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11月丁律师接受因为砖霸沙霸事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案嫌疑犯石正义的父亲的指名委托,由于其父先前委托帮忙的朋友不得力,在审判阶段才请丁律师,错过了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的时机。庭审时丁律师为石正义作寻衅滋事辩,一审法院考虑到与检察院的关系以伤害罪判石正义11年;石正义之父目睹了丁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对他的执业水平、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可挑剔,坚信不移:“认定你了!以后我的儿子就是你的儿子!”丁律师亦支持上诉。二审庭审时丁律师再次据理力争,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以寻衅滋事改判5年。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石正义的父亲石清海的指名委托,征得石正义本人的同意,由我们担任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石正义,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05)第433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石正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 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石正义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 首先,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只承认用头是用拳头殴打。 其次,同案犯郑言祥和李雄军也未证实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 其三,刘国泉至今说不清楚是谁将他哥哥打死。 其四,能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有证人吴如喜、刘金海、李菊清、何乾坤。但是,四位证人在陈述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时,却不能说清楚石正义是如何打的。 证人吴如喜1999年12月28日说:“那个大块头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两砖头。”但是,那个高个子记不住了,吴如喜不能辨认。 证人刘金海1999年12月15日说:“打刘永发的是个大个子,用砖头打的,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一砖头,刘永发就倒了。”却又说:“具体打了几砖头我没看见。”这是自相矛盾的。 证人李菊清2004年4月27日说:“那个学生模样的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当时便把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打砸倒在地。”石正义的个子高,李雄军的个子也不矮,有170多点! 证人何乾坤1999年12月28日说:“开始有两个用拳头打的刘永发,后来是一个大块头高个子用砖头打了刘永发。”何乾坤2004年4月14日又说:“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既然没有看清楚,又如何能确认用砖头打刘永发? 其五,能证明用砖头砸刘永发的是其他人的有证人李德新。 证人李德新2004年3月31日证明说:“……我看见三个学生边跑边工地上的民工,被打死的那个我不认识,另一个有点面熟,他总在工地做事(刘国泉)。当时我只看见三个学生,一个1.8左右,一个1.7左右,一个1.68左右……我看见其中一个1.70多点的年轻人用拳头打那个年纪大的民工(刘永发),我上去扯劝时,还被(5号)打了一拳。……那个1.70左右的人又从地上拿了一块砖头,往老民工头上砸,我估计当时那个老民工已经不行了,我又看见那个1.80的年轻人边跑边打那个我面熟的民工(刘国泉),然后他们都往医务室那个方向跑……”后来在辨认笔录中,李德新进一步指认:“他(5号)就是那个老民工躺在地上不行了,他又拿了一块砖头砸了几砖头,大概二、三下,砸得蛮狠。当时,我在场时,只有5号(即李雄军)一个人在打老民工。高个子当时正在打另一个民工。” 李德新证言十分清楚地证明:用砖头殴打被害人刘永发的就是5号,而辨认笔录中的5号就是李雄军!李雄军有1.70多点,也算是高个子! 其六,李雄军1999年12月10日交待说:“我拿砖头朝拉我的人打了一下,不知道打的头还是打的背,好像是他用手抱着头,我用砖头砸到他手上去了。”又说:“对方用砖头砸我,我抢过来,朝那人的头上砸,那人用手拦住了,砸在那人手上。” 李雄军的自认“朝那人的头上砸”的交待与 证人李德新“用砖头砸刘永发二、三砖头的就是5号,5号就是李雄军”的证言、证人李菊清“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的证言、证人何乾坤“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的证言以及尸检“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的报告、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的供述等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 第二,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石正义无前科及违法记录,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请法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参照贵院前一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石正义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丁白杨 胡雪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石正义的委托,由我们担任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我们曾是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是比较清楚的,我们认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5)洪刑初字第582号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消。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并致其死亡! 本案,虽然能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有五位证人即刘国泉、吴如喜、刘金海、李菊清、何乾坤。但是,刘国泉至今说不清楚是谁将他哥哥打死。其余四位证人在陈述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时,都不能说清楚石正义是如何打的,无疑其证明力十分低下。 证人吴如喜1999年12月28日说:“那个大块头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两砖头。”但是,那个高个子记不住了,吴如喜不能辨认。 证人刘金海1999年12月15日说:“打刘永发的是个大个子,用砖头打的,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一砖头,刘永发就倒了。”却又说:“具体打了几砖头我没看见。”这是自相矛盾的。 证人李菊清2004年4月27日说:“那个学生模样的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当时便把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打砸倒在地。”石正义的个子高,李雄军的个子也不矮,有170多点! 证人何乾坤1999年12月28日说:“开始有两个用拳头打的刘永发,后来是一个大块头高个子用砖头打了刘永发。”何乾坤2004年4月14日又说:“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既然没有看清楚,又如何能确认用砖头打刘永发? 第二、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 首先,能证明用砖头砸刘永发的是其他人的有证人李德新。 证人李德新2004年3月31日证明说:“……我看见三个学生边跑边工地上的民工,被打死的那个我不认识,另一个有点面熟,他总在工地做事(刘国泉)。当时我只看见三个学生,一个1.8左右,一个1.7左右,一个1.68左右……我看见其中一个1.70多点的年轻人用拳头打那个年纪大的民工(刘永发),我上去扯劝时,还被(5号)打了一拳。……那个1.70左右的人又从地上拿了一块砖头,往老民工头上砸,我估计当时那个老民工已经不行了,我又看见那个1.80的年轻人边跑边打那个我面熟的民工(刘国泉),然后他们都往医务室那个方向跑……”。后来在辨认笔录中,李德新进一步指认:“他(5号)就是那个老民工躺在地上不行了,他又拿了一块砖头砸了几砖头,大概二、三下,砸得蛮狠。当时,我在场时,只有5号(即李雄军)一个人在打老民工。高个子当时正在打另一个民工。” 李德新证言十分清楚地证明:用砖头殴打被害人刘永发的就是5号,而辨认笔录中的5号就是李雄军!李雄军有1.70多点,也算是高个子! 值得注意的是:李德新是武汉体育学院的教师,是扯劝的人,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是经得起任何证据检验的! 其次,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只承认用头是用拳头殴打。 其三,同案犯郑言祥和李雄军也未证实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 其四,李雄军1999年12月10日交待说:“我拿砖头朝拉我的人打了一下,不知道打的头还是打的背,好像是他用手抱着头,我用砖头砸到他手上去了。”又说:“对方用砖头砸我,我抢过来,朝那人的头上砸,那人用手拦住了,砸在那人手上。”李雄军的交待经不起实物验证!尸检报告证明: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证明李雄军在说假话,在推卸责任! 综合以下:李雄军自认“朝那人的头上砸”的交待、证人李德新“用砖头砸刘永发二、三砖头的就是5号,5号就是李雄军”的证言、证人李菊清“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的证言、证人何乾坤“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的证言、尸检“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的报告、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的供述等等证据来分析,不难得出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的结论!因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证据体系! 第三、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情节严重,上诉人自认情节轻微,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能认为石正义犯罪情节轻微。 第四、石正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石正义无前科及违法记录,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石正义的父亲,是一个老农民,为帮助石正义减轻罪责积极向别人借高利贷主动赔偿刘永发亲属一万五千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五、 本案的主犯吴继光至今没有被抓,比较一审法院对同案另两个被告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石正义的判决明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并致其死亡!相反,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被告人的父亲借高利贷主动赔偿,实指望能减轻石正义的罪责,结果一审法院竟置上述事实、证据于不顾判石正义有期徒刑十一年,这让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以及我们辩护人都是无法理解的!一审判决实在是定性错误,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石正义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石正义的合法权益!
律 师:丁白杨 胡雪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