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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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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
发布日期:【2016-01-12 00:00:00】  

最高法观点: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

观点一:审查被告人供述、辩解时应对移送的所有与之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都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实际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逐步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伴随着翻供和辩解的情形;实际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外界压力下作出认罪供述,也通常会不时作出无罪的辩解。因此,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是全面、客观地收集翻供和辩解的情况,一方面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动态变化过程,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出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既有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也有助于避免冤枉无辜。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有选择性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不全面收集甚至不收集包含翻供和辩解情况的讯问笔录,这种做法违背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不利于对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应当注意审查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观点二: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应当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进行,着重审查供述、辩解、其他证据之间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将之置于整个证据系统之中。从诉讼认识的思路来看,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由点到面、由部分到整体的思维过程。侦查人员发现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事实裁判者基于系统的证据重建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立足于这种哲学理念,“在特定的案件中,所有已知的证据都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个证据、行为和事件的重要性程度都取决于其他的证据、行为和事件”。

为确保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具有准确性,必须考察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和一致性程度。简言之,各项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并且能够彼此之间相互支持,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能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也不能与微量物证相矛盾,等等。各项证据之间必须显示出明确的一致性。这就如同在填字游戏中,某个字谜的答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取决于该答案是否符合特定的线索以及此前已经填好的相互交错的其他答案。

基于上述分析,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具体讲,可以先将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视为一个小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诸多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度,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然后再将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视为一个大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程度和印证程度,进一步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就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观点三:被告人翻供的应审查供述、辩解与其他涉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人而言,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最重要的场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会指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是否属实。有些被告人在庭前供述一致,但在庭审阶段翻供,或者尽管在庭前曾作出供述,但多次翻供,在庭审阶段仍然翻供;有些被告人在庭前多次翻供,但在庭审阶段认真作出供认。面对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形,必须审慎地进行审查,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合理的判断。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

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被告人即使在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对于当庭翻供的情况,应当由被告人详细说明翻供的原因,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翻供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经常选择性地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仅仅收集记载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笔录,不收集被告人翻供的笔录。因此,此处所谓的“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如果无法确定侦查人员是否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应当认真对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仔细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动机,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人翻供不合案情和常理为由,无视其翻供的存在。

此外,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且提出庭前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应当依法先行当庭调查。

总而言之,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形,必须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审查其庭前供述和庭审翻供,从而去伪存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既有认罪供述,也有翻供情形,但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这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于被告人真诚悔罪,也可能是由于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如果被告人当庭供述,且其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其在庭审中的供述。

实践中,被告人庭前翻供、庭审供认,还可能是基于以下动机:侦查人员可能在庭前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由于被告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故当庭作出有罪供述。

因此,即便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仍然需要将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仅仅以被告人庭审供认为由无视对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仍不供认,这种情况应当引起高度的警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庭前供述相印证,就不得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翻供的口供,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避免冤枉无辜。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相关案例

1.被告人口供与其他同案犯相一致,在排除串供及非法获取口供的情形下,该口供应当采信——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7号

2.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事实认定要结合全案综合分析——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先后翻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以前所作有罪供述违背其自愿性,翻供内容的合理性不足,不足以推翻有罪前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5号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来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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