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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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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511月丁律师接受因为砖霸沙霸事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案嫌疑犯石正义的父亲的指名委托,由于其父先前委托帮忙的朋友不得力,在审判阶段才请丁律师,错过了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的时机。庭审时丁律师为石正义作寻衅滋事辩,一审法院考虑到与检察院的关系以伤害罪判石正义11年;石正义之父目睹了丁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对他的执业水平、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可挑剔,坚信不移:认定你了!以后我的儿子就是你的儿子!丁律师亦支持上诉。二审庭审时丁律师再次据理力争,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以寻衅滋事改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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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石正义的父亲石清海的指名委托,征得石正义本人的同意,由我们担任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石正义,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05)第433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石正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 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石正义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
    首先,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只承认用头是用拳头殴打。
    其次,同案犯郑言祥和李雄军也未证实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
    其三,刘国泉至今说不清楚是谁将他哥哥打死。
    其四,能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有证人吴如喜、刘金海、李菊清、何乾坤。但是,四位证人在陈述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时,却不能说清楚石正义是如何打的。
    证人吴如喜1999年12月28日说:“那个大块头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两砖头。”但是,那个高个子记不住了,吴如喜不能辨认。
    证人刘金海1999年12月15日说:“打刘永发的是个大个子,用砖头打的,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一砖头,刘永发就倒了。”却又说:“具体打了几砖头我没看见。”这是自相矛盾的。
    证人李菊清2004年4月27日说:“那个学生模样的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当时便把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打砸倒在地。”石正义的个子高,李雄军的个子也不矮,有170多点!
    证人何乾坤1999年12月28日说:“开始有两个用拳头打的刘永发,后来是一个大块头高个子用砖头打了刘永发。”何乾坤2004年4月14日又说:“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既然没有看清楚,又如何能确认用砖头打刘永发?
    其五,能证明用砖头砸刘永发的是其他人的有证人李德新。
    证人李德新2004年3月31日证明说:“……我看见三个学生边跑边工地上的民工,被打死的那个我不认识,另一个有点面熟,他总在工地做事(刘国泉)。当时我只看见三个学生,一个1.8左右,一个1.7左右,一个1.68左右……我看见其中一个1.70多点的年轻人用拳头打那个年纪大的民工(刘永发),我上去扯劝时,还被(5号)打了一拳。……那个1.70左右的人又从地上拿了一块砖头,往老民工头上砸,我估计当时那个老民工已经不行了,我又看见那个1.80的年轻人边跑边打那个我面熟的民工(刘国泉),然后他们都往医务室那个方向跑……”后来在辨认笔录中,李德新进一步指认:“他(5号)就是那个老民工躺在地上不行了,他又拿了一块砖头砸了几砖头,大概二、三下,砸得蛮狠。当时,我在场时,只有5号(即李雄军)一个人在打老民工。高个子当时正在打另一个民工。”
    李德新证言十分清楚地证明:用砖头殴打被害人刘永发的就是5号,而辨认笔录中的5号就是李雄军!李雄军有1.70多点,也算是高个子!
    其六,李雄军1999年12月10日交待说:“我拿砖头朝拉我的人打了一下,不知道打的头还是打的背,好像是他用手抱着头,我用砖头砸到他手上去了。”又说:“对方用砖头砸我,我抢过来,朝那人的头上砸,那人用手拦住了,砸在那人手上。”
    李雄军的自认“朝那人的头上砸”的交待与 证人李德新“用砖头砸刘永发二、三砖头的就是5号,5号就是李雄军”的证言、证人李菊清“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的证言、证人何乾坤“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的证言以及尸检“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的报告、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的供述等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
    第二,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石正义无前科及违法记录,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请法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参照贵院前一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石正义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丁白杨  胡雪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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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石正义的委托,由我们担任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我们曾是石正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是比较清楚的,我们认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5)洪刑初字第582号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消。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并致其死亡! 
     本案,虽然能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有五位证人即刘国泉、吴如喜、刘金海、李菊清、何乾坤。但是,刘国泉至今说不清楚是谁将他哥哥打死。其余四位证人在陈述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时,都不能说清楚石正义是如何打的,无疑其证明力十分低下。
    证人吴如喜1999年12月28日说:“那个大块头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两砖头。”但是,那个高个子记不住了,吴如喜不能辨认。
    证人刘金海1999年12月15日说:“打刘永发的是个大个子,用砖头打的,往刘永发的头上打了一砖头,刘永发就倒了。”却又说:“具体打了几砖头我没看见。”这是自相矛盾的。
    证人李菊清2004年4月27日说:“那个学生模样的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当时便把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打砸倒在地。”石正义的个子高,李雄军的个子也不矮,有170多点!
证人何乾坤1999年12月28日说:“开始有两个用拳头打的刘永发,后来是一个大块头高个子用砖头打了刘永发。”何乾坤2004年4月14日又说:“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既然没有看清楚,又如何能确认用砖头打刘永发?
第二、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
    首先,能证明用砖头砸刘永发的是其他人的有证人李德新。
    证人李德新2004年3月31日证明说:“……我看见三个学生边跑边工地上的民工,被打死的那个我不认识,另一个有点面熟,他总在工地做事(刘国泉)。当时我只看见三个学生,一个1.8左右,一个1.7左右,一个1.68左右……我看见其中一个1.70多点的年轻人用拳头打那个年纪大的民工(刘永发),我上去扯劝时,还被(5号)打了一拳。……那个1.70左右的人又从地上拿了一块砖头,往老民工头上砸,我估计当时那个老民工已经不行了,我又看见那个1.80的年轻人边跑边打那个我面熟的民工(刘国泉),然后他们都往医务室那个方向跑……”。后来在辨认笔录中,李德新进一步指认:“他(5号)就是那个老民工躺在地上不行了,他又拿了一块砖头砸了几砖头,大概二、三下,砸得蛮狠。当时,我在场时,只有5号(即李雄军)一个人在打老民工。高个子当时正在打另一个民工。”
李德新证言十分清楚地证明:用砖头殴打被害人刘永发的就是5号,而辨认笔录中的5号就是李雄军!李雄军有1.70多点,也算是高个子!
值得注意的是:李德新是武汉体育学院的教师,是扯劝的人,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是经得起任何证据检验的!
    其次,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只承认用头是用拳头殴打。
    其三,同案犯郑言祥和李雄军也未证实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
    其四,李雄军1999年12月10日交待说:“我拿砖头朝拉我的人打了一下,不知道打的头还是打的背,好像是他用手抱着头,我用砖头砸到他手上去了。”又说:“对方用砖头砸我,我抢过来,朝那人的头上砸,那人用手拦住了,砸在那人手上。”李雄军的交待经不起实物验证!尸检报告证明: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证明李雄军在说假话,在推卸责任!
综合以下:李雄军自认“朝那人的头上砸”的交待、证人李德新“用砖头砸刘永发二、三砖头的就是5号,5号就是李雄军”的证言、证人李菊清“高个子便捡了半块红砖头砸在那个年纪大的男民工”的证言、证人何乾坤“刘永发是怎样被打倒的,怎样挨的打的,我都没看清楚”的证言、尸检“刘永发头部受伤二、三处,手上无伤”的报告、石正义从来不承认用砖头殴打刘氏兄弟的供述等等证据来分析,不难得出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的结论!因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证据体系!
第三、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情节严重,上诉人自认情节轻微,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能认为石正义犯罪情节轻微。
第四、石正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石正义无前科及违法记录,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石正义的父亲,是一个老农民,为帮助石正义减轻罪责积极向别人借高利贷主动赔偿刘永发亲属一万五千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五、 本案的主犯吴继光至今没有被抓,比较一审法院对同案另两个被告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石正义的判决明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石正义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正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并致其死亡!相反,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石正义没有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用砖头殴打刘永发的另有其人,那个人就是李雄军!石正义受吴继光邀约参与寻衅滋事,应受处罚,但情节轻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石正义的行为给谁造成了具体的伤害;被告人的父亲借高利贷主动赔偿,实指望能减轻石正义的罪责,结果一审法院竟置上述事实、证据于不顾判石正义有期徒刑十一年,这让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以及我们辩护人都是无法理解的!一审判决实在是定性错误,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石正义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石正义的合法权益!
                                    

  律   师:丁白杨  胡雪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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