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月丁律师接受武汉江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武汉市公安局)的委托,担任其与新洲区邾城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邾城驾校起诉江城公司要求江城公司与其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今二年多了,法院仍不能下判! ------------------------------------------------------------- 代 理 词 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武汉江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与新洲区邾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邾城驾校)共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第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4年10月,江城公司根据市场调查、了解,得知本年度将对新洲农用中型客车进行整治、取缔,于是公司办公会研究拟拓展新洲市场,经与新洲邾城驾校协商,委托其招生,由江城公司派教练员及车辆上门培训。2004年10月29日派车号为鄂OA8147大型客车一台,停放在新洲邾城驾校,进行市场试探性的侦查,如市场看好公司就开展大客增驾业务。江城公司向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声明,未经江城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此车,否则后果自负。11月9日下午,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公司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28名大货学员到永安考场参加第二天的考试,当大客行至阳逻界埠路段时,驾驶员黄志平超车时压越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为避让其他车辆也压越双黄实线的鄂AM4123号牌中巴迎面相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十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事故发生的当天书写材料二份,加盖了该校的公章,承认是其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并表明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有鉴于上述事实,与事故受害人协商赔偿、处理善后等等一系列事务均由邾城驾校负责。在审理黄志平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诉讼时,江城公司参加了诉讼,代理人代表江城公司表明态度: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江城公司的态度,相对几方均能理解,已经起诉的自愿放弃对江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再找江城公司至今已三年。现在,邾城驾校却起诉了江城公司,其理由有二:其一是江城驾校的鄂OA8147大客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挪用无效号牌;其二是江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大客车借给邾城驾校时未告知邾城驾校此车的情况,从而造成此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 本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首先,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发生事故的当天书写并加盖了该校公章的材料二份,充分证明是其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而不是借用!这两份证据原件江城公司在贵院审理黄志平交通肇事案时交给了刑庭,经查刑案卷中有记载。11月10日熊敏刚在新洲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的记录也能佐证:问:“昨天是谁派的车?”熊敏刚答:“是我派的车。”问:“你用车与江城驾校的有关人员打电话没有?”熊敏刚答:“没有,是我私自动用的。”该调查记录在刑庭的案卷中也可以查到。无疑,邾城驾校诉称借用与事实不符的。擅自动用与借用是两码事,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其次,江城公司的鄂OA8147大客停放在邾城驾校是做宣传,是进行市场试探性侦查的目的而停放的,从开始与新洲邾城驾校协商委托其招生起,江城公司就没有考虑让邾城驾校使用该车,而是派教练员上门培训。因而没有告知邾城驾校此车情况的义务。 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邾城驾校及其聘请的驾驶员黄志平明知鄂OA8147大客没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依法不能驾驶鄂OA8147大客上路行驶却要驾驶该车上路行驶,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是明知却故意的违法行为。 其四、江城公司的鄂OA8147大客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挪用无效号牌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邾城驾校聘请的驾驶员黄志平违章驾驶,间接原因是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公司大客!正因为如此,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才会一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原告诉称江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大客车借给邾城驾校时未告知邾城驾校此车的情况,从而造成此次事故,实在是为推卸责任、拉一个垫背的竟连一点基本的逻辑常识都不顾及,更不要说法律规定了!本代理人实在不知道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何在! 其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2004年11月9日,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邾城驾校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审判员,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邾城驾校起诉江城公司要求江城公司与其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江城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 理 人:丁 白 杨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证 据 目 录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明:事故原因是:黄志平超车时压越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为避让其他车辆也压越双黄实线的鄂AM4123号牌中巴迎面相撞。黄志平负主责,对方驾驶员负次责。 二、 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11月9日书写的材料一 证明: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承认是其私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并表明态度:这次事故的后果由我邾城驾校负责,与江城驾校无关。 三、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于11月9日的材料二 证明: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承认是邾城驾校擅自动用江城驾校停放在该校内鄂OA8147大客送其学员到永安考试,由于其驾驶员的过错造成事故的情况。 四、邾城驾校负责人熊敏刚2004年11月10日在新洲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的记录 证明:邾城驾校诉称借用与事实不符的。 五、 江城公司提交给刑庭的《关于我单位大客被挪用发生事故的情况说明》 证明:江城公司大客停放邾城驾校的原因及被挪用发生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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