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 正文
湖北电视台不构成侵权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2-01 00:00:00】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全省律师界挑选律师,最后选定丁律师担任主辩,作为湖北电视台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不负众望一审、二审均胜诉。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湖北有线电视台新闻部(现更名为公共频道)法律顾问,为湖北电视台编辑记者讲解法条点评案例,并多次在该台相关栏目上普法。
--------------------------------------------------------------------------------
湖北电视台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湖北电视台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被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状告名誉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地研究了本案原告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反复多次审看了湖北电视台提供的、大量的有关本案的材料和“十年告一状”的采访带及播放带。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对湖北电视台的起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要求赔偿30万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湖北电视台客观公正地报道原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创办人之一范宝琴与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法定代表人刘XX有关学校权益之争,依法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伸张正义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所谓侵害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XX名誉权的问题。 
    现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8年12月8日, 原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创办人之一范宝琴到湖北电视台投诉:1986年范宝琴与其丈夫朱松柏经武汉市桥口区教委批准,私人投资共同创办“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1987年5 月刘XX到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求职, 被聘为教导员, 后任出纳。1987年8月26日,朱松柏病重, 在病床上当着好友吴德蕊等人的面写下书面遗嘱:“我在人世不长了。生前留下遗嘱:凡属我生前一切权利全归范宝琴所有,任何人不得借故侵犯”。同时还写道:“我恨自己丧失理智,野蛮行凶伤了贤妻,追悔莫及,遗憾终生”。1987年10月1日,朱松柏病故,范宝琴将朱松柏骨灰送回老家阳逻。10月3日范宝琴返回学校上班时,发现自己的办公桌、 保险柜全部被撬并换了锁。刘XX一伙将其打出校门,声称学校已不再是范宝琴的了。当天中午11时,范宝琴到派出所报了案,后此事转江岸区教委解决,结果事情不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却有了戏剧性的发展变化。刘XX声称:朱松柏把学校遗赠给他了,有武汉市江岸区公证处的公证为证。刘XX于公证处签发遗嘱公证的当天即1987年10月12日将盖有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公章的报告送到武汉市江岸区教委。报告说:本校校长朱松柏同志于本年10月1日在医院病故, 为了继续办好针灸学校,搞好教学事业,完成政府所交给的光荣任务,兹根据朱松柏校长之生前遗嘱(现在江岸区公证处保存)。并经本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特请离休干部原武汉市职工医学院中医系教师老中医刘XX同志为本校校长,从即月起刘XX同志即为本校对内对外之法人代表,负责本校一切领导职务。 
    武汉市江岸区教委就依据上述报告任命刘XX继任校长,并为该校法定代表人,负责该校的一切领导职务。 
    此后范宝琴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教委反映情况,1989年元月,武汉市江岸区教委决定将学校交还范宝琴,由范宝琴主持办学,刘XX退出该校。但同时又规定,学校积累归刘XX所有;随即武汉市江岸区教委在放寒假前,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宣布将学校交给范宝琴,但只交公章、办学许可证和范宝琴当初建校时投入的部分资产;学生老师可自由选择学校,刘XX已经另外申办了“中医针灸学校”。寒假后大部分学生和老师选择了刘XX尚未获得批准的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 
    1989年中山、中医两所针灸学校并存。招生时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大搞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中山针灸学校名誉权,结果范宝琴不但没有招到学生,还背上四万多元的债务。 
    1991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教委以岸教成(1991)10 号文件责令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停办。于是范宝琴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状告武汉市江岸区教委,但由于法院立案受理方面的原因,范宝琴当时的律师不得已将诉状最后改为状告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要求返还财产。1992年6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范宝琴不服, 上诉于武汉市中级法院。1992年12月9 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范宝琴仍然不服。申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省人大。96年12月10日湖北省高院答复“经讨论维持原判”。关于状告武汉市江岸区教委的行政诉讼,湖北省高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驳回范宝琴的申诉,范宝琴不服认为:“我当初告的就是教委,是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律师改为民事诉讼,等我打完民事官司,诉讼时效就超过了,责任不在我”,为此到处申诉。由于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才到电视台投诉。希望得到电视台的帮助和舆论的同情。 
    范宝琴在陈述以上事实的同时,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客观的。在此情形下,湖北电视台双休部记者调查栏目负责人决定,深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以利妥善处理此事。 
    郭海慧等记者经过近一个月的采访调查,所得结论是范宝琴所述基本属实: 
  刘XX称朱松柏他所有的财产赠给学校把学校赠给他了,有公证,但朱松柏的遗嘱公证((87)岸证2453号公证书)载明的是朱松柏将他的财产全部赠与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所有,而不是赠给刘XX。刘XX又称:有录音遗嘱是赠给他的,录音带在公证处。而公证处则以保密为由拒绝接受记者调查采访,称录音带在刘XX处。这之后,刘XX一直说要提交录音带,但近一个月都未向记者提供所谓录有朱松柏将学校赠给刘XX的内容的录音带。 
    为了慎重起见,记者带着有关资料到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求教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民法教授余能斌。余能斌教授在倾听记者的介绍,审查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理,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便没有理由“保密”。公证处和刘XX均不提供,因此,录音遗嘱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值得怀疑。公证书中只证明公证人目睹遗嘱人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没有说明这份遗嘱是否真实表达了遗嘱人的愿望,是否真实有效?朱松柏将财产赠与学校,学校是朱松柏和范宝琴共同创办的,赠与学校与赠与范宝琴这不矛盾,实际上就是赠给了范宝琴。余教授还认为: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侵害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教学资源等等。 
    记者根据已经核实的材料,和新闻报道的有关政策纪律规定,将上述材料剪辑成片后,上报电视台有关领导,领导为了对刘XX及其武汉华佗中医针灸学院负责,指示记者播出前再次请余教授从法律的角度审查,看该片有无漏洞,有无不足之处,以确保该片的客观公正。余教授看后认为:是客观公正的,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1999年元月9日、10 日湖北电视台在湖北电视一台和湖北卫视双休版记者调查栏目播放该片。元月19日武汉XX中医针灸学院向贵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北电视台,认为:该片歪曲事实真相,对原告法人代表进行攻击:第一,声称刘XX趁中山针灸学校朱松柏病故之际,把抽屉钥匙撬了,把学校章子拿走了。第二,武汉XX中医针灸学院侵害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学生资源。为此索赔30万并要求赔偿道歉等。 
    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第二,本律师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一、湖北电视台播放《十年告一状》,依法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 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据此,不难看出: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备4个要件,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丑化、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以书面、口头等形成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名誉受到了损害的结果;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人名誉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十年告一状》,主观上不具有侮辱、诽谤武汉XX中医针灸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XX的故意,其目的是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关心下,使范宝琴和刘XX之间学校之争的问题得到依法解决! 
    在客观方面,《十年告一状》的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于公章,范宝琴说是刘XX将抽屉给撬了,拿走了公章和办学许可证。证人袁焕先说刘XX叫把抽屉撬它。刘XX说:撬抽屉等都不存在。没有撬绝对没有。 
    《十年告一状》既没有说刘XX撬了抽屉,也没有说刘XX没有撬抽屉,至于章子怎么到刘XX手里的,没有妄加猜测。而是客观全面地播放三人的陈述,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歪曲事实,声称刘XX趁中山针灸学校朱松柏病故之际,把抽屉钥匙撬了,把学校章子拿走了”的情形。 
    关于是否侵害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有形资产的问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度武中法民二终字第229 号民事判决书可以为证,该判决书明明白白地述明:刘XX将该校1989年前购买的木床和木料制作的文件柜,办公桌交由范宝琴签收,尚留有部分财产未移交,理应退还。武汉中山针灸学校的2立方米的木料, 在刘xx管理期间灭失,应予赔偿。这“尚留有部分财产未移交,理应返还”,不正是证明刘XX及其武汉XX中医针灸学院侵害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有形资产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第75条第4 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刘文衡及其学校侵占范宝琴及其学校的有形资产是无须举证的事实。已为武汉市中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 
    《十年告一状》中余能斌教授说刘XX及其学校侵占范宝琴及其学校的有形资产是客观的,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刘XX及其学校。 
    武汉市江岸区教程宽和科长说:学校的积累归刘XX所有是错误的,应该归范宝琴所有。应当归范宝琴所有财产,归了刘XX所有了,刘XX至今尚未归还,这不叫侵占叫什么? 
    刘XX及其武汉市XX针灸学院是否侵害了范宝琴及其学校的无形资产及其教学资源,现有刘XX及其学校的招生简单可作证: 
    1989年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的前身)秋季招生简单明明白白地召示社会: 
    我校是在原中山针灸学校的基础上发展,扩建起来的,原中山针灸学校于1986年开办,校长朱松柏不久即病故,刘XX依法任校长。后由于个别参与办学人的多次纠缠与干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江岸区教委调解、决定,除将原办学许可证及部分财产交给原个别办学人外,原针灸学校校址,全部学生及工作人员留下,为区别原中山针灸学校;组建成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我校现有86、87、88插班生120多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10余人等等。 
    1997年武汉XX中医针灸进修学院秋季招生简章,也明明白白地告诉世人:我院创办于1986年。 
    1986年武汉市中医针灸学院连影子都没有,有的是范宝琴和其丈夫朱松柏投资共同创办的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这不是在侵害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即校名、教学经验、社会声誉等无形资产是什么?这两份招生简章告诉人们:武汉市中医针灸学校和武汉市XX中医针灸学院不但侵占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部分财产,还侵占了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无形资产,连同武汉市中山针灸学校的教学资源该校的“全部学生及工作人员”。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十年告一状》和余能斌教授捏造的,强加给刘XX及其学校的,而且是刘XX及其学校向社会公开承认的!《十年告一状》无非是用电视的传媒将这些事实再次告诉世人而已。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十年告一状》陈述的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没有捏造,也没有诽谤,更没有失实,不存在违法。依法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十年告一状》播出后对刘XX及其学校的影响。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十年告一状》播放后,给他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400余名学生要求澄清事实真相, 否则要求上访,要求退学和赔偿学生损失,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人心浮动,原告法人代表刘XX的亲朋好友,打电话询问事实真相;甚至其东北的亲属也打电话来关心此事;刘XX气得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疾病突发,现仍在继续治疗中等等。 
    本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乃是新闻单位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十年告一状》记录的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刘XX及其学校好,《十年告一状》一片没有说坏;刘XX及其学校坏,《十年告一状》一片没有说好。《十年告一状》一片是客观报道,好与坏,均系刘XX及其学校先前的行为所形成的,与湖北电视台无关。如果说报道对刘XX及其学校产生了不良反应,那理所当然由刘XX本人及其学校承担。 
    三、关于索赔30万元,赔礼道歉。 
    本律师认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湖北电视台没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刘XX及其学校,《十年告一状》也不存在失实,湖北电视台依法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不存在赔偿和赔礼道歉的问题。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湖北电视台站在党和国家的一边、站在宪法和法律的一边、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边制作播放《十年告一状》,该片记录的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法不构成侵权。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湖北电视台的合法权益。 
    作为新闻单位,湖北电视台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制作播放《十年告一状》一片,合情、合理、合法,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滥用诉权,造成湖北电视台不得不应诉,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律师将建议湖北电视台在适当的时候向原告索赔,以召示世人,不要滥用诉权。 
    
                                                                 律  师:丁白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二审上诉人驳回上诉。 
 ------------------------------------------------------------------------------- 
 ☆☆☆☆正直正气正道正义☆ 诚实信用文明服务☆☆☆☆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湖北省AAA信用律师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丁白杨   
 电话:027-85788981                手机: 13907116636 
 邮箱:dby6666@126.com        网站: http://www.027818.com/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