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 正文
刘xx返还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5年7 月接受x公司副总刘x指名委托担任其合伙纠纷案上诉审代理人,与对方的代理人——随州市最有名的律师在庭上三轮激烈辩论,10月二审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刘x 328557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39000元。

---------------------------------------------------------------------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刘XX的指名委托,由我担任其与殷XX、刘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3年4月,上诉人殷XX、刘XX及舒XX、周XX合伙由舒XX出面承包楚风车架厂。由于资金不足,上诉人刘XX出面联系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入股合伙。上诉人殷XX、刘XX欺骗被上诉人说只有殷XX、刘XX和被上诉人一共三人合伙,各占三分之一。于是,被上诉人按其要求出资30万元,上诉人殷XX、刘XX出具收条并签字,确认被上诉人3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2003年12月,两上诉人为购材料向被上诉人借款7万余元。两项金额合计374268元。此款有多少用于生产经营被上诉人至今不知。被上诉人既未与两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伙协议,又未参加过经营管理。2004年元月2日两上诉人及周XX、舒XX开股东会被被上诉人发觉,被上诉人要求参加被拒绝。上诉人等转换开会地址也被被上诉人查觉追踪而至。殷XX、舒XX、周XX对被上诉人说他们之间有章程,章程上没有被上诉人,所有的股东,包括两上诉人都不承认被上诉人是股东,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参加股东会,也无权参与经营管理。被上诉人要钱,上诉人刘XX表示愿还。上诉人殷XX用填空式协议要被上诉人自愿承担亏损15万元,否则不予结帐。被上诉人不得已签下退股协议,希望将大部分款项拿回再说。2004年元月8日,上诉人殷XX出具欠条一份,表明欠被上诉人22万余元,元月10日付10万元,下余部分3月底付清。结果上诉人殷XX分二次还4.5万元之外,余款至今未付。因而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的收条等为证,有被上诉人在一审就提交的录音证据佐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有合伙关系,有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的30万是股本金,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合伙亏损;无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的30余万就是债务,应当返还被上诉人。
1、《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民法通则》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本案,被上诉人被骗后提供了资金但未合伙经营共同管理车架厂,股东开会都不通知其参加,也无权管理合伙企业,可见其股东身分实质上是假的,其出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合伙条件,只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上诉人至今不能提供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来证明其所有合伙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口头协议,可见其认为与被上诉人有合伙关系与法不符。
与上诉人合伙的有周XX、殷XX忠共四人,其2003年4月就签有章程,此章程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章程上的四个合伙人在诉讼之前均不承认被上诉人是合伙人。退股时,上诉人殷XX要被上诉人签字承担其亏损时,才承认被上诉人股东。在诉讼的过程中,过了举证时限后,舒XX、周XX才以证明人的身份证明被上诉人是股东。被上诉人的入伙从何谈起?没有法定的事实存在,毫无疑问这种承认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涉款项应全部返还给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被上诉人有加盟入伙的意思表示是事实,但这是受两上诉人欺骗所致,两上诉人称只有其二人与被上诉人人合伙,其收条上注明被上诉人出资全部股本金三分之一,加上殷XX,刘XX的签字,这只能证明两上诉人欺骗被上诉人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其隐瞒了周XX、舒XX也是股东的事实。
庭审中,上诉人殷XX陈述其出资80万,其他三股东分别出资30万、60万不等,合计200多万。被上诉人出资30万竟占合部股本金的三分之一从何谈起?上诉人殷XX、刘XX欺诈被上诉人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现有的收条为证,足以证明其二人欺诈被上诉人属实。
上诉人在诉状中写道:“经原四合伙人协商同意其入伙。”有什么证据证明呢?原合伙人共同投资二百多万,同意新人入伙,由原四人增加到五人,各股东所占比例将会发生变化,无疑将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对这样重要的合伙内容显然是不能用口头协商来确定的。书面的文件应用书面的形式来修改,否则谁都可否认。作为新增股东,无疑也应该知道章程的内容,但被上诉人至今不知道,更未在任何一份合伙文件上签字,这样的合伙关系怎么能认定?两上诉人否认有章程也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原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投资二百多万,少的30万,多的80万,这样金额的合伙没有书面协议也是不可能的。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还说退伙协议是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被上诉人从未参加过股东会,股东会也没人通知其参加,正好证明其不是股东。那种填空式的协议,也正好反映了两上诉人当时的心态:你刘XX不签字认亏损,我就不还钱!这不是胁迫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对什么叫胁迫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照一看一目了然。
上诉人在上诉状还提出了两个证人舒XX、周XX。两个证人共同在一张纸上作证就是不对的,其所作证的第一句话也与事实不符:“车架厂是由中行刘XX、周XX、殷XX、舒XX、刘XX等五人发起承包。”被上诉人从未就不是发起人。最重要的一点是:上诉人忘了他们两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四、关于本案法律适用。
一审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对本案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定任何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上诉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来证明当事人双方有口头协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不是合伙人,其所谓股金因其上诉人及其合伙人拒绝被上诉人参与经营管理,参加股东会,并且不认可被上诉人是股东而只能是借款。上诉人采取欺诈手段占有被上诉人的资金,用填空式协议胁迫被上诉人签字退股,用:“不签字就不还钱”胁迫被上诉人签字退股的方法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判决尊重事实,程序合法,判决正确,鉴于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  师:丁白杨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