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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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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定丰胸失败索赔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7-21 00:00:00】  

    09年12月丁律师接受爱美妇女X市企业老总黄X委托担其医疗事故纠纷的代理人。2002年11月,黄X在X市中医院康复分院接受使用《奥美定》丰胸手术。手术过后,黄X的胸部疼痛,几年来,多次找主治医生一直没有得到改善、解决,后检查发现患上了乳腺癌,导致双乳切除。丁律师接受委托后找医生、找院长、向X区卫生局、X市卫生局、向X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均未果,于是提起诉讼,法院依职权委托法医进行鉴定,一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六级伤残;另一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乳腺癌与丰胸有因果关系,历时四年,X区法院于2013年6月一审作出判决:赔偿已发生费用的40%11.5万,后期双乳重造费24万发生时另行主张。黄X已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X有可考虑的个体因素,就只能认定丰乳假体(奥美定)是导致患者黄X左乳癌的唯一原因。并且个体因素不是承担或减轻责任的依据,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减轻责任的依据是受害方也有过错。黄X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承担相应责任或减轻对方责任的问题。二、“后期双乳重造费24万发生时另行主张”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了黄X的合法权益。奥美定丰胸在全国范围内受害者多达30万,很多受害者的性器官及其他部位均出现了糜烂,严重变形,惨不忍睹,并有多例发生癌变记录。黄X是受害者之一。客观的说,造成如此众多的受害者主要责任在生产厂家富华公司和国家药监局,武汉协和等12家医院就曾联名抵制注射隆胸。一些小医院和美容机构使用奥美定主要还是看中高利润。黄X一审部分胜诉在全国已是不多见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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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 词
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黄X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诉X市中医院、X市康复医院、吴医生,医疗事故纠纷案的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正如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那样:
2002年11月5日,原告在X市中医院康复分院即第二被告处咨询第三被告吴医生医师丰胸是否有危险或伤害,吴医生向原告推荐使用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奥美定凝胶,说不会有任何危险和其他问题,并且说如果有问题就给予50万元的赔偿,其赔偿来源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并给原告一张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卡。原告又问吴医生这里是属于医院还是她私人开办的,吴医生说是属于医院。这样原告才同意接受丰胸手术并按吴医生的要求交纳3600元的手术费,被告吴医生没有出具任何收款收据,只是要原告在一份加盖有X市中医院康复分院印章的《临床应用奥美定(AMAZINGEL)凝胶协议书》上签字。吴医生在产品责任保险卡上填上原告的名字和协议号交给原告,没有给原告书写任何病历、没有做任何检查就对原告施行丰乳手术。手术过后,原告感觉不适有疼痛的症状,去向吴医生咨询,吴医生说这是手术导致的肌肉拉伤,吃点三七片就没事了。原告按照吴医生的医嘱吃了一段时间药,疼痛一直没有任何好转。再次找吴医生咨询,吴医生说这是动手术后的正常情况,要原告平时多揉,说很快就会好的。但是几年来,原告的胸部疼痛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多次找吴医生也没有得到解决。
2007年6月,原告痛得实在受不了,到X市中心医院去检查发现自己患上了乳腺癌。原告联系吴医生,吴医生来中心医院看望原告时,对原告说愿意赔偿原告26万元,并先支付了原告3万元用于治疗,说在2个月后把余款付清,但是吴医生没有履行其赔偿承诺并且不承认其应当赔偿。原告找第二被告康复分院谭院长,谭院长说:吴医生只能从事生活美容,没有进行医疗整容的资质,不能做丰胸手术,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均由吴医生个人承担。为此形成医患纠纷。原告在进行左乳乳腺癌的治疗之后,又发现自己右胸疼痛,经检查发现有胸部里有肿块,很有可能导致旧病复发, 2010年1月原告在X市中心医院又进行了切除右胸手术,目前仍在治疗当中。
原告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被告吴医生虽有医师资格,但2002年11月5号给原告施行丰乳手术时没有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无权对原告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吴医生虚构事实伪造保险卡等手段骗取原告的钱财,并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以致形成乳腺癌,其过错性质是十分严重的!《关于富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文件药管械[1999]50号)》四规定:“该产品只能在正规的医院及整形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使用”。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及其下属康复分院即第二被告明知吴医生没有取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证书,无权对患者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却放任其在自己的医院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是有过错的;
为能正确处理原告与上列被告之间的医患纠纷,原告曾向X市卫生局、x区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行政处理未果。通过x区卫生局向X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请求确认上列被原告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护理建议等。由于被告“未按规定提交材料”,X市医学会在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4月8日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并通知说:“中止期限为自委托单位受到此函之日起90天。……届时如中止鉴定因素仍未消除,则鉴定程序自动转为终止。”现90天已过,被告仍“未按规定提交材料”中止因素未消除,鉴定程序自动转为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本案诉讼的提起。
第二、原告起诉上列被告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起诉上列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 吴医生的医师执业证,证明:吴医生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其执业机构为X市康复医院;
2、 吴医生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证,证明:吴医生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的时间是2004年6月16日,在2002年11月5日对原告进行丰乳时吴医生没有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无权对原告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其对原告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属超执业范围的非法行医;
3、 《临床应用奥美定(AMAZINGEL)凝胶协议书》,证明:1吴医生与原告之间医患关系; 2吴医生与X市中医院及其下属康复分院的关系;
4、 保险卡,证明:1吴医生对原告施行丰乳手术时为原告办的保险;2吴医生与原告之间医患关系。
5、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证明:X市医学会在接受委托后由于院方未按规定提交材料导致事故无法鉴定而中止进而终止的事实。
第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院的维护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关于第一个请求中的50万,原因之一是吴医生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保险所约定的,理应支付。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个原因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由于吴医生的非法行医导致原告受到严重伤害,由此所产生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及后期的治疗费,被告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黄X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
原告系x市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其公司的事务完全不能料理,如参照其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其误工损失,赔偿的金额将是可观的。原告对前期的赔偿只笼统提出请求50万,是对自己权利处分。现在依据相关规定据实索赔合情合理合法。
后期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以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作出的鉴定为准,是力求客观公正的解决纠纷。
关于第二个诉讼请求即:判令上列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代理人是这样认为的:
吴医生是第二被告即康复医院的医生,其在法定的工作地址康复医院、在正常的工作时间、用盖有X市中医院康复分院的印章的《协议书》与原告签订协议、以康复医院医生的身份和名义为原告施行美容丰胸手术等等行为,有吴医生的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证,康复医院的公示栏上有吴医生的照片,《协议书》等在案,足以证明其执业机构为X市康复医院,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吴医生的诊疗行为就是康复医院医生的诊疗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吴医生及康复医院承担。至于吴医生未开发票的行为,只能认为是其与康复医院的内部约定或者是个人贪污,既不能对抗原告,也不能改变其在法定的工作地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行使医生职责为患者施行手术的行为性质。
吴医生在《临床应用奥美定(AMAZINGEL)凝胶协议书》使用的是X市中医院康复分院的印章,由此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该产品只能在正规的医院及整形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使用” 而康复医院不具备这个资质,中医院才具有,三被告之间是否确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合作关系,由于X市及x区二级卫生局对原告请求依法行政处理的请求未作出处理,也拒绝对本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资料,以致确定其主体身份有一定困难。为避免诉讼主体遗漏,我们将中医院列为被告,请法院依职权查明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就是如果中医院与上列两被告的确没有隶属关系、合作关系,则吴医生就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之嫌!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是犯罪行为,一旦判刑,就是缓刑也将终生不得行医。基于此,我们将中医院列为被告,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
第三个诉讼请求是诉讼费的承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本代理人不赘述。
审判员,国家药监局一纸违规批文在全国范围内催生30万奥美定凝胶的受害者,很多受害者植入奥美定后性器官及其他部位均出现了糜烂,严重变形,惨不忍睹,并有多例发生癌变记录。原告是受害者之一。客观的说,造成如此众多的受害者主要责任在生产厂家富华公司和国家药监局。但是,为了广大妇女的身体健康,对患者负责,是医生的职责,武汉协和医院等12家医院就曾联名抵制注射隆胸。一些小医院和美容机构使用奥美定主要还是看中高利润。吴医生、康复医院等就是其中之一。更为严重的是,吴医生于2002年11月5号给原告施行丰乳手术时没有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无权对原告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其对原告施行美容手术是超执业范围的非法行医!吴医生虚构事实伪造保险卡等手段骗取原告的钱财,并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以致形成乳腺癌,其过错性质是十分严重的!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及其下属康复分院即第二被告明知吴医生没有取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证书,无权对患者施行丰乳美容手术却放任其在医院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也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准予原告的全部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 理 人:丁 白 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理 词(补充)
审判员:
黄X诉X市中医院、X市康复医院、吴医生,医疗事故纠纷案,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已经于2010年9月28日出庭参与诉讼,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代理意见,现就二次法医鉴定后的相关变化,发表补充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第一、吴医生使用奥美定为原告丰胸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以致形成乳腺癌的事实是清楚的。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明确确定:
(1)可以明确认定患者右乳异物肉芽肿,最终导致右乳切除存在因果关系;
(2)该产品因诸多副作用,包括国外有引起乳腺癌的报道,约于2006年被禁用。
(3)乳腺癌的发生原因很多,不能明确认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奥美定可能是其中因素之一,目前所报道的奥美定引起乳腺癌的病倒较少,本例即便因奥美定而引起,亦可考虑存在个体因素。由此以认定丰乳假体(奥美定)是导致患者黄X左乳癌的可能因素之一较为适宜合理。
本代理人认为,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X有可考虑的个体因素,就只能认定丰乳假体(奥美定)是导致患者黄X左乳癌的唯一原因。并且个体因素不是承担或减轻责任的依据,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减轻责任的依据是受害方也有过错。本案原告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承担相应责任或减轻对方责任的问题。
第二、原告对前期的赔偿进行了调整,后期治疗费用以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作出的鉴定为准,二项合计788060.00元。
一、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为:88100.00元(其中有371.93元是用其丈夫的医保卡支付的);
二、三次住院共72天营养费、护理费合计7920元(营养费:50元/天*72天﹦3600元;护理费:60元/天*72天﹦4320元)。
三、误工损失17个月17万(原告系X市杰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月收入数万元,按月收入1 万)。
四、交通费1万元(本市1500元,到重庆、武汉看病、鉴定8644元)。
五、鉴定费12800元(本市医学会鉴定费2000元,西南医疗鉴定费6000元,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4800元)。
六、后期治疗费1200*60个月=72000元(依据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七、双方乳重造12万*2=24万(依据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八、六级伤残赔偿金131640元(依据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13164=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年*50%);
九、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十、法院诉讼费:5600元;
合计:788060.00元(大写:柒拾捌万捌仟零陆佰元整)。
审判员,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对此,本代理人已在上次庭审时发表的代理意见中充分阐明了,现不再重复。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准予原告的全部请求即今天修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 理 人:丁 白 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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