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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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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爆炸抢劫银行案详情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2007年1月28日早晨,安徽省滁州市,工行南桥分理处发生爆炸。事后得知,这是一起爆炸抢劫银行案,两名劫匪戴着头盔从硝烟弥漫的银行内窜出并逃走,抢走现金22.7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由于犯罪手段恶劣,震惊全国。警方经艰苦奋战,终于使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2007年7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银行劫案震惊全国

  2007年1月28日早晨,安徽省滁州市,工行南桥分理处突然发生爆炸,消息一传出,震惊全国。

  事发地点位于滁州市育新西路,远离闹市,略显偏僻。事发十几分钟后,笔者就赶到现场。

  在现场,笔者看到,警方在银行门口拉起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靠近银行门口。银行门口的地上,到处都是碎玻璃,三扇卷闸门中,一扇已完全开启,开启的卷闸门下的玻璃门已经破裂,另两扇卷闸门尚未开启,但已向外凸出。银行柜台上的防爆玻璃已经裂开,柜台正上方的吊顶也被爆炸震得支离破碎,四周弥漫着硝烟味。

  在银行旁边做生意的刘师傅早晨刚刚打开店门,就听到了爆炸声,当他看到是邻近的银行发生爆炸后,赶紧拨打“110”报警。

  据事发当时正在银行斜对面吃早点的李先生介绍,早晨7时45分左右,一辆运钞车刚驶离银行,“轰”地一声巨响,硝烟弥漫,顷刻间,银行的钢质卷闸门以及护栏全变形了。还听见有人喊:“抢银行了!有人抢银行了!救命啊!!”与此同时,两名蒙面男子借着浓烟,拎着包从银行跑出来。两名男子身高都在1.7米左右,戴着头盔状的东西,穿着深色的衣服。

  爆炸中,银行3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有目击者证实,两名歹徒驾驶一辆事先准备好的电动车逃离。

  1月28日上午7时50分,滁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工行南桥分理处发生抢劫案件。

  接到报警后,滁州市公安机关立即调集辖区内多警种赶赴现场,并及时布控堵截。据现场初步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入银行后,引爆爆炸物,后持枪抢劫现金22.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

  亮剑:系列大案悉数破获

  “1·28”爆炸抢劫银行案震惊全国,“两节”期间发生如此大案,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省长王金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徐立全等领导要求公安机关不惜一切代价,尽快破案。接着,安徽省公安厅将该案定为全省2007年第一号挂牌案件。

  滁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指挥部,由局长秦钢昌任总指挥,副局长张健、刑警支队支队长孙卫东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及琅琊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不久,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小平、刑警总队总队长于振恩亲赴滁州指导破案,并派刑侦专家、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吴捍卫、程永凯坐镇滁州指导、督办此案。

  在案发现场,刑侦人员发现了锤子以及爆炸装置残留物等物证,而案发时银行的监控设备已拍下了劫匪出现及进入银行和引爆爆炸物的过程。1月29日,警方将监控录像拍下的现场截图冲印成照片,在案发地附近寻找目击证人,辨认图片,搜寻线索。

  在不分昼夜访查中,案发现场附近的居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案发前,歹徒可能已经多次踩点。

  据在银行附近开店的市民介绍,最近,每天早晨7时20分许,都有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在银行附近出现,每次都是骑着电动车来的。

  据此,警方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周边应有落脚藏身处所。于是,一连几日,上百名警察进入滁州市小区、小巷,一边发动群众,一边对全市各点展开地毯式搜索。

  1月29日下午,滁州市警方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所有县(市、区)互相配合,作好案件的侦破协作工作,并要求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同时将案件上报公安部。银行方面也派出工作人员,在现场附近值班,引导储户到其他网点办理业务。警方还发出了《关于深入开展金融营业场所和重点内部单位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会同中国 

银监会滁州银监分局召开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管行长和保卫部经理会议,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作了进一步强调部署。

  2月1日是滁州市警察开放日,在滁州市公安局举行的社会各界座谈会上,局长秦钢昌向各界代表通报了侦破银行劫案的进展情况,以及案件发生时的有关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体貌特征。秦钢昌表示,滁州警方已实行全警动员,有信心、有能力在安徽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早日破案。

  2月2日上午,滁州警方正式向外界公布了“1·28”爆炸抢劫银行案的有关案情和侦办情况,号召群众配合警方提供有关情况,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可以匿名举报,并同时提供代号和银行账号。

  2月5日,专案组民警在走访群众中发现重要线索,随即展开侦查并锁定江苏省江都市刑满释放人员潘志远(男,40岁)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悉,警方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动车进行了重点排查,在警方夜以继日工作下,从购买电动车者登记的手机号等信息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并由此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潘志远和曹春明(男,34岁,江苏省兴化市人)的踪迹。省、市领导果断决策,迅速移师江苏。随后,专案组一行在吴捍卫、张健和孙卫东的率领下,火速赶往江苏扬州。

  在江苏和扬州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很快查明了潘志远及其同伙曹春明的相关信息,同时掌握了另两名涉嫌窝藏窝赃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决定尽快实施抓捕。

  专案组查明,潘志远和曹春明将于2月6日上午9时在江都市江都商场门口会面,随即,专案组人员会同扬州警方在商场附近布下了天罗地网。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携带枪支,警方必须一举将他们擒获。

  2月6日上午9时15分左右,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出现在警方视线里,经过确认后,专案组领导示意开始行动。行动小组立即扑上去,干净利索地将潘志远和曹春明扑倒在地,戴上了手铐。

  随后,另两名涉嫌窝藏窝赃的犯罪嫌疑人何叶、糜勇在家中被擒获,他们当即被带到江都市公安局进行突审。警方很快就突破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潘志远、曹春明对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一案供认不讳。

  动手之前,两人在滁州进行了长时间的踩点,对作案过程和逃跑路线、工具也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可谓是“天衣无缝”,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滁州警方通过蛛丝马迹,很快让他们现了原形。

  经过突审后,该团伙还交代了其他几起犯罪事实,证明了专案组关于爆炸抢劫银行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前科的判断完全正确。至此,一个系列抢劫金融部门的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案件破获后,滁州全城欢腾,国家公安部发来贺电对滁州警方快速破案表示祝贺和鼓励。

指控:抢银行成了家常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1:45 法制与新闻 
  2007年6月13日上午8点30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勇担任审判长,两名主犯潘志远、曹春明和两名从犯何叶、糜勇同时出庭受审。4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时,除了潘志远迅速地向旁听席上瞟了几眼之外,其他3人或目不斜视或低垂着头。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庭审气氛也略显紧张。

  4名被告人共聘请了7名律师出庭辩护,整整坐了两排。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何叶、糜勇预谋抢劫银行,多次从江苏潜入安徽滁州市踩点,并选定了工行南桥分理处为作案目标,准备了自制爆炸装置、电动自行车等作案工具,在滁州市租一套民房。2007年1月20日,潘志远约另一名被告人曹春明来到滁州,两被告人对周围环境和逃跑路线多次进行观察,并约好作案时间。

  1月28日早晨,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 

电动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待运钞车送款离开后,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爆炸后,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被告人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上到柜台,将内有22.7万余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

  除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潘志远一人或伙同他人另外有4起抢劫、盗窃案件:

  2006年1月18日下午,潘志远携带作案工具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 

邮政储蓄所后窗户处,强行闯入营业间将3个钱袋抢走后逃离,被抢包内有现金17万余元。

  1996年1月9日上午,潘志远及吴文、赵永开(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在江苏省扬州市薛家巷,抢走扬州市东关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装有营业款的包,内有现金4万余元。

  2000年1月5日早晨8时许,潘志远、曹春明与吴文携带自制火药枪,伺机抢劫扬州市汶河南路某储蓄所。吴文在外望风,潘志远、曹春明进入储蓄所营业大厅内实施抢劫,因通向操作间的防盗门被锁上而未能得逞。

  2000年1月21日凌晨,潘志远、曹春明与吴文为方便抢劫作案,到江苏省江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昌河牌面包车(价值2.73万元)一辆,被车主的亲属发现后,潘志远、吴文逃离现场,曹春明被当场抓获,后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辩解:争取从轻处罚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4名被告人“有无异议”,4名被告人均表示“没有异议”。随后,曹春明等3人被带下法庭,焦点集中到被告人潘志远身上。

  据潘志远供述,他之所以选择南桥分理处“下手”,是因为觉得有机可乘,那里防备比较薄弱,“我的目的是获得金钱,我不想伤人”,在选定工行南桥分理处之前,他也选了别的几家金融机构,但都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我选择的作案目标必须要以最快速度进到银行的操作间,快速得手然后逃逸”。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当天到现场实施爆炸抢劫以及实施其他几起共同犯罪的潘志远和曹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叶、糜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对于这一指控,潘志远答应得倒是非常“痛快”:“我是主犯,也是首犯,几起案件都是我策划和全程参与的,整个过程都由我掌控。”

  10点03分,潘志远被带下法庭,被潘志远称为自己“最好的朋友”的曹春明被带上法庭,他矢口否认自己是主犯。曹春明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我是从犯,又有立功表现。”

  颇具戏剧性的场面是,这对昔日生活中的好“朋友”,“生意”上的好“伙伴”,在法庭上再也顾不得“兄弟”情谊,竟为了在被抓获当天谁先供出对方的“案底”而争论不休,两人都想让法庭相信,是自己率先向办案民警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案情和其他案底,以争取自己有“立功”表现。

  两名从犯何叶、糜勇才20多岁,是跟在潘志远后面“混”的,潘志远不但管他们的吃饭和开支,还出钱让他们学习驾驶。

  整个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多次表示“没有异议”,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4名被告人有无法定的自首、立功、从轻处罚情节,以及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庭审前夕,笔者曾赴扬州见了第四被告人糜勇的父亲。他最深的感触就是儿子“交友不慎”,以致误入歧途。糜勇的父亲介绍,儿子14岁时,妻子和自己离了婚,自己一直带着儿子过,对儿子疏于管教。对于自己忙于打零工而对儿子疏于管教,他显得非常痛心。

  由于被告人人数较多,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4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并给法官、公诉人和旁听席鞠躬。潘志远甚至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痛哭流涕地表示:“请求大家原谅,虽然大家不可能原谅我……但我要赎罪,重新生活。” 

  宣判:忏悔已经太迟

  2007年7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曹春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何叶、糜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的40分钟内,4名被告人十分专注和投入,潘志远在听判决时,不停地吞咽着口水,曹春明则神情紧张地盯着审判长。

  当主审法官问潘志远“是否要上诉”时,他表示:“对于是否上诉,我会认真考虑,尽快拿出一个初步方案。”

  在曹春明被押上警车的瞬间,笔者快步跟上,问他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他迅速点了下头:“怎么说呢,犯了法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潘志远在被押上警车的瞬间,用力地蹬着车框,向大家喊道:“我一定要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但他的忏悔已太迟了。胡昊 马正山 宾语/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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