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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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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驾校共同赔偿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07年10月丁律师接受武汉江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武汉市公安局)的委托,担任其与新洲区邾城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邾城驾校起诉江城公司要求江城公司与其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今二年多了,法院仍不能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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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武汉江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与新洲区邾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邾城驾校)共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第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4年10月,江城公司根据市场调查、了解,得知本年度将对新洲农用中型客车进行整治、取缔,于是公司办公会研究拟拓展新洲市场,经与新洲邾城驾校协商,委托其招生,由江城公司派教练员及车辆上门培训。2004年10月29日派车号为鄂OA8147大型客车一台,停放在新洲邾城驾校,进行市场试探性的侦查,如市场看好公司就开展大客增驾业务。江城公司向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声明,未经江城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此车,否则后果自负。11月9日下午,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公司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28名大货学员到永安考场参加第二天的考试,当大客行至阳逻界埠路段时,驾驶员黄志平超车时压越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为避让其他车辆也压越双黄实线的鄂AM4123号牌中巴迎面相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十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事故发生的当天书写材料二份,加盖了该校的公章,承认是其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并表明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有鉴于上述事实,与事故受害人协商赔偿、处理善后等等一系列事务均由邾城驾校负责。在审理黄志平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诉讼时,江城公司参加了诉讼,代理人代表江城公司表明态度: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江城公司的态度,相对几方均能理解,已经起诉的自愿放弃对江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再找江城公司至今已三年。现在,邾城驾校却起诉了江城公司,其理由有二:其一是江城驾校的鄂OA8147大客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挪用无效号牌;其二是江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大客车借给邾城驾校时未告知邾城驾校此车的情况,从而造成此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    本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首先,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发生事故的当天书写并加盖了该校公章的材料二份,充分证明是其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而不是借用!这两份证据原件江城公司在贵院审理黄志平交通肇事案时交给了刑庭,经查刑案卷中有记载。11月10日熊敏刚在新洲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的记录也能佐证:问:“昨天是谁派的车?”熊敏刚答:“是我派的车。”问:“你用车与江城驾校的有关人员打电话没有?”熊敏刚答:“没有,是我私自动用的。”该调查记录在刑庭的案卷中也可以查到。无疑,邾城驾校诉称借用与事实不符的。擅自动用与借用是两码事,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其次,江城公司的鄂OA8147大客停放在邾城驾校是做宣传,是进行市场试探性侦查的目的而停放的,从开始与新洲邾城驾校协商委托其招生起,江城公司就没有考虑让邾城驾校使用该车,而是派教练员上门培训。因而没有告知邾城驾校此车情况的义务。
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邾城驾校及其聘请的驾驶员黄志平明知鄂OA8147大客没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依法不能驾驶鄂OA8147大客上路行驶却要驾驶该车上路行驶,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是明知却故意的违法行为。
其四、江城公司的鄂OA8147大客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挪用无效号牌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邾城驾校聘请的驾驶员黄志平违章驾驶,间接原因是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公司大客!正因为如此,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才会一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原告诉称江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大客车借给邾城驾校时未告知邾城驾校此车的情况,从而造成此次事故,实在是为推卸责任、拉一个垫背的竟连一点基本的逻辑常识都不顾及,更不要说法律规定了!本代理人实在不知道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何在!
其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2004年11月9日,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邾城驾校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审判员,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邾城驾校起诉江城公司要求江城公司与其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江城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  理  人:丁  白  杨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证 据 目 录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明:事故原因是:黄志平超车时压越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为避让其他车辆也压越双黄实线的鄂AM4123号牌中巴迎面相撞。黄志平负主责,对方驾驶员负次责。
二、    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11月9日书写的材料一
证明: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承认是其私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并表明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
三、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11月9日的材料二
证明: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承认是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由于其驾驶员的过错造成事故的情况。
四、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2004年11月10日在新洲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的记录
证明:邾城驾校诉称借用与事实不符的。
五、    江城公司提交给刑庭的《关于我单位大客被挪用发生事故的情况说明》
证明:江城公司大客停放邾城驾校的原因及被挪用发生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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