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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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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法制焦点回顾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八月法制焦点回顾

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联合推出的2006年8月法制焦点回顾内容如下: 
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  监督法获高票通过  


    监督法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一次次修改,一回回砥砺,历经20年终获通过的监督法出现了许多极具亮点的重大内容: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亮点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入选理由:有关专家指出,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本色。但也有人指出,《监督法》实施的关键,就在于人大要有足够的意志、意愿和能力,具备了这样几个要素,其就不会成为“纸上的法律”,而是会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勿以恶堵治恶搞  国家广电总局酝酿出台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并促使这一新生事物尽快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按照有关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必须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

    入选理由:对此,大部分网友认为许可制在治理了“恶搞”的同时,也剥夺了公民创作和娱乐的自由,是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出去的过于简单的行政治理方式,广电总局此举是以牺牲公民的创作自由和扼杀民众娱乐情怀为代价,陷入了“恶搞”的另一个极端——“恶堵”。

执法底线能后退? 北京卫生局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遭质疑


    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8月9日,称,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个别媒体将“红包”误以为商业贿赂,这是不准确的。这位负责人认为,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另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8月27日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做专题发言时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但定性上不能变。
  
    入选理由:医生接受“红包”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乃司法机关职责所在,而卫生部门在媒体公然宣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其引起的最直接反应是:在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将掀起轩然大波,让公众怀疑医疗监管部门在为医务人员收红包开脱。

为中国人维权开辟新渠道  南京法院判决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胜诉

  8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说,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出版其作品的日本展转社应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闯入夏淑琴家,将她家7口杀害,8岁的夏淑琴和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免于难。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两本书籍——《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公然诬陷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的“假证人”,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 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权和中国人的尊严,2000年夏淑琴在中国南京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2004年,被告未出庭并倒打一耙,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2006年7月1日,“夏淑琴东京案”在东京开庭,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突然申请撤诉,成为闹剧。夏淑琴随后提出反诉,今年9月22日将在东京开庭。

    入选理由: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和判决涉及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涉外民事案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陵说,这例案件意义重大,此前无论是南京大屠杀、日本细菌战的中国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者,起诉地几乎都在日本,受害者维权非常困难。按照国际司法惯例,涉及二战期间的民事诉讼可以在本国进行,夏淑琴一案在国内审理为中国人就二战期间的维权开辟了新的渠道。

因腐败而落马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人大免去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8月27日日发布公告,批准免去李宝金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此前,李宝金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本人请求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宝金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免去李宝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入选理由:一个直辖市的检察长因腐败而落马,破坏的不止是一个地区的形象,更让威严的法律痛心。从表象上看,李宝金作为一名检察长,通过直接干预办案为地产商两肋插刀,在司法、土地、金融等环节运用权力和影响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是一种乱作为的结果,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乱作为,出现在司法部门的领导身上却被看作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确实是法律的悲哀。

是维权抑或闹剧? 富士康起诉两记者名誉侵权索赔“从天落地”

    台湾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等员工权益问题,起诉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日前,深圳中院已应鸿富锦公司申请冻结了王佑和翁宝的个人财产。据悉,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没有起诉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另据报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0日晚11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该公司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

    入选理由:连日来,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举动震动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案件的走向到底怎样,此案暴露出哪些法律上的缺陷,以及媒体应该受到法律上怎样的倾斜保护,都引起人们深思。

国家机关不容侵犯  公司董事长聚众冲击法院被判有期徒刑

    原北京凯隆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文艳和客运经理徐小辉指使郑宪伟12人聚众冲击法院,致使法院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判处被告人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5年6月13日15时许,郑宪伟、林志新、张伟旭等人不顾保安人员阻拦,先后驾车进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内,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甚至让法官下跪。郑宪伟等人还对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进行围攻、推搡,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10余人受伤,法院财产受到严重损坏。

    入选理由: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需要保持正常审判秩序和工作秩序,刘文艳等人冲击国家司法机关,破坏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和工作秩序,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造成的政治、社会影响是严重的,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暴利驱使下的见利忘义  广州“苏丹红案”主犯被判15年罚金230万

  因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含有“苏丹红”成分而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原田洋公司总经理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制假一案,8月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被告人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十五年、十年,并被各处罚金230万元、100万元。谭伟棠、冯永华在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决定并实施掺入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销售金额达400多万元之巨。

   入选理由: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问责程序值得肯定,因此,“苏丹红案”的审理,或许能让消费者得到一些慰藉,但如果问责仅仅针对企业负责人,似乎并没有触及更深处。

向网络谩骂宣战 “中国博客第一案”一审宣判

    8月2日下午3时,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2005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陈堂发在网上搜索自己的名字,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他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上,却被告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于是陈堂发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中国博客第一案”。

    入选理由:此案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是因为此案是我国首起博客侵权案,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判决对规范网络博客的发展和运营意义十分重大,博客如何健康发展?该案能否助推博客管理的秩序化法律化等等,都值得期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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