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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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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非法拘禁包工头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8-21 00:00:00】  

案情简介:2012年2月丁律师接受农民工方X的姐姐的指名委托,担任方X非法拘禁案的辩护律师。庭审时丁律师为方X作有罪罪轻辩,慷慨陈辞包工头拖欠农民工方家父子的工钱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诱因,包工头恶意拒付工钱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于应当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方XX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法院不采纳直接判已羁押五月零十天的方XX六个月,两同案也因丁律师的辩护受益:一个判六月,一个判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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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方XX及其亲属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方XX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受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在押嫌疑人方XX,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仔细研读了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关于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事诉(2012)177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方XX为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较客观的,主要是方XX本人愿意认罪。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0年刚过完春节,包工头张XX将自己承包工程的承包中的一点小项目转包给方XX之父方X国,方X国带着长子、三儿子、爱人及几个同乡,起早贪黑把工程赶完。到结帐的时候,总共是99080.8元整,扣掉借支的生活费12800元整,还有86280.8元整,张XX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于2010年10月30号出具欠86280.8元整的欠条一张,约定过年前支付。快到年关了,民工要钱回家过年,方X国去找张XX要工钱,张XX又说没钱,由于人是方X国召集的,民工只找方X国,方X国无奈只好到处借钱,把同乡的工钱先结了,以免民工闹事。农历12月27离过年只有几天时间了,方X国又去张XX家里和他商量,请求张XX先给一点工钱,好让方家一家老小能回家过年。但是,张XX就是不给钱,晚上将方X国赶出他家。方X国离开张XX家时天已晚了,身上又没钱,就在外面就随便卷曲一晚上,结果感冒了。第二天方X国再去找张XX,张XX躲了,到处都找不到他人。腊月二十八,方X国接拖着病体回老家了。过完年,方X国再打电话给张XX,张XX还是找各种理由搪塞。方家父子多次找上门去追付工钱,张XX把方家父子往外赶,还侮辱其父子,开车走人。值此情景,方XX没办法,去找过洪山法院、在咸宁法院、阳新法院,法院说这事不归他们管。为讨回这些血汗钱方X国被折磨得心力憔悴,工地生活又艰苦,导致中风住院。方XX两次向张XX祈求将工钱支给方家父子,以救方X国的命。但张XX仍昧着良心拒绝还钱。方X国不想拖累家庭孩子,无力支付医药费强行出院,去找张XX希望张XX能良心发现,把欠工钱给方X国,结果有钱买房、买车就是不还农民工方X国的血汗钱。2011年12月25日,方X国再次中风住院,三万多的巨额医疗费是使这个贫困家庭承受不了了,在长达三个年头多次索要工钱中,方XX救父方X国心切,听信他人误导找专业讨债公司向张XX索要工钱。原以为只是吓唬一下,就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工钱的,没有想到讨债公司对张XX实施非法拘禁并且还殴打张XX,殴打张XX并非方XX的本意。要回来的八万元工钱,支付了讨债公司四万五,支付方X国的医药费三万多。
第二、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意见
一、方XX听信他人误导找专业讨债公司向张XX索要工钱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正当合法的权益,要回自己的血汗工钱,这与那些索要其他债务的人是有明显区别的。其要回的钱除了支付讨债公司的费用外,用于支付了其父方X国的医药费,这与那些用于挥霍的行为目的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张XX欠农民工方家父子的工钱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诱因,其行为也已构成犯罪。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张XX昧良心拒绝还农民工方家父子等人的工钱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正是由于张XX恶意拒付工钱的行为,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有前因不一定有后果,但无前因则必然无后果,法不悖理,理不悖情。《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克扣、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张XX恶意拒付工钱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于应当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不立案是一种失职。
三、方XX主观上没有指使讨债公司的人殴打张XX的故意,只是在看见讨债公司的人殴打张XX时因害怕没有加以制止而已。
方XX找专业讨债公司王X向张XX索要工钱是肖XX介绍的,肖XX听王X自称“曾带一帮人讨回过10万钱的欠款,将欠款人吓一下,对方就将钱给了,”我想这次王X也会带人去吓对方,帮方XX将欠款要回来(见卷宗第62页肖XX的供述)。”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肖XX才介绍方XX找王X并请王X帮忙的。
方XX找专业讨债公司王X向张XX索要工钱,原以为只是吓唬一下,就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工钱的,没有指使讨债公司的人对张XX实施非法拘禁,也没有指使讨债公司的人殴打张XX。在车上,方XX目睹了讨债公司王X特意从东北请来的只认钱不认人的亡命之徒殴打张XX,“很想去劝说他们的,但是,看到那些人,凶神恶煞的,看到他们的神情我就害怕,所以不敢做声(见卷宗第23页、24页方XX的亲笔供述);用肖XX的话来说就是:“制止不了(见卷宗第62页肖建华的供述)”。
本案,方XX与王X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方XX委托王X要债是事实,但没有要其违法讨债。殴打张XX并非方XX的本意,方XX看见只认钱不认人的东北亡命之徒殴打张XX,其当时的心态是“很想去劝说他们的,但是看到那些人,凶神恶煞的,看到他们的神情我就害怕,所以不敢做声”。客观的说,方XX主要是不敢制止,当然也有放任的意思,这也是其愿意认罪的原因之一。
四、方XX对于造成张XX伤害的后果自愿承担其医药费用。
五、方XX以往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属于本质纯朴的农民。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方XX自愿认罪主要是考虑到父亲生病卧床,家中无人支撑,内外交困,整个家庭处于极度的困难之中!本辩护人理解他的心情,也不否认其犯罪,因此其具有该条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农民工方XX因索要工钱,在得不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虽有为索要工钱找专业讨债公司寻求帮助的行为,但没有指使他们对张XX实施殴打行为,其成为罪人,但也是受害者,其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危害也不大,又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等司法精神,建议法庭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在裁量决定刑罚时依法对方XX从宽处理,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照料自己生病卧床的父亲的机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方XX的合法权益!

辩 护 人:丁 白 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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