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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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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判有期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1-31 00:00:00】  

 09年5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杀人案张XX辩护人,张XX与被害人彭XX之妻是嫡亲的姑舅老表,彭是张XX私营企业的销售经理,彭XX在掌握了张XX的销售网络后要自己单干,相互由争执进而扭打,导致张XX手持铁锤将彭XX当场打死,然后将尸体埋在锅炉房里,当晚移尸郊外,二月后被人举报案发。张XX亲属经公安承办人员推荐委托当地律师为张XX辩护,结果发现所请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判张XX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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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亲属的指名委托,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其故意杀人案的第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张XX,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09)218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张XX“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严重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客观的,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彭XX有过错在前,张XX杀人理无可恕,但是情有可原。 被害人彭XX是张XX的表妹李XX的丈夫,李XX与张XX是嫡亲的姑舅老表,两人具有较近的姻亲关系。在彭XX夫妻生活窘迫的时候,从鄂州来到武汉,请张XX收留他们,安排他们在厂里工作,给碗饭他们吃。由于是比较近姻亲关系,张XX收留他们,手把手地教彭XX跑业务,把工厂最核心的机密-----销售网络交给彭XX,给他配备小车,让他负责销售,希望彭XX夫妻一家的生活能有所改善,自己的工厂也增添一个得力的帮手。然而事与愿违,张XX的好心并没有收到好的结果。彭XX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生活的好转,不但没有感恩之心,却用张XX的销售渠道私下销售其他工厂的相同商品,冲击张XX的销售市场谋取私利,损害张XX的利益。不但如此,彭XX还进一步实施在张XX的工厂挖张XX的得力人员到他准备成立的新的单位去,继续使用张XX的销售网络,使张XX的工厂濒临破产。更有甚者,彭XX竟然把自己收不回来的并且不是张XX工厂产品的销售帐转给张XX,要被告人张XX给现金他,最终导致冲突爆发,相互由争执进而扭打,导致张XX丧失了理智,减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造成彭XX死亡的严重后果。客观的说,张XX与彭XX之间演绎了一出现实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张XX救了彭XX一家,帮了彭XX,却被彭XX咬了致命的一口!值此情境,是可忍,孰不可忍?张XX不是圣人,选择了对彭XX下杀手的路,套用一句老话,那就是:张XX杀人理无可恕,但是情有可原。被害人有过错在前,有前因不一定有后果,但无前因则必然无后果! 第二、张XX的杀人行为在情节较轻之列 所谓情节较轻,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3)激情杀人。(4)受嘱托杀人;(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 本案张XX没有卑劣的主观动机,其杀人纯粹是出于义愤、激情杀人,这与那些具有卑劣的杀人动机的杀人、杀害处于不能抵抗或孤立无援的人、奸情杀人、手段残忍的杀人、后果严重的杀人等等相比较,其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应当认为其行为符合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的规定。 第三、张XX是武汉市XX区XX厂厂长,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案发后,张XX及其父亲张XX积极赔偿,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张XX的父亲张XX与被害人彭XX的妻子李XX及父亲彭XX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就民事赔偿及有关事项达成赔偿协议,承诺给予彭XX的亲属以超过正常赔偿标准一倍的补偿,已实际支付30万,其余的部分现已筹集等候法庭指示,一句话,确实在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张XX及其父亲张XX积极赔偿的行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彭XX的父亲彭XX及妻子李XX的谅解。彭XX的亲属也建议司法机关能对张XX从宽处理。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等司法精神的。    审判长、审判员,鉴于上述事实,我们建议法庭在对张XX裁量决定刑罚时能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情节,从宽处罚,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 护 人:丁 白 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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