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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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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再审有果
发布日期:【2013-07-21 00:00:00】  
萧山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再审有果
浙江高院撤销原判 宣告二人无罪 另三人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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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7月2日电 (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


同时,对陈建阳、田伟冬在1995年9月2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分别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各一年;对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实施的两起抢劫行为,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18年前的两起劫杀案


1995年3月20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发生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杀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上发现陈金江被人杀害在出租车上。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前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所为,后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高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发现原判有误,浙江高院立案复查


浙江高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五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分属事实有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陈建阳、田伟冬犯盗窃罪部分,陈建阳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田伟冬盗窃罪部分量刑过重。田孝平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分属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要求减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两起抢劫从犯罪形态上分属既遂、未遂,建议依法判处。 


 查明事实,依法纠错,分别改判

    法院再审查明,有新的证据证明1995年3月2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系项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维持并核准对项生源的死缓刑判决),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予以纠正的理由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实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再审同时查明,对于1995年8月12日发生的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案件,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人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陈建阳、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在一些主要情节上无法印证,且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反映的情况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应予纠正的意见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再审还查明,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建阳再审中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陈建阳、田伟冬因涉嫌抢劫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盗窃部分可以自首论,可从轻改判。据此,以盗窃罪分别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

    再审另查明,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携带尖刀在萧山市欢潭乡岳驻村的公路上,以搭车为由拦截了石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田孝平上车后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得石某某的现金100元,后听石某某说认识自己的一个朋友,便将100元钱还给了石某某,但要求石某某帮其拦截一辆车。石某某被迫拦截了由金某某、阮某某驾驶的东风牌货车让田孝平搭乘,继而,田孝平在该车上拿得螺丝刀、铁棍对金、阮两人进行威胁,劫得现金人民币195元,后被在公路上执勤的交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凶器尖刀、螺丝刀及赃款人民币195元。原判认定田孝平实施该两起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予以确认。田孝平在对石某某的抢劫犯罪实施完毕后,因石某某称认识田孝平的朋友而归还了财物;且田孝平此后又继续对阮某某、金某某实施抢劫犯罪。田孝平归还石某某钱财系在犯罪得逞后,并非犯罪过程中,后又没有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田孝平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节属于犯罪中止,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田孝平在对阮某某、金某某抢劫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出庭检察员提出田孝平上述两节抢劫犯罪分别属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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