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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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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当互联网这种东西刚一走进人们生活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互联网会给我们现行的法律提出很多新的挑战,找很多新的“麻烦”。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法院也不属 
新鲜事了,法律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而显得混乱,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不久前,四川警方抓了两名查阅色情网页的网民,此案一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韩某和钟某,而且还触及到了很多隐性的,曾经查阅过色情网页的网民。法律的意义在于惩罚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多数人应该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固然“法不责众”不能说明多数人违法就是对的,但是它至少也说明了法律也也有其不合理之处。

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本报记者 秦平

  查阅网上信息也会违法

  8月10日,四川警方“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各界,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一些网民感到深深的困惑,我在家上网惹着谁了?怎么就犯法了呢?
  而警方的行为却是有根有据的,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的钟科长表示:“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其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两名网民查阅色情网页真的是违法了,但是依然有人心里忿忿不平,一个成年人就因为看看色情网页就要被抓吗?那一亿多网民得有多少人违法了呀?

  网民在网上有多大的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有层级的区分,有些是基本权利,有些是民事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行政机关无权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而民事权利只能对抗平等的主体,无法对抗国家的公权利。但是我国现在权利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上比较混乱,有些对权利的限制也不合理。公民在家中查阅色情网页是公民的隐私,隐私权是由人格权引申出来的,它在权利层级上是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对抗国家公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只有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有严格的规定,公安部对查阅色情网页也做了规定,所以公民的这项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得不到保护。
  但是莫纪宏研究员也认为,公安部的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应该打击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而不是查阅的行为,把打击扩大到查阅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违反了权利保护的理念。即使公民查阅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莫纪宏研究员认为,隐私权的层级有待于提升,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倾向于把公民上网查阅信息看成是一种自由,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王磊教授认为,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不是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权力,严格地说,公安部的33号令有违宪的嫌疑,国务院和公安部应该自行撤销这一规定。公民,特别是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从本质上讲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事情,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有一些不好的东西、不良的信息存在,我们不提倡这种东西,法律和执法者也应该限制、减少这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却不能让公民不去看、不去接触,这样就过分了,法律应该留给公民自由的空间。而且判断公民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是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公民上网查阅色情网页,没有传播并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充其量只应受到警告,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王磊教授也强调,公安机关打击色情网站,堵截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但是当秩序与公民的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价值判断上,公民自由的位阶更高,公民的自由也更重要些,这是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应该树立的一个观念。

  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判断这两个网民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根据有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网民他们查阅了色情网页,且留了言。那就要看他们留言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的内容,那他们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但如果他们仅是查看了网站的有关信息,那他们违反的就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就是公安部33号令,而违反了管理办法无疑也是违法了。但是违法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处罚呢?也不一定。用此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应受到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查阅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又没有违法所得,所以警告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抓人”、罚款。
  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法律专家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行政法规,因为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有人则认为它是部门规章,因为它的发布机关是公安部。对33号令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此案一旦引起司法诉讼后,法院的判决方式和判决结果。姜明安教授认为,公安部33号令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以发布机关为准,因为公安部33号令虽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但是它并不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该法规却没有,所以它只能属于部门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就只是参照的作用,所谓“参照”就是法院可以对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规章的内容、原则、精神,以及具体的立法程序等是否有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规章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有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可以不参照,而直接引用上位法进行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将公安部33号令认定为行政法规,那它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超越权限,制定程序不合法,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院只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审查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不合理只能是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有关法规。总之,如果案件被诉至法院,关键就看法院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如何认定了。不同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效力,也决定有关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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