耀X请了二位法律工作者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未得逞,最后调解支付该房产的一半刘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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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理   词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国玲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诉程XX隐藏离婚财产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刘国玲与被告程XX原系夫妻,2004年10月14日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购买的XX花园X区X栋1单元106门的房产,认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损害了原告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于是起诉被告,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的原则,分割该房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这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其他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原则进行分割。
  第二、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所出示的证据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被告及其代理人所出示的原告与被告所草签的离婚协议,想以此来证明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时就知道此房,进而推定双方曾就此房进行过协商。
  本律师认为:该草签协议,首先,从法律意义上看,这是一份草稿,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从内容实质上看,该草签协议的文字安排文理不通;从外在形式上,草签协议上面有明显的修改、增添的痕迹,有伪证之嫌,因此,该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邱、钱两人的证言在在一份证据上,显然是在一起商量后制作的,被告的代理人在取证程序上明显违反民事诉讼关于证据收集的常识,其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此份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3、X金翠的证言。因她与本案被告是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之规定,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印证其真实,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X望章在其的证言中说:原告在离婚前知道有XX花园的房屋,并说是原告告诉他的,并说“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被告一方举此证是想以此印证X金翠的证言。还有一个目的是以此证明: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其离婚协议书上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但原告当庭坚决否认向X望章说过那些话。
  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未就“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提起反诉。民不告,官不理,法院不应考虑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证人X望章未到庭接受质证,又不是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人,其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而不具有证明力。其三、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纯属无稽之谈,除了X望章的证言外,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如病历等书证或物证印证原告之弟曾为分割财产一事多次殴打被告,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X小敏的证言。她作为一个房屋中介方,自称认识原告的姐姐刘国珍和其很熟,却不认识委托其卖房的房东,也即是本案的被告程XX,连叫什么,姓什么都不知道,这在逻辑常识上是说不通的,不能让人相信,其证言的证明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7、被告的代理人陈述说: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不公平。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协议分割其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行为有效。夫妻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做生意,不需讲公平,只要双方同意就行!要公平,就打官司,一断于法!
  8、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备了案的离婚协议十分清楚地记载了双方协议离婚的内容,上面没有关于本案争议焦点XX花园房产分割的内容,也没有提到有XX花园的房屋,原告是在离婚后,根据一份被告应当于2004年10月18日的缴费通知书获知还有此房产尚未分割,进而委托本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据此,原告明确表态: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再决定是竞价,还是申请拍卖。 
  审判员,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有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XX花园房屋一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中被告还涉嫌伪造证据,其行为已妨碍法院对该案的正确审理,应当依法查实给予制裁;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添置的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丁白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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