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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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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咨询法律建议书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法律建议书

xx集团.深圳xx公司:
贵公司就贵公司与沈阳福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福田公司与辽阳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福田公司、福田公司业务员姚X与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材料总厂(以下简称材料总厂)仓储合同一系列纠纷 ,提出一揽子咨询,要求本律师依法解答,以解决此一系列纠纷,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本律师依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法律规范,就本律师的理解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96年7月25日深圳xx公司与沈阳雪飞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雪飞公司)合同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供应1500吨钢材,单价2860元/吨,货款汇入XX公司帐户后,XX公司开据提货单据给雪飞公司提货。
96年12月30日,深圳xx公司与雪飞公司和另一家单位合资成立的福田公司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一份,福田公司承接雪飞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福田公司将全部货款及利润总计450万汇入XX公司帐户后,得到全部提货手续。三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
97年2月24日,福田公司与祥瑞公司签订钢材供销协议一份,将向xx公司所购尚未付款的钢材转买给祥瑞公司,合同约定:祥瑞公司将全部钢材运费含双程费用(由沈阳至辽阳),并包括一个月的货物仓储费、装卸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汇入福田公司帐户,福田公司在收到先期付款后将全部钢材运到祥瑞公司所指定地点辽阳;钢材运到辽阳后,福田公司按钢材的实际吨数以福田公司代表姚x个人名义办理入库手续,祥瑞公司负担所有入库费用;提货时必须由福田公司代表姚x到场方可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涉及此批钢材。所有的库存手续及提货手续必须由福田公司保管。合同第七条还约定:发生纠纷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裁决。同日又签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福田公司收到祥瑞公司所付的全部货款470万元以后,(其中含300吨钢材的预付款)福田公司必须在十五日内将余货300吨钢材发到祥瑞公司指定地点。
97年2月25日,福田公司在收到祥瑞公司50万元定金及20万元运费后,即派福田公司业务员姚x将xx公司出资购得,存放于沈阳孤家子四库的1458.56吨钢材提出约1280吨,和祥瑞公司经理王瑞一起将这批钢材运到辽阳存放于材料总厂仓库。总厂仓库开出四张收到姚x钢材的收条,收条上有经办人沈x和姚x的签字,加盖了材料总厂的合同专用章,未签订正式仓储合同。
97年3月5日,祥瑞公司负责人王x持介绍信以祥瑞公司名义与材料总厂就上述钢材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落款日期97年2月26日)。
97年3月9日、10日,王瑞用材料总厂保管员沈钢提供的该厂的便笺伪造的4张收条,从材料总厂保管员沈钢手上先后将1280吨钢材全部提走。
97年3月12日,福田公司向沈阳铁路公安局报案。该局立案后迅速采取措施,追回绝大部分被骗走的钢材,赃物持有人称钢材是买的,虽拿不出付款凭证,但铁路公安还是将这些钢材发还给了赃物持有人(未见书面材料)。
97年4月28日,福田公司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总厂。代理人辽宁金盟律师所刘x律师。该院受理后认为“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中止诉讼。
98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以主犯王瑞已死,出具结案记录,终止侦查(未见书面材料)。
98年5月20日铁路法院恢复对该案的审理。
98年6月9日福田公司称“考虑到法律关系不顺”,申请撤诉。
98年10月27日,福田公司以姚x的名义再次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厂。代理人福田公司法律顾问赵xx。该院认为:“1、姚x对案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案的标的物没有诉权;2、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继续追赃”,于99年3月22日裁定驳回起诉。
99年4月7日,“姚x”不服提出上诉。代理人北京陆通律师所白xx律师。辽宁省高院认为:“1、不是姚x个人而是福田公司与材料厂建立仓储关系,以姚x个人名义起诉不当;2、一审法院认为继续追赃,是适用法律错误”,于99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
99年11月,福田公司又一次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厂。代理人北京陆通律师所白xx、刘xx律师。该院认为:“福田公司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99年7月14日被注销,福田公司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于2000年6月27日裁定驳回起诉。福田公司没有上诉。
2001年1月9日,福田公司以其清算小组的名义转向辽阳市中级法院起诉材料厂。代理人北京陆通律师所白xx、刘xx律师。该院不予受理。
福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认为:“2000年6月27日铁路法院(2000)沈经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福田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同一被告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不应受理”。该院于200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
福田公司先向公安报案,然后以三种原告身份六次向法院起诉状告材料厂,历时五年多,至今仍未收回钢材款。
二、本律师对这一系列纠纷的基本看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 [199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里的“恶意取得”,包括明知“必然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和明知“可能是”诈骗财物而收取两种情形。材料总厂被骗走的钢材这一赃物的持有人称钢材是买的,但拿不出付款凭证,价值400万元的钢材没有付款凭证,其交易的合法性从何谈起?没有凭证只能证明其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财物而收取,显然属恶意取得。沈阳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段应当将追回的钢材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材料总厂,发还给了赃物持有人是错误的。
2、既有主犯,必有从犯,否则,主犯无从谈起?公安认定王瑞是主犯,那么,谁是从犯?赃物赃款哪去了?王瑞死了,如何死的,死在哪里,什么死因,有哪些凭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已死亡,对其死亡一事,我们持怀疑态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 ( 1990年6月16日  法发[1990]8号)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外委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铁路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不论是福田公司与材料总厂仓库的仓储纠纷,还是姚x与材料总厂仓库的仓储纠纷,均与铁路运输没有关系。福田公司也不是铁路系统内部的公司,而是由雪飞公司与法库县供销合作社合资成立的,在法库县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其材料厂保管的也不是铁路系统内部的物资。铁路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也没有指定铁路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纠纷的案件。铁路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纠纷的案件违背了上述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而福田公司和姚x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总厂无疑是找错了法院大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该规定证明了铁路法院错误的受理了不属于该院管辖而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22条规定:“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了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涉及了三个概念:吊销、注销、撤销。统观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全文,应当理解为: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之类的企业;注销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行清算并结束清算程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使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撤销则是该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该企业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等不按正常程序使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以福田公司起诉材料厂是对的,总厂仓库开出的四张收条尽管写的是收到姚x的钢材,但姚x只是福田公司的业务员,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铁路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中止诉讼及恢复审理都是对的。福田公司申请撤诉是错误的。
7、福田公司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厂是找错了法院大门。因为,姚x与材料厂没有管辖的约定,向铁路法院起诉材料厂该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必然。该院认为:“福田公司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99年7月14日被注销,福田公司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于2000年6月27日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这一理由是与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的复函相违背的,是错误的。
8、福田公司以姚x个人的名义起诉材料厂是错的。该院如受理姚x对材料厂的起诉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不相符的,驳回起诉也是必然。辽宁省高院认为“不是姚强而是福田公司与材料厂建立仓储关系,以姚x个人名义起诉不当”的裁定是正确的。
9、2001年1月9日,福田公司以清算组的名义转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材料厂是对的,但为时已晚。该院不予受理,福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认为:“2000年6月27日铁路法院(2000)沈经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福田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同一被告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不应受理”裁定驳回上诉是正确的。因为铁路法院(2000)沈经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福田公司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99年7月14日被注销,福田公司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对辽宁省高院的复函 则证明福田公司参加诉讼主体资格合法。辽宁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辽阳市中院裁定的同时也给福田公司清算组指明了一条路,那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申诉来解决福田公司与材料厂的纠纷。这样铁路法院自己不改,辽宁高院也会纠正铁路法院(2000)沈经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的错误。
10、xx公司无权也无需起诉材料总厂,但有权直接起诉福田公司。福田公司与xx公司虽有合同但未付货款,将xx公司存放于沈阳孤家子四库的钢材提走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律师法律建议:
1、在贵公司与福田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沈阳以贵公司名义起诉福田公司清算组,法院受理后申请追加第三人雪飞公司清算组、材料总厂、祥瑞公司,由法院通知他们参加诉讼,避开地方的干扰。由于原告是贵公司,被告是福田公司,这样一来,因主体资格而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状告福田公司的理由是其提出货后未付货款。依法法院应判材料总厂承担责任。至于材料总厂与祥瑞公司的王瑞之间的纠纷则是另一性质的诈骗案,应另案处理。起诉福田公司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追加第三人材料总厂要其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赛迪尔公司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向铁路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向辽宁省高院申诉,请求辽宁省高院提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向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人大、辽宁省省公安厅、辽宁省省检察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前有此处略)。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 [1996]32号) 第11条(前有此处略)。
4、到福田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局查询福田公司吊销、注销的真实原因 。到北京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吊销、注销、撤销的区别、程序及后果 。
5、对有过错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49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过错是其律师没有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提供正确、合法、有效的建议,未能依法依约履行其职责,维护福田公司合法权益。 


                       xx集团法律顾问
                        律  师 :丁   白   杨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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