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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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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李松义详解故宫失窃案定罪量刑细节
发布日期:【2012-06-23 00:00:00】  

“石柏魁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近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的故宫失窃案新闻通报会上,此案公诉人李松义针对社会上对该判决的种种质疑,进行了回应。

  十三年的量刑结果,比较合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被盗过六次,前五次的盗窃者中,三个被判无期徒刑、两个被判死刑。有人认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了。该案二审宣判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1十1》栏目和新浪微博均作过调查,其中认为判得太轻了的分别占45.4%和36.5%。

  对此,李松义解释说:“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止了盗窃罪的死刑,该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符合世界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潮流。石柏魁供述了在故宫实施盗窃的经过,并主动交代了另外两起盗窃事实,这些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石柏魁的律师却认为,石柏魁盗窃故宫与一般的溜门撬锁没什么区别,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不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得太重了。持相同观点的,在上述调查中分别为37.4%和46.3%。

  “此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盗窃地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可以以‘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石柏魁定罪科刑。”李松义分析,犯罪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定罪和量刑的依据之一。犯罪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不同,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亦不完全相同。“一户被盗,四邻不安;故宫被盗,举国不安。”本案中,作为我国首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故宫,所蕴涵的文化内涵、在国人心中的地位,与其他地点不可相提并论。

  “溜门撬锁侵犯的是数额不大的家庭财物,盗窃故宫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财产。”李松义强调,故宫的一砖一瓦都是国家文物,里面收藏的展品大部分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现有证据明确证实,石柏魁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的破坏性手段,使故宫的斋宫建筑物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且难以复原。

  “同时,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李松义说,相关证据表明,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为9件被盗展品投保41万元,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导致其中6件展品损毁、3件展品(投保15万元)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相关单位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也有人说,石柏魁盗窃的地点是故宫,但盗窃的东西并非故宫所有。对此李松义的看法是:“石柏魁曾多次供述,他从网上看到故宫内的东西很值钱,偷一件可以享受几辈子。可见,他盗窃的对象针对的是故宫的物品。”

  “综上所述,庭审时我院依据大量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在综合考量石柏魁盗窃的地点、对象、造成的损失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基础上,依法提出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建议,被一、二审法院采纳,现在的判决结果比较合理。”李松义说。而在上述两项调查中,持这一观点的均只占17.2%。

  投保数额可作被盗物品价值的参照

  因被盗展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北京市文物局表示无法鉴定;因被盗展品的工艺不详、材质不明、状态不清,不符合价格鉴定条件,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不予受理价格鉴定的决定。有人据此质疑,石柏魁盗窃出处不详的私家藏品,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

  石柏魁自己也提出:“我如果盗了一件伪品,不应该判这么重?”其辩护律师更认为,展品真假不明、价值不定是本案判决之中的遗憾。

  “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是情节犯。该罪不单单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包括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李松义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盗窃财物的数额,仅仅是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标准之一,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为认定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和依据。”李松义强调。

  “更何况,被盗物品虽未经有关部门价格鉴定,但有价值。在没有合理根据证明投保额严重脱离保险标的价值的情况下,投保数额完全可以作为被盗物品价值的重要参照。”李松义介绍,相关证据表明,石柏魁所盗物品均由贵重材料制成,均出自名家之手,均为原创,现存世上无其他同类物品,具有不可复制性,充分体现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了上述物品的投保数额,能够真实反映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对保险标的物价值的共同认知,可以作为被盗物品价值的客观参照。

  “据此,被盗物品的投保数额应该可以作为其有效价格证明,从而认定其价值。且由于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导致承保单位应按照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丢失的3件物品理赔15万元,损毁的6件展品修复也会产生费用。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关规定,判决于法有据,并非过重。”

  在李松义看来,一些非流通领域的艺术品、工艺品等,价值很难衡量。如果此类物品失盗,仅因其无法估价,就轻判盗窃者,无疑是纵容了此类犯罪,后果很严重。

  本案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盗窃案本身

  石柏魁能够“一举成名”,是因为他从故宫偷了东西。如果他偷东西的地点不是故宫,或许他不会被冠以“大盗”之名,其盗窃行为也不会备受国人关注。

  “这个案件确实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不过,这个影响是故宫的安保措施薄弱引起的,并非盗窃行为。”石柏魁辩护律师说。

  该案在批准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张军、黎涛查看了案发地点及石柏魁的逃跑路线,发现故宫在安保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遂向故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故宫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保意识教育,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令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人防”措施规定,杜绝麻痹大意和盲目自信的不良思想;针对外来人员侵入、破坏、盗窃等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制定分级应急预案,明确统一部署、指挥、协调的责任部门,组织全员演习、训练;科学合理地设置“物防”设施,排查有漏洞、易破坏、可利用的各类设施;及时更新、定期维护监控系统和设施设备,并经常对设施设备开展例行检查,及时清除废弃设施设备;将展览的等级、规模、社会关注度与安全保护措施协调起来,建设一些安全级别高的、能够承办不同种类展览的专门展室,对重点陈列展出,可采取游客实名登记的方式进行清查。故宫对建议非常重视,逐条进行对照分析和检查整改,并书面函告二分院。

  故宫被盗在全社会引发了文物安全之忧,2011年11月23日国家文物局下发通知,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调查。李松义说:“故宫在‘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改,也将成为其他文保单位的典范。”

  6月6日,故宫法律处负责人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孙振宇及办案检察官李松义、张军座谈。故宫一方通报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并就下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等征求意见。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双方希望建立长期合作共建机制。

[责任编辑:谢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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