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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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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德贪污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7年3月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李奕德贪污案辩护人,该案系办案检察院以李有保护伞(其亲戚是市公安局局级领导)为由上报获省、市检察院批准的疑难案件,办案单位以是上级交办的疑难案件为由,在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丁律师据理抗争:谁交办的也要依法!并向省检反映情况后得以会见。庭审时丁律师据理力争,力陈办案检察院在承办此案中的实体及程序违法,6月29日一审判李缓刑并释放。李奕德的姑娘从此叫丁律师干爸,李奕德夫妻叫丁律师拐子(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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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奕德妻子的委托,并征得李奕德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奕德,经认真分析后,辩护人认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0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奕德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案被告人文志刚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文志刚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是客观的。另外被告人李奕德还具有减轻、从轻等多项法定情节,为维护被告人李奕德的合法正当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奕德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奕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与同案犯文志刚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文志刚职务上的便利,瞒报废铁吨数,侵吞废料款的贪污事实,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一类,而公诉人出示的《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报人李奕德涉嫌非法经营罪及其背后的渎职犯罪进行并案查处的请示》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奕德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被告人李奕德具有自首情节。另据该解释第3条:“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奕德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奕德具有积极退赃情节
起诉书中明确注明被告人李奕德已退还赃款人民币35000元,而且被告人李奕德也当庭表示正在多方借钱,庭后尽快退还余下的赃款。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奕德退赃积极,应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奕德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奕德的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归案后,不仅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又如实的交代了同案被告人文志刚的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法庭在对被告人李奕德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奕德是初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反犯罪记录,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此法庭在对被告人李奕德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李奕德恰当量刑是切实落实刑法惩罚与教育向结合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既要对犯罪人员给予有效惩罚,又要给犯罪的人一定得改造教育机会使其能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的一员,因此我国刑法产生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奕德是农民出生,文化程度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本案事实简单,情节不恶劣,对社会没有大的危害性,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奕德给予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奕德文化程度低,对自己与他人勾结瞒报废铁重量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一时糊涂才触犯了刑法,对社会没有造成大的危害,鉴于被告人李奕德在明白自己的罪行后,能如实交代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不同种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李奕德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口供一致,又是初犯,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事实,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李奕德给予宽大处理。
                                                                        律师:丁白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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