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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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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自力货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5年3月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班XX的委托,担任X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诉其货款(100多万)纠纷上诉案的代理人,丁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管辖规定,审理本案违反回避的规定,被上诉人将案外人邝XX与上诉人的购销凭证作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一併起诉上诉人,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是十分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依法,判决不以事实为根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指定有管辖权的桥口区法院重审该案。二审法官审理时明显偏袒对方,为此丁律师与该法官发生争吵,双方都拍了桌子,法官说:你为当事人那么卖力做么事?丁律师说:我拿别人钱,别人养我,我能不为别人尽力?结果调解结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法官做工作被上诉人拿到判决不得申请执行。结案后X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100多万至今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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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班自力的指名委托,由我担任其与XX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货款纠纷上诉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武昌区法院受理本案于法不符。
    上诉人住所地为桥口区,其经营的武汉市桥口区莲花副食调料经营部也在桥口,被上诉人住所在xx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桥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武昌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出“本案系两个被告,另一被告的住所在武昌,因此武昌法院有管辖权”辩解是不能成立的。武汉圣德食品公司是一家虚构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且2001年7月8日被上诉人的业务经理XX政与上诉人签订的XX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圣德食品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中上诉人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而是一个所谓的鉴证人。武昌法院依据一家根本就不存在的虚构的公司受理本案于法不符。这样的案子如能受理,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法律制度将形同虚设,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一个不存在的企业或个人为被告,向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规避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提出“对管辖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内,过期后提出来法院不应当考虑”的辩解也是不能成立的。管辖异议的提出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当事人,另一个是法院。武昌法院通过简单审查,就可发现本案本院无权受理,依法应当移送。不审查就受理于法不符。审查后发现本案本院无权受理,不移送同样于法不符。
    二、武昌区法院XX法庭审理该案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上诉人事后得知:被上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XX政的女儿XX春(又名XX春),一审开庭前在武昌区法院XX法庭工作,与审理本案的法官为同事关系,与该庭庭长为上下级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法庭审判人员理应回避此案的审理。任冬春的这个关系既是武昌区法院无权受理却违法受理本案的原因,也是武昌区法院XX法庭的审判人员应回避不回避违法审理本案的原因。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XX春数年前在武昌区法院XX法庭工作,现在我所工作”辩解是没有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并不考虑多少年,何况“数年前”这是个不确定的数字,可以说是一年前,也可能是九年前。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辩解恰好证明:武昌区法院XX法庭的审判人员应回避不回避违法审理本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将案外人XX政与上诉人的购销凭证作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一併起诉上诉人,原审予以认定是十分错误的。
    2001年7月8日,被上诉人的业务经理邝新政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即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圣德食品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武汉圣德食品公司是一家虚构的公司,XX政与上诉人都是明知的,XX政之所以与上诉人签订这样的合同其目的是背着被上诉人将其产品套出来加价销售。以武汉圣德食品公司名义与被上诉人开展业务的不止上诉人一个,武汉圣德食品公司实际上是XX政控制的虚假公司。上诉人在2001年7月8日的这份虚假合同中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而是一个所谓的鉴证人。而XX政虽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签定该合同,但未经被上诉人书面授权,合同中也没有被上诉人的签章,在购销过程中,XX政未将此批业务报被上诉人审查核准,被上诉人对此批业务既无帐目,也没有出具发票,起诉时才不知有此事存在。十分明显,这是一份与被上诉人无关的无效的合同。XX政是本案的案外人。案外人XX政如认为与上诉人有货款纠纷需要诉讼,应当另案处理,以自己的名义起诉。XX政为了自己利益,将自己与上诉人涉及金额为200多万元的购销凭证,和被上诉人的购销凭证统统拿来以被上诉人名义一併起诉上诉人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分青红皂白,将案外人XX政与上诉人的购销凭证都作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予以认定,无疑是十分错误的。
    四、原审认定事实不依法,判决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情形比比皆是。对此,上诉人已作了充分的阐述,本代理人就不在此赘述了。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不符,审理该案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被上诉人将案外人XX政与上诉人的购销凭证作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一併起诉上诉人,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依法,判决不以事实为根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鉴于此,建议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准予上诉人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指定桥口区法院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  理  人:丁  白  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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